陆埠镇河道溪道疏浚工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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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投标须知及合同条款

第一章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内容规定

1

1.1.1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陆埠镇12-

工期

施工工期60日历天

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3

招标范围

陆埠镇区域内的河道(溪道)疏浚工程的施工

4

1.1.2

资金来源

镇财政及上级财政补助

5

1.1.3

投标人

资格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法人且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及以上的注册(含临时执业)建造师或取得省水利厅颁发三级聘用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且由投标人单位聘用的项目负责人

6

1.3.3

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后28天内有效

7

1.3.4

投标

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

人民币贰万元整(现金)

收款人全称:

提交截止时间:

2012年03月09日14:

30

地点:

余姚市陆埠镇招投标分中心开标室

8

1.3.5

现场勘察

投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人配合

9

1.3.6

投标文件份数

正1份(仅要求中标人再提交副本一份)

10

1.4.2

投标文件提交至

11

投标截止时间

时间:

12

1.5.1

开标

1.1总则

1.1.1招标范围

余姚市陆埠镇人民政府就陆埠镇河道(溪道)疏浚工程的施工进行招标,现请愿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企业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合同名称为“陆埠镇河道(溪道)疏浚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60日历天;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1.1.2资金来源

镇财政及上级财政补助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1.3投标人的资格

1.1.3.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法人;

且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及以上的注册(含临时执业)建造师或取得省水利厅颁发三级聘用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且已由投标人单位聘用的三级项目负责人。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3.2具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

1.1.3.3在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

1.1.4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1.1.4.1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1.1.4.2任一投标人均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投标。

1.1.5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

包括招标文件的购买以及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等。

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1.1.6保密

招标、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2招标文件

1.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和按第1.2.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二卷技术条款、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第三章技术条款、施工图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

第三卷投标文件(附件)

1.2.2招标文件的答疑

1.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3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1.2.2.2招标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1.2.3招标文件的修改

1.2.3.1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3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发书面招标补充文件修改招标文件内容。

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内发招标补充文件,则将按第1.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1.2.3.2上述招标补充文件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招标补充文件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招标补充文件。

1.3投标文件的编制

1.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报价书附件一

2、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附表一

4、拟投入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附表二

5、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附表三

6、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四

7、施工技术文件表(仅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交)自编

1.3.2投标报价

1.3.2.1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及要求,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完全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1.3.2.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实行单价承包,工程量按实调整。

临时工程和独立费用总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

1.3.2.3除1《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调价。

1.3.2.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各项目报价修改办法。

1.3.2.5投标人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招标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1.3.3投标文件有效期

1.3.3.1投标文件自第1.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56天。

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3.3.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

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

若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1.3.4条的规定仍适用。

1.3.4投标保证金

1.3.4.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1.3.4.2根据招标代理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

1.3.4.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予以退还。

1.3.4.4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3.4.4.1投标人在第1.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3.4.4.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1.6.5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款。

1.3.4.4.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拒绝接受投标文件中已确认的承诺或条款,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拒签合同。

1.3.4.4.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存在串标行为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取消其投标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将把上述相关情况提交至余姚市招管办处理,并由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串标行为的情形按照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1.3.5现场察勘

1.3.5.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自行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

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协助配合。

1.3.5.2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察勘现场需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招标人同意。

除由于招标人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3.5.3招标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1.3.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1.3.6.1投标人应按第1.3.1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一份。

1.3.6.2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理人)签名。

1.3.6.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1.4投标文件的提交

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1商务标与技术标合装,投标文件密封在一个包封内,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在包封袋上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注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前不准启封。

1.4.1.2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1.4.2投标截止时间

1.4.2.1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址点。

投标文件应面交。

1.4.2.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1.4.3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第1.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1.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4.4.1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1.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

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1.3.6条和第1.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4.4.2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1.5开标和评标

1.5.1开标

开标会议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参加并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并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省水利厅颁发三级聘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工作手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相关人员的岗位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若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招标人视其放弃投标。

1.5.2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

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1.5.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招标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招标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除了按第1.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

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4投标文件的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响应符合性评定

1.5.4.1投标文件的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响应符合性评定

1.5.4.1.1在开始评审前,评标小组应首先按商务报价优先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

1.5.4.1.2响应符合性评定

评标小组对资格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5.4.1.3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5.4.2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其它要求,无重大偏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评审:

1.5.4.2.1投标文件未密封;

1.5.4.2.2投标文件未盖投标人公章或及法定代表人章之一的;

1.5.4.2.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模糊不清导致无法唱标的;

1.5.4.2.4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5.4.2.5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

1.5.4.2.6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5.4.2.7投标文件中有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的内容处未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盖章确认;

