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管控警务协作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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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管控警务协作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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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联勤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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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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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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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漳州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和接处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路巡逻民警警务工作规范》以及《福建省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法权限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漳州高速公路沿线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本行政片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在服务区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刑侦、派出所等部门负有及时接处警,及时受理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按规定移交的案件,对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定期进行业务指导等职责。

漳州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有先期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接受群众求助等职责。

服务区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派出所有管辖权的,由各县(市、区)公安局指定一个派出所负责统一管辖。

第三条发生在服务区的案(事)件接处警工作由市公安局及各片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指导、协调和监督。

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的原则;

派警工作实行“扁平化”、“点对点”指挥,遵循“就近派警”、“分类派警”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控制事态、救助伤员和被困人员、发现控制肇事人员、保护现场、收集保存证据及处理其它现场可以解决的事项。

第二章接出警

第五条 市公安局及各片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指挥中心接警时,应简明扼要地询问警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和地点、基本情况、造成的后果等基本要素,尽量问明报警人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指挥中心原则上先期指派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出警,下达出警指令以语音、数据方式为主,语言文字表达要准确、精炼,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出警指令内容包括警情发生(发现)地、简要情况、处置要求及报警人联系方式等。

对可能危及处警民警安全的警情,应予以提示。

第七条根据警情性质,将服务区治安和刑事案件警情分为重要紧急警情和一般警情。

重要紧急警情指可能或已经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身安全,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等需要紧急处置的警情。

一般警情指除重要紧急警情外、不需要紧急处置的警情。

第八条对重要紧急警情,应做到:

(一)迅速启动处置预案,在第一时间指令就近警力赶赴现场,并视情调派警力、装备和联动单位力量增援,同时通报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指挥中心按照规定,迅速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认真传达、贯彻有关指示、要求。

(三)实时掌握现场处置和警情发展情况,持续指挥调度后续力量,直至先期处置结束。

(四)视情将警情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宣传和网安部门,配合引导舆情。

(五)详细记录接警和指挥调度情况,保全相关音像资料。

第九条对一般警情,应做到:

(一)指派警力开展先期处置。

(二)需要联动单位共同处置的,同时通报相关联动单位派员到场。

第十条遇有下列情形,应做到:

(一)有人员伤亡的,应立即通报医疗救护机构派员赶赴现场施救。

(二)涉及水、电、气、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或公共设施损坏、缺失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通报专业部门到场处置。

(三)涉及现役军人的,应视情通报现役军人所在单位或军(分)区(警备区)、武装部等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理。

(四)涉及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的,应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处理。

(五)需要外地公安机关协助布控查缉的,应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调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协助处置,或直接请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协助处置。

(六)管辖权暂不明确的警情,应先派警开展先期处置,视情移交有管辖权单位处理。

第三章先期处置

第十一条处警单位和民警应服从指挥中心的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出警。

处警民警对警情管辖权有异议的,在移交前,不得消极处置或擅自离开处置现场。

第十二条处警工作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

处警民警应着装整齐,装备齐全。

高速公路服务区警务室民警处警,由辖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值班室指令后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服务区所在地治安、刑侦、派出所、高速公路交警等相关部门民警在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或群众报警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快速出警后,如遇案情重大、复杂,应立即将案情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置,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作好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派警单位报告到达位置,同时开展核实警情和处置工作。

处警警力难以控制局面或完成任务的,应立即向指挥中心请求增援或指派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到场处置。

对重要紧急警情,应适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和现场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警情处置完毕或移交后,除特殊情况外,处警民警应在30分钟内向指挥中心和派警单位反馈处置结果。

第十六条在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危害行为,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迅速疏散现场群众。

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

(三)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在确保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得到有效控制后实施;

(四)实施押解、讯问时,应当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依法采取有效约束措施,防止其脱逃或者行凶;

(五)维护现场秩序。

对刑事案件,应保护好现场;

(六)开展现场初步调查,查找现场证人,依法收集、保全证据。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在移交先期处置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时,统一报指挥中心指令管辖部门办理移交工作,管辖部门接到指令后应尽快派警办理案件接收工作。

移交时,应履行相关移交手续。

移交内容包括警情内容;

嫌疑人或责任人等被控制对象;

先期处置的经过、获取的证据和相关物品;

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第四章联勤协作

第十八条 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管控警务联勤联动协作,应在市公安局和各片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各警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定期召开警务协作联席会议,相互交流经验,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派出所、边防、治安、刑侦和高速公路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密切协作配合,在案件移交、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定期互通情况、分析面临形势、及进反馈信息,针对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研究预防对策,联勤联动共同做好服务区治安综合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服务区所在地派出所、边防等部门要明确服务区的警务区民警,以便工作联系协调,联勤联动高速公路交警、协警和保安力量共同做好服务区治安巡防管控工作;

治安、刑侦等部门通过定期到服务区蹲点调研分析,适时组织开展打击服务区盗窃、偷抢车辆财物、打架斗殴、敲诈勒索过往司机等治安、刑事案件专项整治联合统一行动,提高服务区治安防控整体作战水平。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依托警务室建设运作,提高监控技防水平、加大安全防范警示宣传、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提高服务区治安综合防控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服务区所在地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定期对高速公路交警进行服务区治安防控工作业务指导,以现场案件指导、教育培训等形式进一步帮助提高高速公路交警上路盘问、检查、堵截、缉捕、押解、讯问等警务技能和实战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为有效解决服务区所在地派出所、治安、刑侦等部门处置服务区治安和刑事案件时,因警务车辆途经高速公路出现延时、U转等影响出警速度和处置水平,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责协调服务区所在地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解决警务车辆免征通行费问题。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和漳州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应制定服务区治安管控警务协作工作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辖区服务区的交通治安秩序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在服务区治安管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效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

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先期处置中采取的现场控制、现场警戒、现场盘查、布控堵截、现场调查与取证、物品扣押以及使用警械、武器等措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接处警工作所需的人员、装备、经费应给予保障。

各警种部门应制定处置服务区治安、刑事突发案件的工作预案,适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管控警务联勤联动协作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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