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惠州市小金口中心区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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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实施惠州市小金口中心区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顺利实施惠州市小金口中心区规划,促进小金口中心区的开发建设,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惠州市小金口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小金口中心区控规》)。

第1.2条《小金口中心区控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惠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1989~2005)以及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和专家评审意见等而编制的,其内容深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1.3条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分图图则、规划图纸和说明书四个部分,文本与分图图则是该片区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4条以注重生态、合理布局、功能明确、完善配套、依托区位、分期实施、弹性开发为规划设计总原则。

第1.5条本规划适用于规划区内各地块和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新建及改、扩建的管理工作,是下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1.6条文件(文本及图则)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片区环境特征、用地条件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技术规定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1.7条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第1.8条规划区范围:

位于惠州市区北部小金口镇内,其东面为小金口农业示范基地,北面为正在开发的白鹭湖旅游度假区,西邻惠州大道,南抵规划的四环路。

第1.9条人口规模:

规划控制人口规模约为3.5万人。

第1.10条用地规模:

总用地面积367.6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361.31公顷,占总用地的98.26%;水域用地面积6.38公顷,占总用地的1.74%。

第二章规划原则及目标

第2.1条规划原则

第2.1.1条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2.1.2条可操作性原则

第2.1.3条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的原则

第2.1.4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2.2条规划目标:

充分利用优越的区位和交通优势,创造舒适优美、经济实用、向现代化看齐的文明居住区;创造环境优美、形象现代、设

施高效的工业园区;创造合理、得体,富有现代气息的城镇中心。

第2.3条建设标准:

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提供一个功能分区明确、空间布局合理、服务设施完善、交通信息通达、生态环境平衡、居民生活舒适、空间景观独特的片区。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3.1条本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基本遵循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用地划分至中类或小类。

第3.2条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水域。

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分图图则。

第3.3条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

第3.4条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应按照本规划进行控制和引导,逐步加以改造,使该用地使用性质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第3.5条相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共同开发时,各地块的土地使用界线可适当调整,即对土地进行盘整,配套设施位置也可在共同开发的地块内做适当调整,但其用地性质、配套设施项目和规划指标要求,需按图则中的规定执行。

在细分地块内的局部开发,应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各地块的用地性质、配套设施项目和规划指标要求,应根据图则中的规定落实,整体上符合规定。

一个地块内有一个以上的开发单位时,应统一作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保证公共设施、集中绿地的建设,贯彻规划意图,以利于社区的形成。

第3.6条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的规定(详见附表:

地块指标控制一览表);不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的用地性质变更须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3.7条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3.8条不得改变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4.1条规划对区内各地块的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

各地块中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为规定性指标,必须符合图则及控制指标表中规定的指标,各地块中的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建筑色彩要求和其它环境要求为指导性指标。

第4.2条各地块建设除须满足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规范等的规定。

第4.3条容积率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开发建设时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

第4.4条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

第4.5条绿地率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地块的不同使用功能确定,规划中采用的绿地率均为最低值,只能提高,不能降低,以保证应有的环境质量。

第4.6条各地块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五章建筑物控制

第5.1条建筑间距控制:

地块内所有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日照、消防、交通、工程管线敷设及卫生条件等要求,符合有关建筑规范和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5.1.1条住宅正面间距:

1.高度24米以下的住宅平行正南向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1.0倍。

2.高度24米以上的住宅正面间距按以下规定确定:

(1)高度为24-60米的高层住宅,基本间距为25米。

在基本间距的基础上,建筑物高度每增加1米,建筑间距增大0.5米;

(2)6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基本间距为43米。

在基本间距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1米,建筑间距增大0.3米。

3.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第5.1.2条住宅侧面间距:

多层条式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5.1.3条住宅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表中5.0.2-2的规定。

第5.1.4条医院病房楼、托幼及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

(1)的规定:

(1)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学校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第5.1.5条其它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5.2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5.2.1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22米;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20米;

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

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12米。

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5.2.2条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

第5.3条建筑后退红线控制:

