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鹿邑县人民政府网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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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县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6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ﻫ  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县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鹿邑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县发展、经济发展、人口发展、城县道路拥有率和群众需求等制定预约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包括巡游和预约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ﻫ第四条 鹿邑县交通运输局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网约车管理工作。

ﻫ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ﻫ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页);ﻫ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ﻫ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ﻫ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ﻫ(五)车辆管理档案和注册驾驶员信息、劳务合同等建档齐全;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ﻫ(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ﻫ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ﻫ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ﻫ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鹿邑县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建城区域,经营期限实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效期为2年,2年到期的进行总考核,合格的继续经营,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ﻫ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ﻫ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ﻫ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五)车辆购车价位,5座车辆不低于10万元,7座车辆不低于13万元(以购车发票为准),应是新入户车辆或入户三年以内的车辆,宜提供互联网无线接入、手机充电器、纸巾、雨伞等供乘客免费使用;

(六)每年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性能优良;

(七)车辆号牌使用车属所在地为鹿邑县行政区划。

(八)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每次续航能力300公里以上);

(九)车辆所有人须持网约车驾驶员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ﻫ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ﻫ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和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持本县户口证明;且需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学历.

(六)提供2级甲等医院的健康体检证明。

主要体检项目:

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视力、四肢和血栓前兆等检查。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不随意粘贴与营运无关的广告等;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五)宜使用嵌入式车载终端,不应在车内悬挂或者防止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安全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网约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应巡游揽客,不应在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揽客

(九)收到订单后,网络车经营者采用派单机制的,应通过驾驶员终端确认接单;采用抢单机制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应答接单。

(十)约车成功后,应主动与约车人或乘客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

对于即时用车的服务,还应告知自身位置及预计到达时间。

(十一)根据订单信息,按约定时间到达上车地点,在允许停车路段候客,并主动与乘客联系,双方须确认身份。

(十二)乘客上车后,向网约车经营者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并提示可使用客户端应用信息中的车辆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

(十三)营运过程中可根据网络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路,不得中途甩客。

(十四)到达目的地后,主动向乘客提供相应本地出租车发票,集团用户统一开具或者约车人,乘客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非我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在我县从事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ﻫ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ﻫ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县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ﻫ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县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县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ﻫ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ﻫ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ﻫ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县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ﻫ 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二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ﻫ第三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ﻫ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ﻫ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ﻫ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ﻫ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ﻫ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ﻫ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ﻫ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ﻫ  (三)违规收费的;ﻫ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为8年,营运60万千米强制报废,不满60万千米,8年到期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经营许可核销;营运不满八年的,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销道路运输营运证;经营期间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依法依规收回的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

河南省出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参照省标准执行。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鹿邑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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