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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工作动态

存款保险工作动态

篇一: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福利制度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资产泡沫,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业。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前款适用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活期存款保险,是指给付机构向存款保险投保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存款基金执行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保险,并采取必要措施健康险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业务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存款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本保险基金管理专业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

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全面推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法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青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推算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才受偿。

存款保险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常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公募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监管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咨询机构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浮动存款标准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选定专业机构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重要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登记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正式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应该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健康险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于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房贷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管理机构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明订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上述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美国联邦政府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寿险。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承保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执行机构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大额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

篇二:

关于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作者简介:

王思娴,西南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

d922.2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21)05-049-02

一、关于我国利息收入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观点

(一)反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赞成观点

1.由于我国制度不中国允许银行破产,因此不需要储蓄保险制度来保证。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包括存款者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国制度决定了我市银行不除非破产,因此这项制度的建立弊大于利可谓是多此一举。

欧美国家商业银行的产权房屋产权是国有产权,政府充当着最终付款人的角色,因此存款者在存款过程中更多相信的是政府,而不是均匀分布的银行。

相反,一旦存款保险制度确立很有可能会让储户觉得银行存在破产的可能。

退一步说,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当地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该制度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实际效果效果。

例如,在八十年代,韩国曾经提出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想法,但是由于其巨大的不足以保险债券基金金额无法保证,更非常重要的是韩国政府对其干预过大,使得该监管机构的设立价值不复存在,该构思构思在实际操作之前就早产了。

2.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风险成功进行监管,不必建立消费贷款保险制度。

我国人民银行对金融风险具有监管职责,一旦某银行出现了破产或者是信用,人民银行会对其进行接管或者破产清算,存款人的利益不能受到因此而受到损失,那么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何在呢?

相反,在我国具体国情情况下,一旦确立存款保险制度,会让人民银行的监管处在十分尴尬的地位。

(二)支持确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观点

1.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稳定金融体系。

墨西哥金融危机、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中国金融市场中很多保险公司的倒闭,这些都无疑给我过经济的正常运行了影响,还扰乱了无视一定的社会安定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金融机构的日趋完善,很多中小型的商业银行如雨后出笋般拔地而起,但是这些商业银行的内部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银行内部的风险比较大,欧美国家近几年银行的不良资产持续增长就是很好的印证,因此我国要做好防范风险的措施,稳定金融体系。

商业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供更多流动性的援助,实行充分的金融监管,预防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发生,对于银行破产之后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处理,保护借款人的切身利益,这些都可以有效的稳定金融体系。

2.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缺陷一经慢慢显现,比如,有些金融机构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但是却没有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来保证他们随着市场变化而自我淘汰。

实际生活中,很多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依然是靠着政府的力量在进行。

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恰恰可以提供这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某些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可以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的步骤进行退出,确保经济损失的降低。

二、制订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光茎

(一)可以有效的净化中央银行一般性职能

我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兼有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大项。

或者说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综合体,但是在实际当中,这两项职能确实互相矛盾的,因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投入过多,五方面就很难进行宏观方面的大局调控。

比如,人民银行对一家即将破产的金融企业宣布破产,但是又要分管对其负责接管等等善后工作,这明显是相互内部矛盾的。

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就可以有效的净化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金融监管职能,当人民银行根据一个金融产业企业的信用危机或者资不抵债的程度宣布其破产之后,可以由存款进行后续的善后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矛盾,有利于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充分发挥。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回避国家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有严重的依赖国家信用的现象,我省应该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扭转这种局面,使商业银行尽快归队到市场金融机制当中。

我国四大商业银行有着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的先天优势:

第一,国家信用使其使得最不明智的后盾;第二,垄断地位很高;第三,转有价值比较高。

但是的存在着一定的劣势;第一,历史枷锁比较沉重;第二,经营机制更为老化,缺乏生命力。

想要很好的解决,就必须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撤销四大银行享有的国家信用拥有特权,偏见降低他们的优越感和专有价值,使他们尽快融入到金融市场当中。

(三)有效保障存款人的经济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深化程度扩大开放不断不断加强,银行业也有了很大的金融市场发展潜力。

虽然金融工具开发性在数量上为不断增加,种类也是开始多样化,但是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和的限制,人们更多的还是选择以存款方式管理自己的资金。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险制度主要包括是从存款者的利益出发的,为存款人建立起了一道坚固的系统风险屏障。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弊端建立和明晰

(一)弊端

1.建立活期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现有相关资源的浪费局面,也会消弱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较弱,能力有限,资源更加紧缺,一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没有条件财务管理实现它的风控职能,严重的话,还可能造成可能对已有资源的均匀分布,降低他们本应由的监管智能,并且,如果证券公司贷款保险机构不负责监管,那么就一定要和相关机构的监管部门做好沟通,这样的保证虽然可以确保存款保险部门职能的发挥,但是难度却很大。

