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管理制度试行XXXX167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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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管理制度试行XXXX167修改

 

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现场端维护管理制度

(试行)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

自动监控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制度

第一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管、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监督考核,现场督查考核内容为定期的质控监测及现场检查。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控中心重点负责每个季度对污染源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监督考核,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重点负责每个月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监督考核。

排污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保障监控设施基本运行条件以及现场端监控设施的安全与保卫,并配合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管理工作。

排污单位会同运行维护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包括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运行维护机构负责保证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会同排污单位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维护情况,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后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经正式验收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从上次比对监测、质控校核合格到此次比对监测、质控校核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运行维护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该时段的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并通过排污单位上报责任环保部门。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数据不被认可(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异常情况申报核准期间、限期整改期间的排污单位现场端的自动监测数据也视为无效数据)。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在校零、校标和质控试验期间的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第六条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监测仪器在校零和校标期间,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行维护员或现场督查人员发现仪器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超出规定范围的,从上次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合格到本次零点漂移或量程漂移不合格期间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处理。

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并通过排污单位上报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第七条当烟气固定污染源启运、停运(大修、中修、小修)以及锅炉停炉、闷炉期间,烟气CEMS上传数据视为无效数据时段,运行维护人员应通过下位机发出标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数据,并通过排污单位报送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第八条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行维护人员发现数据采集传输仪掉线,自动监测数据未能及时上传,应及时上报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填报《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说明掉线原因,并将数采仪掉线期间的数据重新上传。

第九条排污单位专职环保员、运行维护人员或现场督查人员发现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和缺失的,对于烟气污染物及其监测参数、废水污染物及其流量等运行维护人员要分别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并通过排污单位及时上报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填报《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

第十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设备由于检修、维修、维护、保养等原因造成不能上报数据的,运行维护机构通过排污单位向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填报《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递交人工监测报送数据的替代方案,得到准许后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报送数据,对于连续排放的污染源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属于间歇性排放的重点污染源,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间歇排放小时数。

第十一条当现场端上传监测值为负值或流量值为零时,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

第十二条监测值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对于该数据不能随意剔除,需要通过现场检查、质控等手段来识别,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日常监督性考核中如发现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分清责任、予以处罚,认定为自发现问题至上次检查之时间段内自动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修约。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

现场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一、技术档案(由运行维护人员建立备查,另与月备份一套交企业存档)

(一)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全年度汇总记录。

(二)监控设备的生产厂家、安装单位、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记录等。

(三)标准气体、标准液体和药剂的购置记录。

(四)药剂添加、更换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的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检查报表。

(六)自动监控设备的例行检查记录。

(七)统一的每周巡检报告。

(八)计量机构的年检记录与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记录。

(九)自动监控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

(十)监测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

  (十一)监测仪器的维护保养记录。

  (十二)系统重大故障报告和原始记录。

  (十三)应急处理方案。

(十四)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布线、管理图,包括各种布线系统图、站房内机架及设备所在位置图,电源、配线设备的接线记录以及电路和用户资料。

二、原始记录

  

(一)周巡检记录

  

(二)故障记录和质量统计分析资料

  (三)测试记录及电路电气特性记录

  (四)设备搬迁、更新的有关资料和测试记录

  (五)工作记录和其他原始记录

三、基本要求

(一)档案中的表格必须采用统一的标准表格。

  

(二)记录必须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有专业运行维护人员的签字。

(三)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可放置在现场,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定期存档。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

现场端专职环保员岗位职责

  

保障监控设施基本运行条件,负责现场端监控设施的安全与保卫,配合环保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运行维护人员正常工作,指定专职环保员监督运行维护人员日常工作。

  一、企业所指定的专职环保员必须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作为企业环保设施的一部分,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三、应为自动监测设备提供通行、水、电、暖、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四、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到岗。

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上报省、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重新备案。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运行维护人员的正常工作或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七、举报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维护单位。

  九、认真做好监控站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经常检查监控站房电源及通信情况。

十一、确保防火、防盗、防雷、防汛措施完善,室内温度保持在15-35℃,湿度﹥85%RH。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

现场端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岗位职责

  

保证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向省、市(州)环境监控中心报告日常维护情况;建立运行维护技术档案;发现运行异常情况后及时向省、市(州)环境监控中心报告并进行处理。