第5.3.1条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

(2)的规定:

(2)

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主要

朝向

高层

住宅正面间距的一半

15

中高层

13

多层

10

低层

6

次要

朝向

高层

满足消防或通道要求

13

中高层、多层

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10

低层

6

注:

主要朝向为南至东侧建筑,次要朝向为北至西侧建筑。

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应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主要

朝向

高层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

14

多层

10

低层(3层以下)

6

次要

朝向

高层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12

多层

10

低层(3层以下)

6

注:

1.主要朝向为南至东侧建筑,次要朝向为北至西侧建筑。

2.表〈3〉适用范围除表〈1〉规定以外的非居住建筑。

第5.3.2条本规划区内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标准为:

18米路两侧建筑后退5米,24米路两侧建筑后退10米,36米路两侧建筑后退15米,42米路两侧建筑后退20米,50米路两侧建筑后退25米,60米路两侧建筑后退35米,50米以下(含50米)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在以上基础上多退5米。

第5.4条建筑物后退市政工程管线的距离按专业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5.5条建筑物朝向控制:

临街建筑应保证沿街建筑具有一定连续性,形成城市街道景观。

地块内建筑应以南北向为首选方向,其次是南偏东方向。

第5.6条临街建筑修筑围墙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围墙须在建筑红线以内设置并且高度不得超过2米,设计时要求采用通透围墙,其实体部分高度不大于0.5米,色彩及造型与建筑物相协调。

第5.7条建筑物首层若架空作为停车或其它敞开式公共活动空间时,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须计入建筑高度和建筑总量指标。

第六章用地规划

第6.1条规划结构:

整个规划区主要分为东西两大功能区。

其中东面主要为九龙工业区;西面为城市生活区。

第6.2条地块划分:

规划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对地块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划分,整个中心区细分成13个街区80个地块。

第6.3条二类居住用地:

总用地面积54.6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5.13%。

第6.4条公共设施用地:

由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和医疗卫生用地构成,公共设施总用地面积30.7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8.50%。

其中行政办公用地面积2.39公顷,商业金融用地面积21.30公顷,文化娱乐用地面积2.95公顷,医疗卫生用地面积4.07公顷。

第6.5条工业用地:

规划工业用地面积171.5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47.49%。

第6.6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由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构成,总用地面积3.33公顷,其中,交通设施用地面积0.74公顷,邮电设施用地面积0.32公顷,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面积0.67公顷,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1.60公顷。

第6.7条道路广场用地:

由道路用地和社会停车场用地构成,道路广场用地面积73.11公顷,其中,道路用地面积70.01公顷,社会停车场面积3.10公顷。

第6.8条绿地:

包括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其中公共绿地面积为12.30公顷,防护绿地面积为15.61公顷。

第6.9条水域:

占地面积为6.38公顷。

第七章道路交通控制

第7.1条本规划区道路由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组成。

道路断面设计详见《道路交通规划图》。

第7.2条规划道路面积70.0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9.38%。

第7.3条惠州大道和四环路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其它干道交叉口宜采用展宽式信号灯平面交叉口型式。

第7.4条道路交叉口禁止开口线控制距离按从路缘石半径的端点算起,分别为:

红线宽度为18米和24米的路其禁止开口线距离为50米;红线宽度为36米的路其禁止开口线距离为60米;红线宽度为50米和60米的路其禁止开口线距离为80米;惠州大道和金龙大道沿线不能增加其他机动车出入口。

第7.5条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地段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绿化建设不得遮挡视距三角形内的视线,该范围内的绿化植物不得高于0.7米。

第7.6条规划区内各地块出入口方位和数量应符合图则规定,图则中所提供的开口数量为该道路上允许开口数量的最大值。

第7.7条规划社会停车场五处,布置在79-2地块(0.22公顷)、79-6地块(0.30公顷)、87-1地块(0.87公顷)、87-7地块(1.26公顷)、103-1地块(0.45公顷)中,总用地面积为3.10公顷。

