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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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已授权的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中国台湾发明专利和中国香港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对企业上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家企业国外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升专利质量

对企业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给予资金支持,中国专利奖金奖每项给予30万元,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每项给予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专利高端运用工作

对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上年度开展的专利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专利运营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专利高端运用工作,每家领军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

企业开展专利高端运用工作的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和加工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知识产权服务费、劳务费、专利转让许可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专利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

(四)支持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

对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代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在上年度获得授权,每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1000元资金支持;

为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代理、该企业上年度获得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再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1000元资金支持。

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服务并进入国家阶段(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3000元资金支持,每件发明专利最多支持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

每年每家服务机构支持金额累计(包括专利服务和商标服务)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申报所需材料。

(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申报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专利)企业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专利权属材料;

(三)申报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申报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专利)服务机构申报表》、所代理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所代理专利权属材料、体现代理服务关系材料、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材料。

第二节商标

第七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

(二)知识产权(商标)服务机构,应在北京市注册、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年度为不少于20家企业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机构,且代理商标注册量不少于50件,所服务企业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条件。

(三)中关村商标工作示范试点企业,应为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培育工作方案》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纳入中关村商标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范围的企业。

第八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企业注册国际商标

对企业上年度通过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

每年每家企业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升商标质量

对企业上年度获得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和北京市著名商标,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开展商标高端推进工作

对中关村商标工作示范试点企业上年度开展的商标战略规划、数据检索分析、商标预警和商标国际布局等商标高端推进工作,每家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试点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企业开展商标高端推进工作的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和加工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知识产权服务费、劳务费、商标转让许可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商标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

对示范试点单位在培育期内连续支持且不超过三年。

对知识产权(商标)服务机构为从未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企业代理、该企业上年度获得前5件国内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1000元资金支持。

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国际商标申请服务并获得注册(通过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每件给予服务机构不超过3000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申报所需材料。

(二)申报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商标)企业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商标权属材料;

(三)申报本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商标工作示范试点企业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申报本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商标)服务机构申报表》、所代理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所代理商标权属材料、体现代理服务关系材料、服务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材料。

第三章技术标准

第十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及社会组织,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属于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且为标准起草单位的前五名。

(二)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应为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培育工作方案》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纳入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范围的企业。

第十一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企业制定技术标准

对企业上年度制定的、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已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减去已支持金额的数额给予支持;

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已公布的国家军用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已公布的“中关村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家社会组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企业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

同一项技术标准为多家单位共同制定的,支持金额由其在标准文本中的排序确定:

排名1、2、3、4、5的单位,分别按照当年支持额度的30%、25%、20%、15%、10%给予支持。

标准编制单位不足5家的,按参与单位数量平均分配。

(二)支持企业提升标准质量

对企业上年度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获奖标准为多家单位共同制定的,支持金额比例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三)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承担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工作

对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在工作期内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在任期内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同一示范试点企业有多人担任同一国际标准化组织职务,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人)进行申报。

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

(四)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

对中关村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上年度开展的标准超前布局、专利标准协同创新、团体标准制定和标准示范推广等高端推进工作,每家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试点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均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企业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的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和加工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标准服务费、知识产权服务费、劳务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等与标准高端推进工作相关经费支出,专利及商标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不属于认定范围。

第十二条申报所需材料。

(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标准)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以下材料:

1.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资金支持需提供被国际标准组织接受的提案稿或国际标准正式公布文本、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材料;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中关村标准的正式文本。

2.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资金支持需提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正式文本;

获奖证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三)《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标准化示范试点)申报表》和以下材料:

1.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资金支持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秘书处的文件复印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申报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文件复印件;

任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务关系文件复印件。

2.申报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资金支持需提供标准高端推进工作项目实施成果及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新兴产业发展

第一节支持前沿技术成果转化、示范和新兴

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支持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支持条件,主营业务或主要研究方向符合中关村规划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

第十四条支持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一)支持内容及条件

支持中关村创新主体开展前沿关键技术和重大颠覆性原创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市场前景或社会效益好,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能够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预期可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支持额度

按照每年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项目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分阶段连续支持的,原则上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每年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支持中关村创新主体,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决策部署,在重大活动、重点工程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中,牵头实施或参与开展创新型、绿色型前沿科技成果示范应用。

项目示范效果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并对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重要带动作用。

优先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的项目。

已成熟商业化的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原则上不予支持。

对示范应用效果突出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合同金额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支持建设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平台。

支持中关村创新主体,围绕重点产业关键核心环节,充分整合全球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人才(核心团队)、资本等创新资源,深入开展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市场推广等产业促进工作,有效解决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与共性问题,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为新兴产业生态构建发挥重要作用。

对纳入中关村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支持体系的平台按如下额度进行支持:

