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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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

任丘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部门责任,凝聚各方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实现食品安全全程高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定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全县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

一、强化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监管队伍、检验检测设备等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现食品产业规模与监管能力同步增长。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食品安全重点风险区域、风险品种,进行重点监控、集中治理,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四)在乡镇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问题。

(五)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教育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整体素质。

(六)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引咎辞职。

二、提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

(一)县、乡镇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配备人员,承担食品安全协调日常工作。

(二)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执法、事故查处、应急处置、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及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移送、督办、反馈、奖励等各项制度,重大案件查办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日常监管、案件查处、事故调查、舆情动态等信息,逐步实现县、乡(镇)、村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严格部门监管措施

(一)严格准入制度。

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禁止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场所销售。

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改善食品生产条件,提高工艺水平。

严把食品流通许可关,强化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

严把餐饮许可关,强化餐饮服务管理。

严把定点屠宰关,坚决取缔猪、牛、羊私屠滥宰行为。

(二)强化日常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完善监督记录和信用档案,规范监督行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要对重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生鲜乳收购站、定点屠宰场、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监管部门派驻监督员制度。

(三)加大抽检力度。

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加大抽检数量和频次,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及时调整抽检项目,提高检验效能,排查安全隐患。

(四)严打违法行为。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

对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四、切实消除监管空白

(一)对于部分领域没有明确监管部门、部门监管职责有争议的,或者新出现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指定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

(二)对于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通过联合执法进行综合治理。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隙监管。

 

 

任丘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定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全县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一)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根据保定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做好监测有关工作。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作为监测重点: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2、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3、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4、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5、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三)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质量控制方案、实施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任务。

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

(一)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任务。

(二)县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药监、工信、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和抽检信息,企业(个人)送检异常信息,国家、省、市相关部委通报的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和通过媒体、互联网获知并经过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县卫生行政部门。

(三)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情况,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应及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其调查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卫生部门反馈。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必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协调小组和上级机关提出建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各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农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核实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5、市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风险评估的;

6、上级交办的其他风险评估任务。

(三)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向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协调小组和上级机关提供风险的来源和性质、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风险涉及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药监、工信、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协助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需的信息、数据和资料。

四、保障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任丘市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定市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全县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

一、严格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二)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奶畜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生鲜乳收购站应在取得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行政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经营活动。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原料处理、产品加工、包装、贮存、检验、运输等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符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标签标识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审查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二、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二)建立生产经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

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档案,重点记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污染事故的分析处置等情况,确保记录完整,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产品批号实施索证索票,依法索取食品供货者合法的证明材料和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对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品质等核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检验,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检验制度。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企业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有效资质。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有资质的检验技术机构进行出厂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比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必须停产整改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真实,保存2年以上备查。

使用乳及乳制品作为原料的,必须对进厂原料批批检验,并留存样品。

(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对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建立企业内部诚信自律管理体系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成立法人负总责的诚信管理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完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手段,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各关键环节的信用记录档案,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等项制度,定期开展企业诚信管理自查活动,不断加强各环节和各岗位诚信管理。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开展诚信车间和诚信班组评比活动等形式,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诚信意识。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

 

任丘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定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全县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一)县政府统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覆盖农村和城市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依据本行政区域食品产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聘请2至3名食品安全协管员。

食品安全协管员一般从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产生。

其基本聘任条件为:

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热心食品安全事业,熟悉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群众威信。

食品安全协管员名单由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审核,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核定,并报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备案。

(三)食品安全协管员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为:

1、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了解、收集本行政区域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类信息、线索,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可疑事件,及时向所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对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出批评意见;

4、配合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和联合执法行动,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5、开展农村集贸市场、庙会等食品流通市场巡查工作,做好对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现场指导工作;

6、协助做好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为食品安全协管员统一颁发聘书,统一组织培训,统一进行考核。

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一组织考核,称职的续聘,否则解除聘任。

培训工作要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

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收集、记录和反馈食品安全协管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县政府将依法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质量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工作经费和工作补助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二、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监督作用

(一)食品行业协会主要包括粮食、蔬菜、果品、畜产品、饲料、渔业、农业产业、绿色食品、食品工业、白酒葡萄酒工业、调味品、焙烤食品、饭店烹饪餐饮、奶业协会等。

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二)食品行业协会主要负责:

1、组织食品行业自律管理、行检行评、评先评优;

2、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利益,指导企业创新发展;

3、关注研究食品行业发展方向及态势,调查分析本行业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

4、接受政府委托,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开展重大食品安全课题调研;

5、组织帮助食品企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质量保证机制。

(三)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依照有关规定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

对政府购买的行业协会临时性服务项目,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购买行业协会临时性服务项目管理与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机编办〔2010〕30号)执行。

三、强化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一)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创造条件,积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

(二)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宣传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先进典型,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各级新闻媒体应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认真负责地对食品安全政策、产业状况、存在问题和隐患等进行调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报道,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披露,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曝光。

在新闻报道中,要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报道,反映真实情况,弘扬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防止出现虚假报道和不实炒作。

四、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一)县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统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受理、记录、查处、反馈工作。

县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做好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使用全省统一举报电话。

(二)县政府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可指派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向举报人反馈,做到案件受理及时、查处准确、反馈得当、运转高效。

(三)县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四)县政府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和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规者依法追究责任。

 

任丘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以及《保定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全县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一、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任丘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全县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形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使应急处置工作有章可循。

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不断增强各级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设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安全保卫、医疗救护、调查处理、物资供应、善后处理、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牵头,办公室一名副主任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各项部署,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汇总信息并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情况。

(二)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主管副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主管副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四)调查处理组。

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五)物资供应组。

由县发改委牵头,主管副主任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交通运输,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善后处理组。

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主管副部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准确研判、稳控、引导舆情,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八)专家咨询组。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应急处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

主要职责是:

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三、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重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一)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办公室立即向市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办公室及时向省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二)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三)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置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有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五)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七)当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八)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四、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一)县政府负责组织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要时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三)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并及时报告。

 

 

任丘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危害食品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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