  一、运行维护人员须经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故障维修,并及时将故障及维修情况上报省、市(州)环境监控中心。

  四、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向省监控平台准确、稳定、有效的上传数据。

  五、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定期校准、标定,定期配合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

六、负责建立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档案及运行档案。

认真填写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表,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和收集自动监测数据并存档,并及时填写试剂配制、更换及仪器维护情况表。

七、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不允许擅自停运自动监测设备。

八、保持自动监测设备及监测站房的干净整洁。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

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操作与维护制度

废气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按照系统的维护规范和各种仪器相应的维护规范进行,但必须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日常维护

(一)整体检查:

每月至少对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其中电路系统主要检查电压是否稳定、线路是否存在隐患;气路系统主要检查供气是否正常、气压是否达到标准值、标气气源是否达标、管路是否堵塞等;仪器分析存储系统主要检查设施各部件是否正常工作;通讯系统主要检查通讯模块是否正常工作、通讯传输是否正常、SIM卡通讯费用情况。

(二)设备检查:

每周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清理空压机气罐内的积水一次;污染源停炉后到开炉前必须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

根据实际情况,每2-6周对光学镜面进行一次清洁;每15天至少对采样泵工作状态和管路畅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泵膜,清洗管路等易损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废气分析系统日常检查,主要检查外接设备(气体过滤器、气体制冷器、转换器)、气体管路、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等;每3个月至少对预处理系统进行一次维护,包括清洁采样头、清洗管路、更换滤芯等;每6个月至少更换一次滤芯;每年至少更换一次管路。

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情况和腐蚀情况以及管路的反吹状况;每3个月对分析仪器的满点(量程)进行人工标定一次。

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内部气路的密封性。

二、废水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维护

(一)整体检查:

每周至少对整个系统(包括采样系统、分析仪器系统、数据存储/控制系统)的运行状态和主要参数进行一次检查,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清扫仪器的灰尘、污垢,保持仪器清洁;检查管路是否漏液,水箱是否缺水;检查清洗酸、调零酸是否足够;检查蒸馏水、电解液、再生液、参比电极内的填充液的液位是否能够正常取水以及氧化电极涂层有无脱落现象(电极法测COD);检查蠕动泵排水是否正常等。

(二)设备检查:

检查取水管路是否出现弯折现象,水泵的过滤网、自吸泵采水头、潜水泵泵体和吊桶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排水与进水系统,每月要对采样器过滤头、水杯、进样管、排水板上的管路和观察窗进行清洗,反吹进水管,以防污垢堵塞管道,保证采样通畅;对仪器分析系统,采样杯、废液桶、进样管路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比色池、测量室、电极等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对超声波流量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检查标定液是否充分,每周更换一次;对数据采集传输仪,要定期观察其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检查实时数据与现场数据是否相符。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手动对比监测,根据测定结果对仪器进行校准;至少3个月对仪器进行一次零点、重复性和量程的手动校准;

对采用总有机碳(TOC)分析测定化学需氧量的,要每月检查一次TOC-CODcr转换系数是否适用,并对自动分析仪载气系统的密封性、泵、管、加热炉温度、试剂余量、卤素洗涤器、冷凝器水封容器、增湿器等进行检查;对采用紫外(UV)吸收分析测定化学需氧量的,要检查UV-CODcr转换曲线是否适用;对于重铬酸钾法分析测定化学需氧量的,要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

三、控制与报警设备日常维护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与报警及生产控制设备每月必须检查一次,主要检查上述设备的工作状态与监控对象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及时维护。

甘肃省污染源企业

现场端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一、设备故障预防制度

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及相关制度,做好设备的日常巡检、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等工作,如实记录现场条件变化,并对其带来的影响作出判断,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设备故障处置制度

(一)建立日常维护工作汇报制度,如发现重大事故或仪器严重故障,应立即向省、市(州)环境监控中心进行报告,填报《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申报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递交人工监测报送数据的替代方案,获批准后实施。

(二)故障处置的基本原则

1、先入后出;先高端后低端。

2、先重点后一般;先调通后修理,故障消除后立即复原。

(三)故障处置的有关要求

1、发现故障或接到《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后,当地环保监管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需在2小时内共同赴现场检查处理;故障或异常情况处理结束24小时内,填写《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并报上级环境监控中心。

2、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简单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传输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其故障维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运行维护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县级环保专管员报告并与其共赴现场排除问题。