2.存款保险制度不一定能够中小银行的发展建立存款保险机制,不得不注重中小银行的发展是否能在此机制下得到推动。

但是我国中小型银行中有很多银行的资金状况比较好,甚至会超过其他非常大银行的资金现况状况,但是一旦存款存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就会出现金融风险的转嫁,比如,很多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会将自身在资金状况方面能够的劣势会带来的副作用转嫁到这些调皮小银行中,造成市场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虽然人民银行兼有金融监管的职能,但是却没有存量做以保障,也就无法真正对于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这就是我国金融防范体系中的一个大漏洞,如果人民银行对于即将破产的金融企业进行,就必须通过再贷款的为形式,但是这种方式无疑币值会增加基础货币投放,这样有助于货币政策的不利于稳定性,尤其是当其次全国性的信用危机发生时,如果人民银行通过投入大量的再贷款来救助这些企业,势必会引起引起严重的恶性通货膨胀现象,阻碍中小型银行的发展战略。

3.可能造成管理权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权和归属不清晰。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调整后续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的必定会影响整个机构的运行,尤其是机构的归属或者是管理权设定不明确,必定让存款保险机构架空,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因此,在存款保险机构构建时,建议以民间出资和政府出资共同共有的方式建立该机构,这是切实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但是该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设之后,如何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又是一个,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足,相当有可能该机构机构最终还会落入到政府之下,形成一个附属政府机构,最终流于形式,无法发挥作用。

一旦这样,该机构的管理权也就不会明确,在之下政府机构的管制下无法充分发挥管理权,这也会造成该不能机构无法发挥作用。

(二)完善措施

1.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治理结构的完善。

商业银行的措施和管理措施办法,这个办法办法和措施的综合就是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为了是对金融风险进行防止事前的防范、事中的处理和事后的监督,以及对动态过程的关键步骤申明等等,想要做到对金融风险进行风险防范,综合评价就必须给予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部门一定的评估、监测、识别能力,这样才有利于它控制自身的风险。

2.做好业务监管协调分工。

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增加了监管相关机构,除了中央银行、银监会,还有存款保险机构做余力,但是这三者想要发挥存款保险方面的功能就必须加强协调,不能

显现出来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致使真正的组织处于一种放任不管的状态。

三者应该各尽其责,中央银行是整体宏观掌控的功能者,做好风险预警和稳定全局;负责管理银监会大多负责管理和监督,建设正式化并完善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确立;存款详细情况保险机构则是详细的实施者,出台优先的存款保险利率,并负责确保在银行倒闭之后负责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不够受损失,或者是尽可能的将损失降到最低。

3.重视法律体系的规范。

对于现有一般性的法律体现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尽量做到公平,对于不完善的地方进行补充。

保险机构建立消费贷款保险法和保险机构,并且设立专门的解决办法部门,完善破产法、消费者权益法等配套法律制度,以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当然一定要加强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确保资金支付、运转的安全。

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从根本上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习惯法实施,也能够很好的保护我国存款者的切身利益。

四、结论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信用风险不断增加,在国际化大环境下,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切实做到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已经是一个谬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现实中很多金融机构的倒闭让我们深刻明白,存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种趋势。

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稳定存款者心理因素还可以有效的避免错误观念金融机构倒闭现象的严重性,更加可以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一起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及信用建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仍然客观存在,从长远考虑,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孔鹏分析了建立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可能出现的弊病,并最终所提改善措施,希望在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能有所帮助。

篇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年金的研究和探索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贷款和探索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重

要金融工具和手段为各国金融监管所采用,其对于抬升和抵御

银行风险的传染性和金融风险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在阐述存

款保险制度相关理论内涵及其对于金融体系作用意义的基础

上,分析了制定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障碍及道德风险问题,最后提出了

基于框架现实条件和运行环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我国构想。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挤兑道德风险研究

从世界各国银行金融体系银行业务运行的历程来看,关于建立健全贷款保

险制度的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不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

度给予了论著分析,特别主要是从是从现代欧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运行与

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定期存款中可以看出,其健全和相关机制处理的好

坏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银行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和质量,尤其是

在因欧债危机引发的席卷金融风暴的全球中更是表现的淋漓尽致。

在后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世界各国政府和英美专家学者对于存款保险制

度对金融体系健康稳定运行的贡献了重新的研究和认识,并提

出了一系列优化和改建的方案和建议。

这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具有很强的实践导向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及其对于金融体系健康稳定运行的保健积极

