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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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独立占地、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独门独户等独立、联排式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4

绿地

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多、中、高层住宅建筑用地

R2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R23

R24

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低、多层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

R3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R33

R34

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的用地

C2

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单独设置的仓库计入仓储用地),各类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等机构的商务办公建筑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场所及其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洗染、日用修理、交通售票以及单独设立的酒店、茶楼、足浴、桑拿、酒吧、咖啡店、美容保健、歌舞厅、棋牌、中介服务、物流办公服务、汽车装饰服务等建筑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宾馆、酒店式公寓、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含内设的商场、酒店、茶楼、足浴、桑拿、酒吧、咖啡店、美容、歌舞厅)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商业性会展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影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及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高尔夫球场的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CR

综合用地

CR1

商住综合用地

住宅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及饮食业等设施混合建设的综合用地

CR2

商务综合用地

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混合建设的综合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包括软件园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物流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广场、停车场等用地

S1

高架路、地面轨道交通、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高架路用地

S16

地面轨道交通

地面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U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1

供水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

供电设施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设施用地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

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U2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铁(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轮渡(陆上部分)用地,以及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铁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等设施的用地

U22

货运交通设施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设施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31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32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外事机构的办公及附属设施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戒毒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C11)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村庄、集镇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村庄、集镇的居住建筑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工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乡)之间以及与城市联系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他用地

指上述以外的村镇建设用地

E7

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序号

建设项目

用地类别

其他

村民居住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体育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

新型无污染产业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W2

物流用地

山坡地

湿地

1

低层独立式、联立式居住建筑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

多层居住建筑

4

高层居住建筑

5

集体宿舍

6

园林建筑及小品

基础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8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9

小型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10

小型体育设施

11

小型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12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配电房、公厕、垃圾站等)

13

社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14

小型农贸市场

15

市、区级行政办公建筑

16

普通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17

公寓式办公楼

18

市、区级商业服务设施

19

专业市场

20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21

市、区级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22

市、区级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23

市、区级体育设施

2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

25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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