1.5.4.2.8投标单位在本工程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证明的行为;

1.5.4.2.9开标前未提1.5.1条款规定的证件原件之一的;

1.5.4.2.10投标报价超出规定范围的;

1.5.4.2.11余姚市招标投标网上有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的期限为在开标之日的前两年至中标公示结束时);

1.5.4.2.12除招标文件规定外,有更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名称、数量、单位或暂定价之一的;

1.5.4.2.13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况的;

1.5.4.2.1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5.4.2.15经评标小组认定存在串标行为的。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1.5.4.3招标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

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1.5.5细微偏差及算术错误的改正

1.5.5.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情况,并在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5.5.2评标小组应对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校核,检查其是否在计算上或累计上有算术错误,如有将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5.5.2.1当以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有出入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1.5.5.2.2当完全单价和数量乘积与合价有出入时,此时以合价为准,并在数量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完全单价。

1.5.5.2.3当合价累计与总价有出入时,此时以总价为准,并在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按比例调整合价及完全单价(误差在1.00%以内的中标后签合同前调整)。

1.5.5.2.4累计算术误差超过1.00%以上时为无效标。

按上述方法评标小组应当以书面要求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补正投标文件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投标人不接受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则该投标作无效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5.6投标文件的评审

确定招标人评标价后,商务报价优先顺序在符合评标办法限价要求的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中,按投标报价的绝对值接近(含零接近)招标人评标价程度进行排序,即以绝对值越接近(含零接近)招标人评标价的投标报价排序靠前,若投标报价绝对值并列接近,报价不同的,则以报价低者为先,报价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相对排序,评标小组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商务报价优先排序的前五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和响应符合性、技术、商务评审,如前五名投标人通过评审的不满三家时,按商务报价优先的顺序往后补选直至达到三家(所有投标人评审完成后仍不满三家时除外)。

如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5.6.1招标人仅对按第1.5.4条规定评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5.6.2在评比时,招标人会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投标评标价。

投标评标价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

1.5.6.2.1按第1.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1.5.6.2.2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差和保留。

1.5.6.3招标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

1.5.6.4评审中不考虑《合同条款》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1.6评标、定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1.6.1评标

1.6.1.1评标组织

本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会员、建设部、水利部等7部委联合颁布的2001年第12号令)和水利部颁发的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1.6.1.2评标办法

1.6.1.2.1开标后,评标小组按照投标人的商务报价优先排序对投标文件依次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及响应符合性、技术、商务评审。

1.6.1.2.2评标小组以开标、审标、询标为基本依据,对有效的投标书商务部分进行分析、评议。

1.6.1.2.3招标控制价:

根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2010版水利工程计价依据,主要材料单价均按市场价及信息价,作为招标控制价为¥764354.00(不含暂列金¥30000.00元)。

1.6.1.2.4有效投标报价范围:

¥717919.00元-¥7561360.00元(含本身且含暂列金¥30000.00元)范围之间,超出上述范围的为无效标。

1.6.1.2.5招标人评标价的确定:

招标人评标价=招标控制价×

(1-A%)+30000.00元(计算保留整数),其中A值由业主派一名代表分别在6.00、6.50、7.00、7.50、8.00、8.50、9.00、9.50、10.00之中一次性随机抽二个数的算术平均值。

1.6.1.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在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响应符合性、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中,以投标报价绝对值最接近(含零接近)招标人评标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1.6.1.2.7若投标报价绝对值并列接近,报价不同的,则以报价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报价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另外一方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紧排其后。

1.6.1.2.8按上述原则依次选取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

1.6.2定标

1.6.2.1按第1.6.1条的规定的办法确定三个中标候选人。

因本项目属于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1.6.2.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1.6.3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1.6.3.1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招标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后的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家时,招标人根据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1.6.2.2由于招标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2.3.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4中标通知

1.6.4.1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6.4.2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6.5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5.00%,其中:

质量保证金为3.00%,工期保证金为2.00%。

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后七天内视合同承包人是否违约支付全部或局部。

1.6.6签订合同

1.6.6.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1.6.6.2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1.3.4.4款

(2)项所述的情况,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6.6.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1.6.6.4招标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工程合同外,同时需签订廉政合同。

1.7招标结束

1.7.1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即为招标结束。

1.7.2招标人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书一律不退还。

1.7.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施工合同后退还。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余姚市陆埠镇人民政府拟修建陆埠镇河道(溪道)疏浚工程,接受了(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2012年03月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招标补充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定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壹份。

发包人:

余姚市陆埠镇人民政府承包人:

(名称)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名)(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网址:

网址: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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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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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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