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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总平面设计

3.0.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2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3.0.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对外环线以内小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表3.0.3-1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

项目

外环线以内

(辆/套)

外环线以外

机动车停车位

0.3

0.4

非机动车停车位

1.2

表3.0.3-2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

(辆/居室)

0.15

0.2

0.75

3.0.4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

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

3.0.5中心城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

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

3.0.6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可不设业委会用房,适当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洗衣房、活动室、健身房等的配置,其他配套服务内容的面积指标可相应减少,但总面积不得低于第3.0.5条的标准。

3.0.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3.0.8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3.0.9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

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

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

3.0.10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组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考虑。

3.0.11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等要求应满足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

3.0.12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3.0.13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4建筑设计

4.1设计原则

4.1.1公共租赁住房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紧凑、适用。

4.1.2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

4.1.3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不应同时设置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

4.1.4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

4.1.5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4.1.6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

4.1.7建筑外墙应简洁美观,尽量减少凹凸、转折,开窗洞口不宜过大,尽量减小体形系数及窗墙比。

4.1.8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土建、装修一体化。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4.2.1套型

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

2套型分类见表4.2.1。

表4.2.1成套小户型住宅套型分类

套型

户型

可分居住空间数(个)

套型模式

人数(人)

套型建筑面积(㎡)

Ⅰ型

一室户

1

单人卧室兼起居、就餐+厨房+卫生间

<35

双人卧室兼起居、就餐+厨房+卫生间

2~

2.5

35~50

双人卧室兼起居+厨房兼餐厅+卫生间

一室一厅

2

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厅)+厨房+卫生间

双人卧室+起居兼就餐+厨房+卫生间

二室户

双人卧室兼起居+单(双)人卧室+厨房兼餐厅+卫生间

3~4

≤60

Ⅱ型

二室一厅

3

双人卧室兼起居+单(双)人卧室+餐厅(过厅)+厨+卫生间

双人卧室+单(双)人卧室+起居兼就餐+厨房

+卫生间

注:

表中0.5表示婴幼儿。

3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满足本导则第3.0.2条规定的日照要求,对套型朝向不作要求。

4.2.2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

4.2.3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4.2.4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2.5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10㎡;

2双人卧室兼起居13㎡;

3单人卧室6㎡;

4单人卧室兼起居11㎡。

4.2.6厨房

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

2使用燃气的厨房或厨房兼餐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3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烟道。

4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应能满足洗涤池、灶台、操作台、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的设置空间。

5厨房应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

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

4.2.7卫生间

1卫生间应配置冲淋(或浴缸)、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具,使用面积宜在3.0㎡左右。

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

3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或厨房区域。

4.2.8应设有壁橱等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m,净宽不应小于0.80m。

储藏空间应结合装修采用整体式橱柜。

4.2.9阳台

1可分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

阳台可设计为开敞型或封闭型。

2生活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3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

3服务阳台进深不应小于0.9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当与生活阳台合设时除外)。

4阳台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4.2.10层高应为2.7m~2.8m。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3成套单人型宿舍

4.3.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4.3.2成套单人型宿舍每套可设一间居室,即单居套;

也可设多个居室,即多居套。

每间居室居住人数均按一人标准设计。

4.3.3成套单人型宿舍可有多种套型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表4.3.3成套单人型宿舍套型分类

类型

套型组合方式

套内独用

套内合用

单居套

居室+卫生间+厨房(或简厨)

-

多居套

居室+卫生间

就餐、厨房

居室

卫生间+就餐、厨房

4.3.4多居套一般每套为二至三间居室,最多不超过四间。

其中二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三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四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

单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35㎡。

4.3.5居室应具有睡眠、学习、休息和储藏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其中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m,净宽不应小于0.80m。