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24小时内无法解决,限时48小时内解决,并向省、市(州)监控中心报告,届时现场督查人员将到场督查,记录其故障原因与事故状态;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72小时内无法排除的,应安装备用仪器,备用仪器或主要关键部件(如光源、分析单元)经调换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设施重新调试,经检测比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在此期间,运行维护机构要通过企业向省监控中心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向省、市(州)环保现场督查人员递交人工监测报送数据的替代方案,取得批准后实施人工监测,并将每日结果报省、市(州)监控平台(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人工监测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并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进行。

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3、若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故障,必须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4、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

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对仪器进行一次比对实验和校验。

5、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6、对环保部门下达的异常情况处理单进行响应处理,异常情况响应率达到90%以上。

7、对下述情况应及时发现并上报省、市(州)监控中心

(1)现场监控系统房总电源故障历时6小时以上;

(2)无试剂中断历时24小时以上;

(3)设备故障历时12小时以上。

8、重大故障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专题报告,将故障的现象、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等上报省、市(州)监控中心。

 

甘肃省污染源(烟气)在线

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校验制度

一、监测设施的定期校准、校验需由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书的运行维护技术人员进行。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对设备进行定期校准、校验。

二、SO2校准气体通常使用108ppm、200ppm、500ppm、1010ppm的校准气体,根据设备设定的量程选择与样气基本一致的标气进行量程校验。

三、使用校准气体对设备进行校定、校验要参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误操作有可能会造成设备的永久性损坏。

四、标定使用的标准气体,使用完后要及时充满或更换。

五、具有自动校准功能气态污染物和流速CEMS按照部、省两级平台反控指令每24小时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六、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每15天和流速CEMS每3个月至少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七、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

八、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技术规范进行。

流速至少5对数据,气态污染物至少9对数据。

九、进行相关校准和校验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作好测试记录和调整、维护记录。

 

甘肃省污染源(水质)在线

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准、校验制度

一、每月进行一次实际水样质控实验和质控样检测,进行一次现场校核,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

TOC进行重现性、漂移和响应时间的现场校验。

二、当仪器发生严重故障,经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亦必须对仪器进行一次校准和校验。

三、进行相关校准和校验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作好测试记录和调整、维护记录。

四、校验内容及各项指标,须参照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执行。

五、设备长期停用后,再开机要进行校定校验。

六、更换参比电极、氧化电极、测量电极、电路板中的任何一种都需要进行手工标定校验。

七、更换试剂时需要进行手工标定校验。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

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行、巡检制度

一、日常巡检制度

日常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日常巡检规程应包括该系统的运行状况、烟气CEMS工作状况、水质监测仪器的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记录。

二、废气污染源巡检规程

现场巡视从取样探头到数据的最终输出,均应被列入检查范围。

(一)烟囱或烟道安装点

要求打开防护性护板、仪器柜门,检查项目如下:

1、检查洁净的通道和现场条件,保持现场清洁,取样平台有足够的空间便于运行维护人员维护;

2、法兰上、旋梯以及平台是否有尘或飞灰,清理飞灰,使其不积成堆;

3、记录上次审核以来环境温度、湿度变化情况;

4、记录上次审核以来振动情况;

5、记录烟气静压;

6、查看现场是否有沉积的雨水,如果有,应清理积水,使其不能进入系统;

7、感觉是否有强烈的污染气体存在,判断环境污染物浓度是否影响到CEMS的安装及正常工作。

(二)检查探头或分析仪的安装目视情况

1、确保颗粒物或飞灰不沉积在系统内单元上;

2、检查螺栓及各单元的腐蚀情况;

3、检查塑料或橡胶组件垫圈、伴热管线外护套、管线、电缆等的情况;

4、探头的工作情况(有时需要从另一端看探头);

5、定时清理探头黏附物积灰;

6、检查探头是否下垂、是否随气流抖动,保证探头的正常工作条件。

(三)烟道上仪器条件

1、检查反吹气体是否被过滤清洁,压缩机供应反吹气体是否正常;

2、防护性护罩的密封状况;

3、操作指示以及告警灯状态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记录仪表的显示值和时间与站房内是否一致。

(四)标准气体

1、记录标准气体钢瓶号和标签信息(浓度值、生产厂商、日期、不确定度等),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

2、记录标气钢瓶内压力(和初始压力对比);

