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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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局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党委是对局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党组织,在局机关和局系统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委会议不定期召开,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条参加党委会的成员是全体党委委员。
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可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章主要议事范围
第五条局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局机关、局系统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局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 讨论通过局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报告。
(三) 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研究通过重要的党务工作规章制度。
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 研究决定局机关和局系统党组织的建立和调整。
定期听取、讨论局系统各党总支(支部)工作报告,分析其工作状况,检查对局党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意见的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组织建设的具体意见。
分析局机关、局系统党员、职工和雇员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五) 研究拟定局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局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计划或方案;研究决定局机关中层干部和局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任免、录用(聘任)、奖惩、考核、教育和监督意见;研究审定局系统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引进人才计划或方案。
研究编制、内设机构、职责、干部交流、轮岗等事项。
(六) 研究决定受局党委表彰和区委要求局党委审核或推荐的重要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研究决定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名单。
(七) 讨论决定局机关和局系统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八)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研究决定对违反纪律党员的处分,并根据处分权限报批。
(九) 研究局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议。
(十)研究决定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其他应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党员提出的议题,可作为党委会议的正式议题。
第七条凡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送党政办公室,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局党委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
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局党委会议召开时,由有关同志按议题逐项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会议期间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条局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进行表决时,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
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一条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委会成员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也可以个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不允许在群众中泄露分歧。
第十二条局党委会议议事时,党政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与会人员不作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
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结果的,以及会议决议、决定讨论形成的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的全体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会议汇报。
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做好协调工作。
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进行重新讨论,党委书记应尽快安排重新讨论,但在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 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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