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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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所谓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以现行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为依据,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没有规定为违法的行为,不得认定其为违法,不得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7,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所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指处罚的目的和措施不仅仅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而且处罚也应当起到教育作用,是教育违法者本人和他人的一种教育形式。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8,(三)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所谓公正,即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补充,是指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合法,而且要求处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
所谓公开原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
过罚相当,是指处罚应当和相对方的过错相适应,做到确切、恰当、适当。
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必须做到:
(1)实施处罚的动因符合卫生行政目的;
(2)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3)处罚轻重的幅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4)处罚须合乎理性,不得违背常规、常理、社会公共道德。
为保证公正、公开原则的落实,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都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如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违规行政处分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9,(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则,是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项卫生行政处罚的特有原则。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必须正确适用,避免不正当适用和偏差。
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国家卫生部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则作出专门规定,表现出国家卫生部对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慎重和严肃。
落实这一原则,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要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事件和行为,做到依据准确、用法得当。
10,(五)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是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又一项卫生行政处罚的特有原则。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先调查取证,而后再根据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据的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这一原则告诉我们,“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首先是一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不调查取证则不能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其次,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罚必须建立在清楚的事实、足够的证据证明的基础上。
否则,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就是不合法的。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于卫生行政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的处罚;
或者说卫生行政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卫生行政规范时,只能由一个卫生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1,(七)处罚救济原则处罚救济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
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行政相对方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救济,是指相对方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广义上的行政救济,还包括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声明异议等。
(八)过期不处罚原则所谓过期不处罚原则,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经过一定期限未被发现,即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连续状态,是指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在一定时间内接连不断地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
1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普通程序:
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13,有关卫生行政处法程序的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施行日期1997年6月19日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浙江省卫生厅浙卫发201091号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36号,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
14,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109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并对现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15,简易程序,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是实施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
16,当场予以行政处罚时,卫生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陈述和申辩权;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除外;
(五)填写有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卫生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向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17,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六个步骤。
立案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它的主要形式是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其中行政处罚的决定包括合议、告知、听证、审批、作出决定等步骤,18,案件来源:
在卫生执法中发现的;
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制作文书:
案件受理记录,受理与立案,19,立案:
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四)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六)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报告,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受理与立案,20,调查取证,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21,调查取证,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询问应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采用一问一答形式,个别进行。
询问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陈述事实的法定义务及申请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回避的权利。
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
经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的,记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制作文书:
询问笔录,22,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时,按照卫生执法工作规范和各类产品(场所)卫生要求进行认真、细致、客观的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对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当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字样并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卫生执法人员也应当签名;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有第三人在场的,可邀请第三人签字证明。
由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时,应补充收集证明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者与被检查人关系的有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23,调查取证,卫生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状况或者正在实施违法行为,应依法当场采取措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予以记录。
责令改正通知书(审批表及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4,调查取证,卫生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应当出具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明确要求其提供材料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材料提供人应当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25,调查取证,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
获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件或证明该物(书)证的照片,复印件、复制件应当由当事人确认。
对不能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
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将现场拍摄的照片和依法提取的其他证据材料按要求粘贴在证据粘贴单上,说明证据证明的事实,同时应注明证据提取时间、地点和提取人,由当事人和卫生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26,调查取证,卫生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
对查封、扣押场所或者物品应加贴盖有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封条。
不适用查封或者扣押的,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审批表及物品清单)封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审批表及物品清单),27,调查取证,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一)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物品,可以保存或直接作为证据加以提取;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对案件违法事实不具有证明力,或者已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对证据予以保全不必继续保存的,作出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
依法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须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卫生行政控制处理决定书(审批表)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审批表),28,调查取证,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应及时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终结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9,案件合议,案件终结调查后承办机构负责组织合议,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应当制作合议记录。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件合议时,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提出拟处罚建议及理由,合议参加人员就主体认定、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处罚程序等进行讨论,提出各自意见。
参加合议的人员应当在每一页合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合议记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30,案件合议,经合议后,应对本案作出定性的结论: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31,审核审批,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合议结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由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
(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
(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人补正;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签署行政处罚审批意见。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32,处罚告知,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具体处罚种类和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的权利。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4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同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没收物品价值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同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3,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申请听证权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无法行使权利的,可在上述情形消除后3日内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申请听证的权利。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口头陈述、申辩应当制作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应认真进行复核;
当事人意见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而要求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其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
陈述和申辩笔录合议记录,34,决定审批,作出处罚决定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再次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35,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民族、身份证和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号码、工商营业执照(字号)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加盖行政公章,明确作出决定的落款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日期应当是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的日期。
3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
主要包括:
(一)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二)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三)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五)作出从轻、减轻或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裁量规则要求说明理由。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即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执行合并处罚的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37,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期间、样品复检期间和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38,送达,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签收人:
1、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收发人员签收2、当事人是公民:
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成年家属签收3、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4、当事人拒绝接收有关文书的,可留置送达,留置日期为文书送达日期。
(二)委托其他卫生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三)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当事人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采用非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相关证明其已经送达的证据材料。
执法文书送达回则,39,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规则是:
卫生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卫生监督员应监督其执行。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罚缴分离,并必须为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罚没收据;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行,40,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制作没收物品处理记录。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有规定的,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审批表、清单、收据)强制执行申请书,41,结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后予以结案。
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在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之日起7日内予以结案。
案件结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并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结案报告,42,备案,市级、县级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三)吊销卫生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
备案形式以上报处罚决定书为主,必要时应提供案件有关材料。
43,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