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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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退休养老保险的方式

  第四条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即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纳入统筹项目和标准,拨付退休费用。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固定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2.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公司按企业和职工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3.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

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第三章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退休费用统筹基金、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费(以下统称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储存积累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

  第六条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

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其缴纳标准:

  1.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金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缴纳:

商业、粮食经营性企业和外贸、供销系统企业按25%缴纳;

工业(含商业、粮食系统生产性企业)、交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按17%缴纳。

  2.劳动合同制职工、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和临时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社保公司可将2%换算成绝对金额收缴。

  第七条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对承包、租赁等难于计算工资总额的企业,社保公司可参照同行业工资总额的水平核定。

  第八条企业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统一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用同城专项委托收款的办法,免签合同,以优先顺序扣款,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

逾期缴纳者,每日征收未交部分3‰的滞纳金。

  职工本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代扣,并集中缴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金专户。

  第九条退休养老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

加罚的滞纳金一律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凡新纳入我市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先缴纳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

  第十一条对新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由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而影响企业承包基数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承包基数。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退休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企业在报请劳动或人事部门审批前,应先经社保公司审查认可。

已办理退休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待遇。

凡到外地区(含港澳和国外)定居者,需由当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证明。

离退休职工去世时,企业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并从次月起停支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固定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退休后,按下列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支付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1.退休费或离休工资或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费;

  3.退休补助费;

  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5.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

  6.粮油价格补贴;

  7.特区生活补贴;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9.死亡丧葬补助费;

  10.易地安家费;

  11.一次性抚恤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费用可由社保公司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或社保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发给个人。

  未列入统筹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职工的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养老项目:

  1.退休费;

  2.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3.医疗补助费;

  4.死亡丧葬补助费;

  5.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上列退休养老费用,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托有关单位发给。

具体给付标准和办法另定。

  对于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比较短的职工,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第十五条临时工的养老待遇,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由社保公司直接计发养老保险金。

具体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实行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待业后被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已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从事临时工,其前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享受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核算,融通使用”的管理体制。

  市、县社保公司对企业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实行“全额缴拨”的办法;

市、县社保公司之间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下拨”的办法。

  第十八条社保公司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分别建帐、专款专用。

年终全市滚存结余(不含周转金)扣除相当于支付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上交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退休养老保险金若不足以保障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的,由市财政拨补。

需要调整比例的,由市社保公司向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社保公司的管理费用,由市社保公司按全市收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2%统一提取;

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同安县社保公司的管理经费,由市社保公司在批准的总预算内,按人员编制和工作开展情况核定。

  社保公司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及其经费收支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由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退休养老金及社保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和附加费,不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一条退休养老金的专户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退休养老金专户,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保公司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退休养老金。

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

对弄虚作假,少缴和虚报冒领的,除应追回款项外,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改组、出租、兼并、联营、破产、拍卖等的企业,其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均由主管部门负责合理划转新的管理单位,并到社保公司办理保险关系划转手续。

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相互转换的,市劳动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办法加以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由外商承包或外商合作生产,原职工的保险关系不变,即仍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干部,可比照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国营农、林、牧、渔场企业和经劳动部批准实行全国同行业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固定职工,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89年1月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失效日期】20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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