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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中所称的追索权,是指我行依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偿还我行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按照额度是否可循环分为非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和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

非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指对具体已发生的特定的一笔或若干笔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债权而设立。

额度使用完毕后,即不再使用。

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指卖方将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特定应收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在买方或卖方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为卖方核定的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应收债权融资额度,循环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内保理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统一管理。

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国内保理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产品设计、结构优化和业务创新工作,并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

(三)制定考核目标,组织业务考核并对国内保理业务表现突出的分行或个人给予重点奖励;

(四)对分行发起的国内保理业务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提出业务指导意见和建议;

(五)针对特定项目,由总行直接发起业务;

(六)参与、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和贷后风险管理及监控工作;

(七)对全行国内保理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八)定期发布国内保理业务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

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协助总行投资银行中心对战略客户或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营销支持和指导。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各分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批权限,并报总行有权机构同意后下发分行;

对超分行权限的国内保理业务进行风险审查。

第十一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放款条件的督促及落实、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

第十二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相关合同标准文本的制订,对非标准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受理并解答国内保理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三条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分行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推动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分行辖内国内保理业务的发起、产品设计、组织营销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建立辖内国内保理业务客户档案和前期项目档案的管理;

(五)负责建立台账,对分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发起的国内保理业务进行审查,超分行权限的业务按照我行相关规定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十五条分行放款中心负责对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独立审核,根据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放款前审核和放款工作。

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后管理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若国内保理业务发生逾期,分行法律保全部应统一组织专职清收人员单独或与经办部门一同对国内保理业务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分行辖内业务原则上由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发起。

在具体操作时,卖方除向我行提交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拟转让应收债权明细清单;

(二)销售合同正本或副本,相关发票和发货证明;

(三)关于买方资信情况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财务报表等。

第十八条分行权限内业务按照相关规定经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分行权限外国内保理业务经分行风险管理部、信用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同时抄报总行投资银行中心。

第十九条对于非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部根据应收账款情况核定一次性的融资额度。

对于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部根据买卖双方的历史合作情况和已有及预期发生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核,并确定循环使用额度。

第二十条在循环额度的国内保理业务额度内发放的每笔保理融资业务的到期日原则上不应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后3个月。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同意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批复后,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应严格按照批复落实授信条件。

分行应与客户签订总行法律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若为非标准合同文本,需按照《中信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卖方在循环额度及有效期内逐笔办理保理融资时,须提供新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第二十三条经办行收妥应收账款后,扣除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退还卖方。

若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我行融资本息时,对有追索权的业务,经办行须要求卖方按合同约定以未偿融资本息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对无追索权的业务,须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催收。

第五章业务基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债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无贸易纠纷的商品交易;

(二)对于卖方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卖方已履行了对应商务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及劳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

(三)买卖双方在商务合同中未约定应收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

(四)卖方对申请应收债权融资的债权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

(五)债权有明确的到期日或根据商务合同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

如果债权无固定到期日的,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到期日或由卖方依据可查证的双方交易历史记录和交易的性质向我行申请一个合理可行的、且为我行可接受的预计到期日;

(六)应收债权所对应的商务要素应当齐全,其中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严格要求商务合同具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罚则和违约救济条款,且违约金、罚金比率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同期贷款逾期利率;

特殊情况下商务合同没有违约责任、罚则规定的,或违约金、罚金比率低于同期贷款逾期利率的,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七)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我行不得买入以下应收债权:

(一)已到期或逾期的应收债权;

(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债权;

(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债权;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买入的应收债权。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应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如商务合同涉及外币汇率风险的,我行原则上不承担汇率风险。

第二十七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的卖方和买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卖方原则上是我行高信用评级的优质客户;

(二)买卖双方经营状况良好;

(三)买卖双方原则上有稳定的上下游购销关系,无任何未决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四)买卖双方能应我行要求如实提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购货商名录及资信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国内保理业务项下的买卖双方原则上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对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收账款,应切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第二十九条国内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买卖双方商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100%。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卖方已收回货款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国内保理的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债权的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一条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按照对卖方的一般授信业务权限审批,占用卖方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按照对买方的一般授信业务权限审批,占用买方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

具体按照《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与流程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的买卖双方仅限已在我行有综合授信额度的优质客户(我行评级在BBB(含)以上,下同),视同对买方的信用贷款管理,占用买方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对于卖方在我行开立的收款账户必须由我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对隐蔽型的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应从严控制,买卖双方仅限我行重点目标客户或已有授信的优质客户,视同对买卖双方的信用贷款管理,同时占用买卖双方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我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后,要密切关注应收债权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资料,如出现不良付款记录等情况,应根据我行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

第三十五条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应在核定的国内保理额度内,根据卖方和买方的资信状况、业务需求及进展来控制和调整额度的使用,对于资信下降或有不良付款记录的,应立即减少或停止使用额度。

第三十六条原则上,我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应收债权融资特户,用于直接回收应收账款。

在买卖双方的信用情况优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指定卖方作为我行的收款代理人,以卖方的名义开立在我行开立应收债权融资特户用于回收应收账款,我行应在有关款项进入该应收债权融资特户的当日或应收债权融资到期时将用特户内收到的资金归还应收债权融资。

