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责任清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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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阿荣旗教育局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历条件、专业要求、教育教学能力、普通话等级、教育学、心理学水平、身体素质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获证后从业人员的监察工作,对违反《教师法》的教师提出行政许可证书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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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对申办者的筹设报告、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材料及证明文件、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产权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的建设规划、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筹备情况进行审查。
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加强对民办机构获证后经营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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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审核)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申请的学校或校车提供服务者提供的校车使用许可材料及校车驾驶人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
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报送阿荣旗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
按时办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运营情况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校车运营行政许可延续、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
发现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发现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发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告知责任:
4、决策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发现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发现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诈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发现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发现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发现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9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发现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0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