3、检查针阀情况,是否出现腐蚀或漏气,酸性气体应使用的装置是否正确;

4、检查气体管线和减压阀装置有无腐蚀或损坏;

5、观察校准时的操作过程和反吹过程。

(五)其他情况

1、清理维护过程产生的垃圾;

2、整理工具、仪器手册以及测试设备等。

(六)系统条件—样气管线和电缆

1、检查从探头至监控站房管线是否至少倾斜50度;

2、管线有无任何扭结;

3、检查样气管线和其它样气管线有无接触;

4、检查伴热管线的对接部分、刚出探头部分、进入监测站房部分有无任何非加热部分、是否漏气;

5、电缆是否被正确引出并保护;

6、电缆是否被正确地和电力线接在一起,是否接近发电机或强磁场;

7、加热管线和非加热管线有无腐蚀、脆裂、脏,曾经有无被破坏、剪切或修复的痕迹。

(七)监测站房包含样气处理系统(抽取式系统),分析仪控制面板和分析仪。

检查清单如下:

1、系统样气处理--样气处理(直接抽气式)

(1)记录样气进入处理系统的压力;

(2)记录冷凝器类型(电子冷凝器、压缩机制冷或渗透管除水);

(3)检查冷凝罐内是否长有藻类;

(4)检查冷凝水的排水管位置,确保冬季不被冻结;

(5)记录系统是否包含湿度超限传感器;

(6)记录能否看到冷凝液体在特氟隆管内;

(7)检查管线的安排情况,确保整齐排放,并有特别的指示说明;

(8)检查零部件、阀等有无腐蚀或泄漏;

(9)检查微细颗粒物过滤器的工作状态,干净或脏,记录最后一次更换的时间;

(10)检查取样泵有无腐蚀、噪声、泄露,查看泵膜和轴承最后一次更换的时间(从维护日志上证实);

(11)检查样气流量和压力与最后一次审核的读数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操作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规定;

(12)检查是否使用分配器将样气分配至不同的分析仪;

(13)查看废气排放管线位置。

2、分析仪控制面板和分析仪

(1)查看分析仪面板上灯、指示和报警灯的状态是否正常;

(2)控制面板是否正常记录各分析仪的读数;

(3)控制面板是否记录零点和跨度控制的设置(便于和历史数据对比);

(4)控制面板是否记录各测试参数的值,如:

灯电压、电流值等(不能干扰分析仪操作数据记录)。

三、废水污染源巡检规程

废水在线监测仪器的周巡检重点检查项目包括各台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内部管路是否畅通、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样水管是否清洁及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检查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过期等。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详检情况如下:

1、检查冷却水的量及冷却水管路,确认冷却系统正常;

2、检查进样及流程系统是否有漏液漏酸问题;

3、检查主控电路电子器件有无过热现象;

4、确认各阀体、部件工作正常有效;

5、清洗采样过滤器,确认采样系统工作正常;

6、清理收集废液,进行集中处理;

7、添加蒸馏水;

8、当试剂不满足一周使用时,配制、添加试剂;

9、对监测站房进行通风;

10、对仪器设备进行保洁,包括工控机过滤网、机壳尘土、机内污渍、室内卫生;

11、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12、每月对比色阀清洗更换一次;

13、每三个月对仪器校准一次;

14、检查管线内是否长有藻类。

四、环保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巡检规程

1、记录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关键参数采集点是否被移动;

2、记录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关键参数数据是否与相应的工作仪表显示值一致;

3、记录环保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存储与传输状态是否正常。

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检修记录表

设备名称:

故障现象:

原因判断:

检修前准备工作

工器具

消耗品

备品备件

检修内容:

检修技术标准:

检修结果:

运行维护人员签名:

年月日

企业环保员签名:

年月日

环保监管人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

甘肃省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定期维护登记表

序号

项目

检查情况

时间

备注

1

每周清理空压机气罐内的积水

2

每15天至少对采样泵工作状态和管路畅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泵膜,清洗管路等易损设备

3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废气分析系统日常检查包括外接设备(气体过滤器、气体制冷器、转换器)、气体管路、数据存储/控制系统

4

每2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情况和腐蚀情况以及管路的反吹状况

5

每3个月至少对预处理系统进行一次维护,包括清洁采样头、清洗管路、更换滤芯等

6

每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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