第三十七条我行在发放应收债权融资时,可视买、卖方资信及应收债权的质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当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八条应收债权到期后,买方应将款项付至应收债权融资特户或我行指定的收款账户,而卖方无权指示买方将款项付至未经我行书面同意的其他账户。

第三十九条我行应加强对应收债权融资特户管理,凡收到买方划入资金,应与卖方立即进行账务核对。

每月月末,对有余额的应收债权融资特户,我行均应与卖方进行账务核对。

第四十条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分行应设立国内保理业务台账进行核算和控制,并按照总行要求向总行投资银行中心报送业务报表。

第四十一条债权转让通知方式视买方地位不同可采用主动送达方式或公证送达方式。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的债权转让通知原则上应要求主动送达方式,以防范银行风险。

主动送达方式应由卖方和我行共同向买方当面递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公证送达是指在公证的条件下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

公证送达方式下我行应取得公证部门对寄送内容的公证书及邮局的已投交证明(或特快专递递交凭证)。

第四十二条凡是采用主动送达以外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必须在授信申报时予以明示,具体执行时,严格按照授信批复要求办理。

第四十三条若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原来未能预见的情况,买卖双方需调整债权到期日,经我行书面同意,卖方可在原到期日前修改到期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五条其它涉及国内保理业务而本办法未具体要求的,需遵照《**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以防范相关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办理的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九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

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二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三章业务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原则上要求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办理:

(一)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我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我行资本金余额15%的;

(三)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四)拟融资金额超过当地银行业协会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的;

(五)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我行各级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金融监管、外汇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境外银团贷款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商业原则;

(二)遵守我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原则及规定;

(三)符合国际、国内有关银团贷款业务的操作惯例;

(四)符合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注意分析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

(五)注意防范银团贷款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别风险、行业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采取完善的防范手段;

(六)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

第十五条我行各级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须符合我行“双优双主”的客户标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行业内竞争优势突出;

(二)银团贷款用于项目融资的,应优先选择股东实力雄厚、行业投资管理经验丰富的项目,鼓励投向电力、电信、能源、交通及航运等未来现金流稳定的行业。

第十六条为密切客户关系,提高综合收益,我行应力争担任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和代理行。

第十七条由我行担任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时,由我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

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全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指导、培训、咨询、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组织和推动银团贷款业务的系统营销、前期调查、银团贷款筹组、结构优化和业务创新等工作;

对分行发起的银团贷款业务提供技术支持,提出业务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银团贷款业务执行过程中行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参与、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银团贷款业务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和贷后风险管理及监控等工作;

(四)代表我行参加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同业举办的与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的各项活动;

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政策和金融同业业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银团贷款市场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

(五)制定考核目标,组织业务考核并对银团贷款业务表现突出的分行或个人给予重点奖励;

(六)建立台帐,对全行银团贷款业务进行统计汇总和报告。

第二十条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分行所在区域或者相关地区的银团贷款业务的营销、管理及推广;

(二)直接发起银团贷款业务,包括牵头筹组银团贷款或参与银团贷款业务,并按照《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向总、分行相关部门报送业务申请;

(三)牵头进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前期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收集银团贷款项目资料、审查和分析客户提交的资料;

开展项目评估、客户评价工作;

确定银团贷款的基本结构;

召开项目发布会,进行市场测试,组织参与各方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考察;

组织分销,撰写信息备忘录,组织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等;

(四)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谈判、修订,安排银团贷款的签约仪式,以及银团贷款的执行和贷后管理的操作等;

(五)对总行审批通过的银团贷款业务,应落实总行各项批复要求,并按照本办法制定的业务流程开展具体工作;

(六)建立辖内银团贷款业务客户档案和前期项目档案,督促辖内各经营单位加强业务营销;

加强与辖内同业的银团贷款信息沟通,积极参与银团贷款项目交流;

(七)建立台账,对分行开展的银团贷款业务的资产规模、业务收益、业务条件进行统计。

在每笔银团贷款业务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银团贷款业务信息报备表(见附件1)上报总行投资银行中心;

每季度末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银团贷款业务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总行投资银行中心。

此外,根据当地银行业协会要求,定期向其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对银团贷款业务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相关风险的审查,并负责贷后风险管理及监控。

对总行级重点银团贷款项目尤其是由我行牵头筹组的银团贷款项目原则上应提前介入,就银团贷款结构设计、项目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专业意见,做好与授信审查审批有关的指导工作。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贷后管理工作,并直接参与重大、问题银团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银团贷款业务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协议文本,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受理并解答银团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二十三条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分行发起的银团贷款业务并按照《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银团贷款业务贷后管理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

分行放款中心应对银团贷款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独立审核,根据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放款前审核和放款工作。

第二十四条分行法律保全部应统一组织专职清收人员单独或与经办部门一同对银团贷款业务不良贷款进行清收与管理。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我行参加其他金融机构组织的银团贷款,视同一般授信业务,按照《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发起和审查。

作为其他金融机构组织的银团贷款的参加行,相关贷款承诺函、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协议文本应经总行法律保全部审查后签署。

第二十六条对于我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业务营销和前期调查、授信审查审批、银团贷款筹组、协议签订与贷款发放、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共五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业务的营销与前期调查原则上由各分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负责开展,总行级重点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牵头,联合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保全部有关人员与分行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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