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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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各产业集聚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县政府及各部门2011年9月30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五类问题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
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二是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
三是所作规定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四是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五是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
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理。
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的机关(即发文机关)负责清理。
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
具体步骤是:
1.组织动员(12月10日前)。
各单位要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抽调专职清理工作人员,组织学习行政强制法和清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清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清理审查公布(12月10日至12月12日)。
各单位要立即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完成废止、修改等程序。
清理程序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3.汇总总结报告(12月13日至12月15日)。
各部门要对清理工作进行汇总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分别报县政府和县政府法制办。
三、认真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一)清理的范围和目的
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委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都要开展清理工作。
清理的目的:
一是要明确本单位应当实施的行政强制的范围、种类和项目,为正确实施提供明细清单;
二是要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和人员,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1.执法单位自行清理(2011年12月10日前)。
各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清理工作责任,组织清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梳理出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类,制作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样式请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下载,网址:
),经召开负责人会议认真研究,准确认定,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确认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委托、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自行纠正。
2.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2011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
县政府法制办将对各执法单位及各乡(镇),各产业集聚区的《实施行政强制依据》对照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严格审核。
3.县政府审定公布(2011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县政府法制办将对经审核合法的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汇总,报县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分级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各乡(镇),各产业集聚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督查,要把清理工作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明确一名责任领导,并抽调专职工作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
确保清理工作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县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乡(镇),各产业集聚区,各相关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附件:
1.县直单位需要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单位
2.县直单位需要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单位
3.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建议)表
4.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表
5.(×
×
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
县直单位需要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
单位
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局、市政局、规划办、交通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统计局、旅游促进局、粮食局、安监局、人防办、林业局、盐业局、畜牧局、烟草局、气象局、农机局、档案局、文物局、物价办、保密局、房管局、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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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表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日期:
序号
行政强制名称
政府规章名称、条款内容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名称、条款内容,参照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名称、条款内容
处理意见及理由
附件3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建议)表
日期:
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条款内容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名称、条款内容,参照国务院
文件、部门规章名称、条款内容
清理(建议)及理由(保留、废止、修改)
附件4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表
行政机关(含授权和委托组织)名称(盖章):
日期:
所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
处理意见
理由
名称
文号
填写要求:
本部门即是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又是受委托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应当分别填报。
非行政机关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的市直单位,应当直接填报。
市政府部门或者直属单位管理的授权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其市行政主管机关确认盖章后返回。
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职权的部门填报“零”报表并盖章返回。
附件5
(×
一、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与违法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法律依据:
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二)……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相关问题说明: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的“冻结存款、汇款”,适用于证券监管、海关或者税务等部门。
审计、工商行政、银行业监督等部门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措施;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令驶向指定地点”,《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的“限制用水量”等。
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中“划拨存款、汇款”,适用于海关、税务等少数执法部门;
代履行,例如《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主题词:
法制依法行政行政强制△通知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