规划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单位自用停车场。

各用地单位建设时,必须根据建筑性质、规模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其配建标准应按照下表中的规定执行,表中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为下限指标,地块内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得小于该指标。

规划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改为其它用地。

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需作相应变动。

配建停车场(库)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型

机动车配建指标

工业建筑

0.1-0.3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办公建筑

1.5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业建筑

0.6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市场

0.8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文化建筑

0.6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

1.0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居住建筑

0.7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中学

0.8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小学

0.6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幼儿园

0.5个停车位/100㎡建筑面积

公园

0.1个停车位/100㎡占地面积

第7.9条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排涝、街区排水和工程管网布线等要求。

第7.10条规划雨水排入现有排水渠,由于区内地形平坦,为减少土方量,道路纵坡一般控制在0.2%~3.0%之间。

第7.11条室外地坪标高,根据地块四周道路高程确定,地块四周道路高程的平均值再增加20厘米,即为地块的平均设计高程,地块的详细高程实施时应根据该地块四周道路高程进行平衡,一般应高出路面高程15cm以上,以利排水。

第八章公共配套设施控制

第8.1条规划区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金融邮电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及其它等各类设施。

第8.2条规划区内安排了中学、小学、托幼、肉菜市场、综合市场、社区服务中心、卫生站、文化站、居委会、警务室、环卫管理所、邮电支局、公共厕所、大型及小型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

应严格按本规划执行,配套设施项目的设定和规模应符合地块图则的规定,其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第8.3条规划区内配套设施的项目、数量、用地规模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图则中的规定。

图则中规定了用地位置、用地规模的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8.4条未确定用地位置的配套设施按图则规定的地块内建设,具体位置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布置,用地面积规模不得改变。

第8.5条本次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为最低标准。

规划实施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服务规模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最低标准。

第8.6条配套服务设施中社区服务中心、卫生站、文化站、居委会、警务室、环卫管理所、小型垃圾转运站等非赢利性配套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按规划中确定的地块位置布置。

第8.7条规划一所完全中学,其中高中24班,初中30班,用地面积4.75公顷;小学两所,共54班,用地面积6.78公顷,其中一所为外来工子弟学校,用地面积5.24公顷;幼儿园五所,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

第8.8条规划大型垃圾转运站1处,占地0.67公顷,要求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5米,要求在建设转运站同时,必须设置好绿化隔离带。

第8.9条规划在人流集中的地段设置8处公共厕所,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公共厕所应做好绿化隔离和清洁管理。

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为主,如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有困难可设置附设式公共厕所,附设于其它建筑内的公共厕所应有直接出入口对公众使用。

第8.10条配套设施只落实到控制地块内,图则中未确定具体位置的配套设施须按图则规定在相应的地块内建设,具体位置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确定。

第8.11条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建设时,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本规划的规定。

第九章绿地系统控制

第9.1条规划两个公园,以陈塘渠为纽带有机串连,形成全区的“绿心”;同时沿陈塘渠两侧各规划15米宽的绿化带形成带状绿地;沿京九铁路规划两侧各规划了50米宽的防护绿带,连成“绿网”。

从而形成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街头绿地—滨水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宅间绿地多类型的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第9.2条规划公共绿地面积12.30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40%,规划防护绿地15.61公顷。

第9.3条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提高绿化效果。

第9.4条图则中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构筑物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严禁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任何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改变用地性质。

第9.5条公共绿地内应以适当的集中绿地、立体绿化为主,绿化用地面积应大于公共绿地总面积的70%;各类必要的管理、服务设施建筑占地面积应小于公共绿地总面积的7%。

公共绿地内的绿化树种应以本地树种为主,辅以其它适合地方气候、地理特点的植物。

第十章景观规划与城市设计导引

第10.1条加强对规划区内不同地块的建筑艺术的组织,通过城市空间的点、线、面的组合和城市建筑物与构筑物在形式、风格、色彩、尺度、空间组织等方面的协调,形成城市文脉结构、整体的空间肌理和组织的协调共生关系,体现出富有生活气息的城市面貌。

