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与内地反腐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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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与内地反腐制度.doc

论香港与内地反腐制度的比较

我国现行反腐体系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各级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简称“监察部门”)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局(简称“反贪局”)。

而香港则是由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简称ICAC,即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局香港廉政公署因为与内地的政治制度、社会环境等的不同,所以香港廉政公署与内地反贪局的很多反腐制度都是不同的,具体来说有下面积各方面的不同:

(一)地位不同

廉政公署机构独立,经济独立,人员独立,直接受命于港府最高首长。

廉政公署的机构整体独立于港府机构,廉政专员是港府最高首长在廉政公署的代表,其成员与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体系相剥离,而且享有与政府机构成员不同的津贴和基金待遇,其成员享有"廉署职位津贴""约满酬金"按合约享受在职酬金,其中大多数职员享受与公务员薪俸不同的"廉署职系酬金",并且一切廉署职员皆受惠于于廉政公署福利基金,廉政公署职员福利基金,廉政公署职员紧急救济基金,廉政公署储蓄互助社的待遇等等不同于公务员的待遇。

廉政公署的开支从政府的预算中拨出,最终的审批权和决定权由政府首脑决定。

香港廉政公署职员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而且在其在任期间,对其有严格的要求。

内地的反贪局是检察部门中的经济检察厅,是中国三大反贪机构之一,即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监察部,反贪局。

所以中国的反贪局,不仅要受检察的牵制,还要受其他部门的牵制,不能有效地查处犯罪。

(二)职责和权力也有很大的不同

1.廉政公署内设有举报中心,并对举报的程序作了很严格的规定,一般是接到举报后,来人要到这里开门进入后,按启示门外的警示红灯,表明任何人包括廉署人员不得进入此室,让举报人放心的讲述,廉署当值人员记载完后,让举报人过目后,形成一个案卷编号,立即载入举报室的保险柜内封存,当天工作时间结束,全部上交总部执行处举报中心,不得留存过夜.而反贪局不直接受理举报案件,内地的举报中心设在内地检察机关控申部门里的举报中心承担,一切贪污案件线索都要汇总与举报中心后,再由其决定是否交于反贪局处理.一般的案件,经手的人手越少,侦破案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预防方面的不同.香港特别重视预防的工作,认为"预防胜于防治",预防是能治本的方法,而防治只是一个治标的办法。

香港廉政公署开展了一系列全面的,广泛的,便于执行的预防措施。

廉政公署主要是对政府机关,公共机关,私人机构这三类服务对象进行服务,由防治贪污处执行,对政府工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还为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阶层提供各种防止贪污措施的训练,另外还有专人负责向私人公司及专业机构提供防止贪污意见的部门。

廉政公署内设立的社区关系处,也承担着防止贪污的功能。

社区关系处负责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向市民宣传肃贪倡廉的重要性,倡导市民支持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为贪污案件积极提供线索,并对发现有贪污行为的人积极进行举报。

而反贪局的预防工作的可实行的程度不是很大,大部分都停留在书面上,没有在现实生活中缺少是实施性。

香港的预防功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提出的建议都必须强制性的实行,而内地反贪局提出的建议一般都没有获得实行。

(三)监督机制不同

虽然香港廉政公署的权力很大,但是它有一套很严格的监督体系,它是强大权力与有效监督机制紧密结合,在保证廉政公署有充足权利权力完成肃贪倡廉重任的同时有严密有效防治机制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法治人权。

主要有下列机关来对其进行监督:

1.最高首长亲自监督。

但是不对廉政公署个案发号施令。

2.咨询委员会监督。

咨询委员会包括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

3.行政会议监督。

廉政专员要定期向行政长官主持的行政会议汇报廉政公署施政方针,香港贪污状况及廉署工作情况。

4.廉政公署投诉委员会监督。

5.律政司监督。

6.立法会监督。

7.市民监督。

通过自己或代表监督或是通过民意调查反映市民监督情况。

8.通过新闻媒介进行监督。

香港媒体一直以比较大胆的风格而著称于世,有很多大案、要案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

内地的反贪机构主要受自己的上级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监督,同时也接受新闻媒体和市民的监督。

但是由于内地的法治环境和香港法治环境的不同,新闻媒体和市民的监督对反贪局的作用不是很大。

新闻媒体近几年也通过媒体的言论自由权揭露出几个大案,但是在内地的法治环境下,这些大案的解决归根到底还是一些领导的意志在起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没有真正的实行自己的监督权力,使对其的监督名存实亡。

所以内地应该借鉴香港反贪的监督体制,使权力能够有效地运行。

然而香港廉政公署所存在的环境毕竟和内地环境毕竟不同,所以不能把香港廉政公署原封不动的移植到内地,我们要有选择的移植,选择适合内地生存的制度,把它成功的一些重要的理念移植过来,促进我国内地法治环境的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廉政公署与内地反腐机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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