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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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

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秘书长的,应当按党委常委职务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不是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的,应当作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政府的秘书长是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属于本级政府的领导成员,应当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因不属于正职领导成员,可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3、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这里的"

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是否可以理解为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是指党政领导职务在一个任期内因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特殊需要,调整担任该职务的领导干部不能超过一次,不能理解为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为了强调不能以"

工作特殊需要"

为由,频繁调整干部,以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

这款规定,主要是从量的方面对一个职务在一个任期内的人员变动情况作了限制。

这个限制是针对一个具体职务,而不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而言的,在一个职务任期内,因为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特殊需要调整干部,该职务的人员变动情况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因此,不能理解为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4、问:

如果干部担任的职务属同一层次,但有一段时间不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内,最高任职年限是否累计计算?

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副处级)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副处级)七年,是否算累计达到十五年?

累计计算。

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七年,其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时间累计达到十五年,不能再继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副处级层次的领导职务。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打破领导职务"

终任制"

,避免干部在同一层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无限任职,从而进一步推动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推进干部的新老交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活力。

根据这一规定,无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是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5、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除提拔、退休外,可以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还可以采取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或者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说明】妥善安排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的领导干部,是任期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之一。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别较大、干部个人情况各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如何安排作了原则规定,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为领导干部从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上顺利退下来创造有利条件。

对此问题,要坚持做到既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又关心和爱护干部。

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对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排,各地可以进行探索。

根据以往调研情况和各地的一些做法,答复为"

除提拔、退休外,可以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还可以采取改任同一层次非领导职务或者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

6、问: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是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

【说明】任期制指的是职务的任期,是整个领导成员班子的任期,而不是担任该职务干部个人的任期,不宜以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虽不是选任制的党政领导干部,没有严格的"

届期"

,但就其担任的职务而言,作为所属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也是随着所属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换届而进行相应的调整,有较为明显的届期特征。

因此,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既便于操作,也更有利于体现任期制度的"

严肃性"

7、问:

某市政府副市长分工调整后,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后,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类似情况,如党委副书记、常委分工调整,均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所称的任期是党政领导职务的任期,与担任该职务干部的具体分工没有关联。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政府只有市长、副市长,而没有按分工不同而设立的工业副市长、农业副市长等。

因此,就某市政府副市长而言,职务任期是副市长职务的任期,与担任该副市长职务干部的分工是什么、分工如何调整没有关系。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组厅字〔2003〕10号)将"

某干部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分管工业,后来分工调整改为分管城市建设"

解释为"

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是就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时,分工调整的干部是否可视为具有两个以上职务任职的经历而言的,与职务任期计算没有关联。

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8、问: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这里是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这款规定的含义是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中任同一层次职务合并计算满10年的,应当交流。

【说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是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重点。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增强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活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这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委班子或者政府班子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10年的,必须交流;

在党委、政府两个班子中任同一层次职务合并计算满10年的,应当交流。

如果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党政领导干部即可在党委、政府班子之间相互交流,从而出现在同一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长期任职的情况,违背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立法宗旨,因此,应当合并计算。

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9、问:

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其任职回避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二)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三)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四)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干部,担任不属于该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的,是否回避,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说明】新形势下,严格任职回避制度越来越重要。

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任人唯"

亲"

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近姻亲关系等人员在下属部门任领导成员的比较多;

另一方面,各地对如何准确地把握和适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亲属关系回避的规定,提出了不少问题。

因此,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以及健全完善制度出发,有必要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答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我们认为,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与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是否回避,可依据这一规定做出判断。

我们可以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与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之间存在的上述亲属关系分为四种:

(一)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与部门正副职领导成员存在亲属关系;

(二)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部门正职领导存在亲属关系;

(三)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其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存在亲属关系;

(四)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不属于其所分管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存在亲属关系。

在这四种情形中,根据党委、政府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前三种情形,可认定为在工作中有明确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应当进行回避。

第四种情形,虽没有明确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但就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而言,应当尽量回避,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操作上的方便,是否回避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0、问: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较大份额"

如何界定?