第10.2条位于金府路与金龙大道交界处的两个公园和绿化广场为重要景观区,应精心设计,使整体空间在宏观、中观、微观层次上均能起到该区域景观标志的作用。

第10.3条72号街区和79号街区为城镇中心,要求其建筑形式、色彩、高度、体量等方面富于现代气息,使其能起到景观标志的作用。

第10.4条重视城市节点的统一规划设计,特别是将那些位于重要景观道路上以及公共绿地、城市标志物周围所形成的城市节点作为重点。

各个重点地段、重点地区内的建设要求相互协调,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重点地段为惠州大道与四环路交汇的立交桥处,重点地区为72、79两个街区。

第10.5条清理、疏通现有水渠,改造水渠沿岸景观。

水渠和堤岸应在符合水利、防洪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自然的景观特质。

第10.6条沿惠州大道所有建筑均应以面对道路一侧为重要的形体展开面加以设计与控制,单体建筑造型美观大方,突出个性形象,建筑群体则应整体效果统一、协调,形成有节奏,有韵律的沿街公共建筑空间。

第10.7条住宅小区设计原则:

住宅的组合要统一而有变化,其区域性、识别性和安全性要强。

住宅设计要适应不同使用者的要求。

各小区、组团的建设要注意内部空间层次环境的变化。

第10.8条街道设计原则

(1)街道应建立良好的空间序列和形体秩序,空间尺度宜人,街景错落有致。

应做好街道的绿化,应注意草坪和景观、遮阳效果的树种配置。

(2)小区道路绿化应结合地形处理,建筑的形体设计与色彩应考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形成有序、富有韵律的居住区空间环境。

(3)街道环境小品设施,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4)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规定。

(5)公共建筑的色彩以淡雅为主调,作为重点景观的公共建筑的造型和色彩应突出个性和特色。

第10.9条环境设计原则:

(1)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安全的光反射;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2)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室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3)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第10.10条建筑形象要求:

第10.10.1条建筑风格应探索反映时代气息、适合惠州气候条件和江水环绕的生态环境的现代建筑形式。

第10.10.2条住宅建筑主色调宜以浅色为主,力求清新淡雅,与环境相融。

第10.10.3条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屋顶形式应在统一中寻求变化,宜采用全坡屋顶。

第10.10.4条高层建筑形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塔式高层主体的体量不宜过大。

宜选用塔式高层,以避免过多的视线遮挡。

第10.11条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第10.4.1条城市公共绿地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公共绿地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设置以绿化、小品、景点为主,城市公共绿地周围建筑应以绿地为中心进行设计。

第十一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11.1条给水工程规划

第11.1.1条规划区用水量标准采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及有关规划的相关标准。

按规划人口确定本片区总用水量为4.2万立方米/日。

第11.1.2条规划区用水资源由惠州市自来水公司统筹供应。

第11.1.3条规划区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安全性和可靠性。

规划道路上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管或双管布置。

路幅宽度36米以下(包括36米)原则上按单管布置,路幅宽度36米以上按双管布置。

给水管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

第11.2条污水工程规划

第11.2.1条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污水量按给水量的不同比例进行计算,平均日污水总量约为4万立方米/日。

第11.2.2条规划区内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

第11.2.3条根据地形走势及污水总排出的方向,以及道路宽度布置污水管道。

路幅宽度36米以下原则上按单管布置,路幅宽度36米以上(包括36米),按双管布置。

污水管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

第11.2.4条规划区不单独设计污水处理厂,本区污水统一汇至规划中的江北西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后排放。

第11.3条雨水工程规划

第11.3.1条雨水流量根据汇水面积采用惠州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设计重现期为一年。

公式为:

q=949.06(1+0.5971LGP)/(T+1.9)0.458(L/S.hm2),

综合径流系数取值为0.7。

第11.3.2条雨水管网规划与排洪规划紧密结合,以减小管径和埋深。

根据道路坡度布置就近排入现状排洪渠内。

路幅宽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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