4.3.6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要求均同成套小户型住宅。

单居套内的厨房如不使用燃气,仅使用简单电加热厨具,即做简厨情况下,可开敞并不作面积和操作面长度要求。

4.3.7单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人均套型面积不超过30㎡。

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5.0.1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体形,控制窗墙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外门窗应达到规定的气密性要求,并不应设置凸窗。

同时按照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的规定实施高标准节能。

5.0.2应选择耐久性高、施工较方便的墙体保温材料,倡导结合装修采用自保温、内保温的保温形式。

保温构造的防火构造设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0.3应使用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标准的空气调节设备,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5.0.4应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生利用系统。

鼓励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以及临近河道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河道水综合利用,用于绿化浇洒、景观补水、地库冲洗等,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要求。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5.0.5应注重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积极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或剪力墙、大开间等结构体系,选用标准化、模数化、系列化的预制外墙、楼梯、阳台和梁柱等构件,以及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进行现场装配,推进住宅产业化,实现节能减排。

5.0.6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5.0.7水、电、燃气等计量宜采用远程抄表技术。

6室内环境与装修

6.1室内环境

6.1.1建筑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5dB。

6.1.2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

紧邻起居室或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6.1.3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6.1.4室内环境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

6.2装修

6.2.1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全装修,并配置必要的固定家具及设备,装修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则。

6.2.2应实现土建和装修的一体化,土建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时完成,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按装修房的要求分步骤验收并交房。

6.2.3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同时应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

6.2.4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在厨卫墙地砖、成品定制柜体等方面采用统一、固定的空间尺寸;

并考虑部品的预埋,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

6.2.5应充分利用套内空间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储藏空间宜采用成品装配式柜体。

6.2.6应根据套型和设计需要选择设备配置和装修材料,其标准应不低于表6.2.6的规定(可选项除外)。

表6.2.6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基本装修标准

部位

装修项目

装修标准

成套小户型住宅

成套单人型宿舍

起居室、餐厅

顶棚

乳胶漆

墙面

地面

防滑地砖或强化复合地板

踢脚

PVC材质

灯具

节能型吸顶灯

设备

分体空调(节能型)

部品

窗帘杆或窗帘轨,*遮光帘

其他

*局部收纳(固定)

卧室

强化复合地板

厨房

或厨房区域或简厨

防水乳胶漆

(除燃气管外的管线作局部隐藏)

瓷砖

(厨房操作区,橱柜外的见光面均满贴瓷砖,非见光面水泥砂浆找平)

防滑地砖

(橱柜外的见光面均满贴瓷砖,非见光面水泥砂浆找平)

橱柜

整体橱柜

(上下柜体及柜门、人造石台面、铰链、拉手)

燃气灶(或电磁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或太阳能热水器)、厨房洗涤盆、龙头,

*燃气报警器、*微波炉

卫生间

吊顶

防水乳胶漆或铝合金扣板

防滑地砖

卫浴洁具

节水型坐便器,节水型手持式带下出水淋浴龙头、洗面盆(含配件)及节水型龙头

卫浴五金

毛巾杆、厕纸架、盥洗镜、防水卷帘

电气设备

灯暖型取暖器(含排风、照明功能)

或排气扇

△电热水器(或采用太阳能热水器)

阳台

防水乳胶漆

防水乳胶漆(或建筑外墙饰面延伸)

内置式金属晾衣杆

防水型节能吸顶灯

单元门

单元防盗门(对讲门禁控制)

入户门

防盗门

防盗门(*电子锁)

厨房门

套装半玻门

卫生间门

卧室门

木质套装门

阳台门

安全玻璃门

门五金

门锁、门吸、门合页

其他类

空调设置

机位统一设置、孔洞统一预留,冷凝水系统排水管、空调外机护栏统一安装

洗衣区

*洗衣机,拖布池

*洗衣机,*拖布池

窗台

预制水磨石

*活动家具

床/床头柜、储藏柜/衣柜、餐桌/椅

1.“*”为可选项

2.“△”若厨房未设热水设施,则选用电热水器(或采用太阳能热水器)