如何界定,应当从严掌握。

总体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标准来界定。

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通过参股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

来掌握:

(一)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二)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持有大额股份等;

(三)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就不宜在上述企业或单位的行业监管和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应当进行回避。

【说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开办律师事务所、举办民办学校等,若领导干部本人在这些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容易产生监管不力或主管不严,甚至滋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问题,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必要通过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来加以限制和规范。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在如何界定"

方面,应当从严掌握。

在总体原则的把握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基本标准。

为便于操作,借鉴《公司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把"

具体化为3个情形:

1、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2、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持有大额股份等;

3、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就不宜在上述企业或单位的行业监管和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应当进行回避。

11、问: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实际工作中,对"

本人成长地"

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上述正职领导成员作出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的规定,其目的是回避干部在本人成长地的血缘关系、亲朋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保证干部正常履行公务。

,是指干部本人在参加工作前生活、学习的县(市)。

如果干部在参加工作前生活、学习的地方不止一个,一般以生活、学习时间较长,血缘关系、亲朋关系较多的地方为本人成长地。

根据本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属的市(地、盟)担任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说明】血缘关系、亲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干部能否公正履行职责往往会产生重要影响。

本人成长地是干部血缘关系、亲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相对集中的地方,实行领导干部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回避制度,对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干部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减少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各地对此问题询问较多,特别是实际工作中各地对干部成长地的理解和把握不同,具体认定标准不一。

近年来各地对此问题询问的也较多。

为确保法规的严肃性,有必要尽快对"

这一概念做出明确解释。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一是时间上,应当界定为干部参加工作以前。

主要考虑参加工作前的学习、生活时期,一般是较长的一段时间,对于干部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往往产生重要影响。

参加工作以后需要回避的可由干部交流等制度来进行调节。

二是地域上,应当界定为县(市)。

从大多数干部的成长经历和从我国现行教育体制来看,县(市)是干部成长的主要地区,一个人从小学到高中受教育阶段,一般是在一个县(市)内完成,上大学阶段的经济支持等多数也是在一个县(市)内提供的,县(市)是形成主要社会关系的重要地方。

三是参加工作之前在多个地方生活、学习的,可以按照"

生活、学习时间较长,血缘关系、亲朋关系较多"

来确定成长地。

此外,在与原籍地、出生地关系的处理上,答复中没有出现原籍地、出生地的表述。

主要考虑是原籍地、出生地与本人成长地不一定是同一个地方。

在原籍地、出生地成长的,原籍地、出生地即本人成长地;

不在原籍地、出生地成长,或在包括原籍地、出生地在内的几个地方学习、生活的,可按在多个地方生活、学习的情况来处理。

四、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12、问: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工作中对"

相当的资格"

应当如何把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对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具备相当的资格。

其任职资格的认定,一般根据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认定其相当的职务层次;

根据其在本单位不同级别岗位上的任职经历,认定其相当的任职经历。

区别不同层次干部公开选拔还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一)参加县(处)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龄,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二)参加地(厅)、司(局)级领导职位选拔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十年以上工龄,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参加党的机关领导职位选拔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说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目的在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拓宽识人选人视野,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拔领导干部,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构建充分交流的平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报名资格,总的考虑是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打破行业界限,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

同时,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规定的资格相对应,根据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以及不同级别岗位上的任职经历,具备相当的职务层次和任职经历。

县(处)级领导职位是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重要的领导岗位,需要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因此,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要求具备五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在相当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地(厅)、司(局)级领导职位较之县(处)级应有更高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参考该条关于任职经历的规定,推算出大致相当,但又是相对放宽的十年的工龄要求,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当的职务层次之下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的要求。

此外,对报名参加党的机关领导职位选拔的,按照《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龄提出了要求。

五、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13、问: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连任或交流到其他地方继续担任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是否要经过上一级党委全委会表决?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继续提名为下一任正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或交流到其他地方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经过上一级党委全委会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说明】全委会表决是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地方党委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制度,对于维护全委会权威,发扬民主、体现民意,以及保证制度的严肃性,意义重大。

地方党政正职在一个任期届满后,无论是继续提名为下一任正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还是交流到其他地方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在就任之前均属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属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般应当提交全委会进行表决。

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14、问: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其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各不相同,辞职后的安排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总体上,根据辞职形式不同,可按以下原则做出适当安排:

(一)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二)领导干部被责令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三)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方式进行安排。

【说明】领导干部辞职后的安排,既要坚持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能上能下,又要坚持关心、爱护干部。

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辞职后的情况很复杂,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但我们认为,干部辞职后的安排,主要涉及的是职务层次问题,可以根据辞职形式的不同,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于辞职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

(一)引咎辞职主要是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原因而辞职,如果在短期内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对干部本人起不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干部群众也会认为是"

异地做官"

,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可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作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的规定,以一年为期限,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或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上责令其辞职。

其性质比引咎辞职严重,因此,在一年期限内,既不应安排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也不宜安排为同一层次 非领导职务。

(三)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要把握好领导干部不愿意或者不适宜继续在现任领导职务上工作的原因,如有的是志趣不投,有的是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有的是个人健康原因,有的是能力局限等等。

在安排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采取担任同一层次其他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形式。

七、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15、问:

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试用?

应当试用。

【说明】挂职是干部交流的方式之一,主要目的是培养锻炼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其挂职的领导职务是挂职单位的领导职务,就原机关而言,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

的情况,应当进行试用。

此外,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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