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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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二、征收标准:

(一)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征收标准:

1.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

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10%(不含5%,含10%)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河道费;

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商品进销差价率在5%以下(含5%)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照进销差价的2‰计征河道费。

大型商品流通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受理、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理认定。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

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

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上述所列收入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标准:

1.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2.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

(三)对城镇职工的征收标准: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

三、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

1.凡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河道费的,纳费人每年1月31日前,以上年的上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当年上半年河道费,7月31日前以上年的下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当年下半年河道费。

2.城镇职工和不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1月31日前交纳其全年的维护费。

3.新办企业纳费人在开办第二年的1月31日前,以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上年应缴河道费;

同时以上年平均的月销售或营业收入乘以6个月为计费依据缴纳当年上半年河道费。

4.实行定额缴纳流转税的纳费人,其纳费时间为每年1月31日以前,计费依据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流转税的年营业额(销售额)。

四、纳费地点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河道费纳费地点除另有规定外,应与现行流转税的纳税地点一致。

2.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外埠取得的收入在劳务发生地未缴纳河道费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

3.纳费人按现行流转税规定需在异地(指纳费人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区)缴纳流转税的,其计费依据为在异地缴纳流转税的计税依据,纳费时间为交纳流转税的同时。

对预征的河道费,纳费人可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在下年缴纳河道费时予以减除。

五、减免规定:

(一)减免政策

1.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河道费。

(1)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特困企业:

①由于国家政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纳费有困难;

②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③企业停产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所称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有困难的,是指纳费人因遭受了严重的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并经保险赔偿后仍无力交纳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2.纳费人享受现行流转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收入,免征河道费。

3.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费。

(二)减免审批程序

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困难减免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和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的企业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填写《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有权批准的部门进行审批。

六、违章处理

1.对纳费人违反规定逾期不交纳河道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

逾期30日仍不交纳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的罚款。

2.对纳费人阻碍征收工作,抗拒交纳维护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规定

(一)征收权限划分问题

地税局:

负责对企业、经营性辜业单位及其职工收费。

财政局:

负贵对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费。

工商局:

负责对全市个体工商户收费。

区、县(市)防汛杭旱指挥部:

负责对中央、外市驻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费。

(二)河道费列支问题

河道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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