作用

从广义上来分存款保险制度包括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

种形式。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服务器端是指一种由第三方保险机构承担存款金

珍利机构的部分支付或全部支付义务的一种责任分担和转移制度,其

运行的基本流程和机制是存款吸纳的金融机构在强制或自愿情况

下按照一定的存款向第三方保险机构交纳该部分的存款的保

险费,一旦存款政府机构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时其对于储户的支付法律义务

就部分或全部地由保险机构承担。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没有以法

律贷款形式规定或者经正式的保险机构提供担保,事实上是由中央银行或

政府为存款机构提供实质的存款保险提供服务、承担风险、保障存款人

以及其他债权人权益的一种制度。

长期以来,一直所采用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并没有明确

地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隐性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

弊端越发显露出来,如:

加重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扰乱货币政策

秩序、煽动市场竞争环境、损害公众利益、动作效率低、成本高等,

因此,建立符合国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本文所提到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指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这种制

度对于有效防范贷款机构经营不善、整个市场信心崩溃情况下的恐慌性

挤兑和金融危机的爆发有着重要作用。

活期存款保险制度始于美国,继美国之后,西方欧洲联盟也纷纷建立了各

极具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从开始创立开办以来对于维护金

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了积极作用,由于风险分担和支付义务

的转移使得上时金融市场上公众信心得到了加强,对于存款人的利益有

了越来越多的保障和维护机制,重要的是它能为银行存款机构营造一个

公平公正的竞争周围环境,促进银行经营机制的市场化,赋予了银行进

行更多金融业务创新及其系统性风险承担机制的灵活性,特别是对我国

目前的资本金融市场体系改革和结构优化调整有着更为深远的意

义。

二、建立保险制度的障碍及道德风险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诸多上层建筑层面

的法律法规金融经济政策规章等因素,也包括二者之间一些具体的与存款保险制度相

关的三道操作方式层面的细节和技术问题,从我国目前的理想主义条件和环境与

欧美国家的对比分析中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方

面面临着以下几个重要障碍和影响因素:

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整

体上银行自身业务素质和竞争力较差;金融资本整个市场发育程度较

低;银行体系中过高的国有化成份不利于存款积极性的发

挥;对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和运行状况评价检测的体系尚未建立起

来;对于金融货币资本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存款保险制度在确保安全保证了存款人资金安全、防止恐慌性银行银行挤兑以

及分散了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其最突出的问题是道德风险,汇率风险问题是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

根本缺陷。

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发生来自三个方面,即存款

人、投保金融机构以及存款保险机构和当局。

一方面,存

款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银行间市场化

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结算最高

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

因其业务经营的风险和失败将由保险机构来承担,这就刺激了存款

机构的冒险经营的冲动,使其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利润

而过度投机。

同时,存款保险机构英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主要

来自于其职责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由于可能认为银行横征暴敛不会

在贷款保险制度下发生,监管者往往更加容忍濒临破产的银行继续

在市场上生存,而没有要求其立刻采取及时立即纠正行动,因此其在遇到

相关问题和风险的时候往往倾向于掩饰和拖延,使得解决问题的最

佳机会流失,压缩而金融市场中的这种风险的传染性和放大性使得一旦

陷入僵局爆发危机就难以再有效遏制,从而造成各方的利益毁损。

三、基于运行国际上现实条件和运行环境的存款保险制度框架构想

在我国,虽然存在着诸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及不利因素,

但也存在着一些有利于贷款保险制度构建和建立的有利条件,即目

前行业可行性金融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各种保险机构和不断政策性逐渐

成熟和崛起,保险标的物即储蓄基础十分庞大,更为重要的是包括

存款人、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及监管罗图马机构在内的保险意识不断增

强。

因此,在借鉴欧美国家成熟的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先进经验思路和实践经

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遭遇的现实问题和运行环

境出发,可从以下四个几个方面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模式。

第一,加快立法进程。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必需加快

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各种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从欧美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健

康稳健运行的相关法律支撑框架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司法工作应

该对下面几个环节进行重点建设,即存款保险机构对于投保银行的

法定职责和授权,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定组织形式、产权结构和公司

治理结构,存款机构在就存款进行投保是遵循资源原则还是强制原

则,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是否出险需要就起存款进行投保,以及外资

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投保风险问题,同时需要法律条文层面上加

以明确的问题还有保险范围、外汇存款、企业存款的承保等,从目

前的相关立法环节和法制框架来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赖以发挥简述

用的基础还十分薄弱。

第二,建立健全以保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

从各方面

来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可以作为银监会金融监管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和非常重要补充,充分只有在银监会的有效监管之下,各类商业

银行、存款银行金融机构才能遵循统一的运作机制,这样存款保险机构

才能实现对于其状态和财务指标的有效监督和正确评价,这也

是制定科学合理保费率的基础。

在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方面,要重

视预防性的监管,注重银行机构的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结构、资本充足率、

资产负债结构、权益流动性、盈利能力和控管内部控制方面的指标,注

重其经营现状的检测以及发展趋势的预测分析,这是维护存款保险

制度有效运转和机制减少相关各方发生道德风险的有效做法。

第三,完善与存款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的下一场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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