6.2.7公共空间装修配置应不低于:

顶棚采用乳胶漆,地面铺设普通防滑地砖(封闭的楼梯间可采用水泥砂浆地面),墙面采用乳胶漆,电梯门设置门套。

6.2.8装修工程电气面板设计:

1相邻的弱电插座与强电插座中心间距不应小于300mm。

2相同标高相邻的强电插座应紧邻安装,相同标高相邻的弱电插座应紧邻安装。

同为86型面板紧邻安装时,中心间距应为105或110mm;

非86型面板设备紧邻安装时,边到边间距应为20mm。

3分体空调室内机插座边缘,距墙边不应小于150mm。

4电视柜附近的强弱电插座高度应相同,可高于电视柜台面0.15m安装,但不应低于0.3m。

7设备设计

7.1给排水设计

7.1.1成套小户型住宅及有厨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的用水、排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及水量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普通住宅取用,成套单人型宿舍仅设简厨时,用水、排水定额、小时变化系数及水量计算公式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宿舍取用。

7.1.2阳台布置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应设置废水排水管,阳台雨水可与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共用排水地漏,接至阳台废水排水管并排至室外污水管道。

当无洗衣机或其它生活排水设备时,阳台雨水排水管须间接排入室外地面或雨水沟。

7.1.3每套公共租赁住房应设置独立计费水表,水表应设在公共部位管井内或公共部位嵌墙表箱设置。

7.2燃气设计

7.2.1使用燃气的厨房宜设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使用燃气的厨房兼餐厅应设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

7.2.2使用燃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独立设置燃气计量表。

7.3强电设计

7.3.1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计费电能表,表计应为分时电表。

7.3.2成套单人型宿舍单体内设置的公共设施:

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公用活动室、公用洗衣房等,由单体公共照明计费电能表统一计量。

7.3.3套内的电表宜采用小型化表计。

7.3.4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装接容量)应为下列三项功率的累计。

如有小数应四舍五入取整,且不应低于3kW:

1每套的基本配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的标准设计。

2每套中如有厨房且无燃气灶,应增加1.5kW电磁灶的容量。

3每套中如无集中供热水、无燃气热水器,应增加1.5kW太阳能热水器辅助电加热或电热水器的容量。

7.3.5套内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为8kW及以下时应单相供电,为8~12kW时宜单相供电。

7.3.6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型。

卫生间、阳台、洗衣机的电源插座应带防溅面盖。

阳台上的插座应置于靠近室内的墙面。

7.3.7套内的电源插座设置位置应按表7.3.7中的安装位置,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7.3.7中的数量,安装高度不应低于表7.3.7中的高度,也可根据家具高度调高安装高度。

表7.3.7 公共租赁住房套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标准

房间名称

名称

安装高度(m)

用途及适宜安装位置、数量

单相带开关二极加三极插座

1.3

2或3个:

厨房桌面,供微波炉、电饭煲、电磁灶等小家电用,一般厨房2个;

无燃气厨房3个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2.0

1个:

排油烟机

单相带开关三极插座

冰箱侧墙或背墙

如有燃气热水器,1个:

靠近热水器

2.2

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1个:

服务阳台

1.5

如有洗衣机,1个

2.3

吹风机等用,靠近化妆镜侧墙

如有洗衣机,1个

起居室

单相三极插座

如果有空调,1个。

3或1个:

一般起居室3个,电视柜1个,沙发二侧各个;

过道厅1个

如有书桌1个:

书桌附近

餐厅

2或1个:

一般餐厅2个;

过道餐厅1个

单人卧室

1个,空调插座。

2个:

电视柜1个,床头柜1个

书桌附近

双人卧室

1个,空调插座

3个:

电视柜1个,床头柜2个

7.3.8应按套设置嵌入式套内配电箱。

套内配电箱宜设在入户门附近,不应设置在卫生间的墙上,高度为2.0m。

7.3.9套内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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