1.根据平台年度设施购置、空间改造、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租赁、平台运营等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2.根据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为中关村企业提供合作研发、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等服务的合同额,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推动企业提高创新能力,促进平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根据平台围绕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工作开展产业研究、项目推荐、产业对接、展览展示等产业促进活动的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其中,同一年度内1与2不可同时申请。

第十七条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报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单位资质材料;

(二)申报本细则第十四条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前沿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表》、技术成果材料等;

(三)申报本细则第十五条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成果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项目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文件、产品查新报告、项目实施合同等。

项目若涉及基本建设、新增土地和建筑面积的,需提供建设工程的立项、规划、环保、土地等审批文件;

(四)申报本细则第十六条资金支持需提供《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新兴产业平台)项目申报表》、平台服务企业、开展研发、技术攻关以及其他产业促进活动的相关资料、发票及与其对应的已投入资金相关材料等;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节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获得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证书的企业。

第十九条支持内容及额度。

对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纳入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范围,且按照相关要求投保有关保险的企业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保险的险种包括: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财产一切险共八种保险及其附加险。

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全部投保上述八种保险。

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每家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最长支持年限为三年,从获得首台(套)当年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申报所需材料。

(一)《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二)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第五章国际创新资源

第二十一条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包含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创业服务机构。

创业服务机构是指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的机构。

第一节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第二十二条支持内容、条件及额度。

支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园区建设、共建科技示范基地,所建科技园区或科技示范基地须为入驻的国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对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的场地租金、土地购置、实验设备购置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场地租金以租赁合同签订的租期和费用为支持依据,若租期超过12个月,按12个月租金计算,土地购置、实验设备购置按购买时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二十三条申报所需材料。

(二)《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国际化发展情况表》;

(三)《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申报书》;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

(六)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

第二节支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第二十四条支持内容、条件及额度。

(一)支持国际研发合作

支持申报单位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立研究机构、国立高校院所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设立联合实验室或院士工作站等。

对申报单位在国际研发合作中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包括场地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等,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项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科研机构指:

申报当年(不含)的前三年内入选过由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Symond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News&

WorldReport)或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发布的在综合领域或专业领域内排名前100位的境外大学和境外科研机构。

世界500强企业指申报当年(不含)的前三年内入选过《财富》杂志、《福布斯》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榜单,按行业领域排名在全球前5位的境外企业,及与上述企业有直接股权关系且控股比例高于50%的子公司。

(二)支持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离岸孵化器等分支机构。

申报离岸孵化器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范围内。

对申报单位租用场地或购买办公用房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场地租金以租赁合同签订的租期和费用为支持依据,若租期超过12个月,按12个月租金计算,购买办公用房费用按购买时产生的费用计算,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项最高支持金额60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五条申报所需材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

(五)申报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时需提供:

《国际研发合作项目申报书》;

研发合作计划书;

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

(六)申报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项目需提供:

《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项目申报书》;

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如申报离岸孵化器项目,须提供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相关材料。

第三节支持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条支持内容、条件及额度。

(一)支持在京或境外举办国际会议

支持在京或境外举办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助推示范区企业参与全球竞争,能有效提升示范区国际影响力的国际会议。

申报单位须事前将会议筹备有关情况报告管委会。

对举办国际会议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务组织、翻译费用、设备租赁、宣传费用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会议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国际会议类别包括论坛、专业型会议、标准化会议等,会议规模不少于50人,其中标准化会议规模不少于20人。

(二)支持参加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

支持参加具有国际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能够前瞻性预判产业发展趋势或带动产业发展,有助于示范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示范区国际影响力的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

申报单位须事前将参加会议和展览有关情况报告管委会。

对参加境外会议发生的注册费、国际往返旅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项会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境外会议类型包括学术会议、专业型会议、标准化会议、创业大赛等活动,参会人员须在会议中进行发言、演讲或项目路演。

对参加境外展览所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会议注册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展位费最高支持金额5万元/标准展位,会议注册费最高支持金额5000元/人,单项展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8万元。

对组织集体参展的申报单位全额承担的公共布展费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标准展位,单项最高支持金额60万元。

集体参加境外展会的成员单位应在5家以上(含),其中70%以上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支持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国际交流任务

支持申报单位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国际交流任务,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科技方面的人员交流合作、组织海外专家建言献策等国际交流活动。

对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申报所需材料。

(五)申报举办国际会议项目需提供:

《举办国际会议项目申报书》;

会议完成情况报告;

(六)申报参加境外重要会议项目需提供:

《参加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项目申报书》;

参会情况材料;

(七)申报独立参加境外展览项目需提供:

参展情况材料;

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本组团单位未针对此展览申请并领取中关村相关资金补助的声明;

(八)申报组织集体参加境外展览项目需提供:

组团单位申报时,需各参展单位提供本企业未针对此展览申请并领取中关村相关资金补助的声明;

(九)申报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国际交流任务项目需提供:

《落实承担重点国际交流任务项目申报书》;

国家或市级部门出具的材料;

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

第六章社会组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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