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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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清算业务,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存放、管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销售账户,是指用于基金销售资金结算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清算业务适用于除QDIKQFII等业务外的基金业务,QDII、QFII等业务的基金清算业务规则由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章销售账户管理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一)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二) 建立与公司销售业务相关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的监督信息平台。

监督信息平台应当具备监督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账户关联、资金划转控制、资金流向监控、大额预警处理、基金销售数据导入、与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联网等功能;

(三) 指定特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四) 与公司签订监督协议。

第六条销售账户的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销售账户只能由运营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公司作为旗下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注册登记账户和募集验资账户。

(一) 注册登记账户是用于交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公司可以开立多个注册登记账户。

(二) 募集验资账户是用于暂存认购资金的销售账户。

处于同一募集期的不同基金的认购资金,公司应当使用不同的募集验资账户。

公司开立募集验资账户时,须与监督机构约定在募集验资完成后该账户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客户管理部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回复的,公司方可启用该销售账户。

第十条销售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客户管理部自变更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撤销销售账户,客户管理部向监督机构申请,并将销售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他销售账户或者返还基金投资人。

第十二条客户管理部自销售账户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监督机构及监督协议

第十三条公司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须载明协议当事人的声明与保证,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公司具有合法的开立销售账户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或者限制开立销售账户的情形;

(二) 明确约定协议到期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三)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监督机构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五) 当事人负有了解对方遵守本制度及履行协议情况的义务,如发现对方违规或者违约,应当要求对方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的要求。

第四章销售账户运作规范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

销售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时间遵循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基金投资人申购(认购)失败、赎回基金或者基金分红的资金,应当退回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基金投资人须向公司提出申请。

公司在变更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后向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发生变更,且未向公司提出申请,致使资金无法返还基金投资人的,公司将资金存放于销售归集总账户,并记录明细。

第二十条公司用自有资金参与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选择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

第二■一条公司不得以销售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二条公司直接从销售账户扣划销售相关费用的,须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费用收取的证明文件和划往账户的基本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向各销售机构预留募集验资账户、注册登记账户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如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各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应向公司预留其开立的销售归集总账户的开户行、户名、

账号。

如有更改,须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第五章清算账户的利息处理

第二十四条注册登记账户与直销销售归集总账户的资金利息,直销业务除份额确认日至划入托管账户期间孳生的利息归基金资产外,其余归公司所有。

基金托管账户资金利息归入基金资产。

第二十五条基金募集期利息:

基金发行成功后,投资者认购成功的资金在设立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因违规原因产生的无效认购情况,其无效认购款本金退回认购人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基金募集失败:

募集费用由公司承担,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六章销售机构资金划拨流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于T+1012:

00前处理T-1日15:

00至T015:

00所接受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或者T-1017:

00至T日17:

00的认购申请(基金认购或者开放申购首日的起始时间为T09:

30),并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发送交易确认及交收数据。

第二十八条基金投资人发起基金认购的,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

(一) T0:

提交认购申请。

(二) T+10:

读取TA确认数据,将TA清算汇总表与清算系统中的TA报表相核对,将直销确认报表和资金存入报表与清算系统中的直销数据报表相核对。

核对后在T日交割汇总报表上加盖资金清算财务专用章,并与代销机构确认。

(三) T+20:

根据T+1日的确认数据,生成资金划拨单,并划拨款项。

1.直销机构:

生成资金划拨单,清算人员核对后将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由直销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向募集验资账户,并确认资金到账。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将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通过其开立的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向公司募集验资账户,由公司清算人员核对当日数据,根据网银实时查询,并确认资金到账。

(四) 募集期结束后,根据基金成立数据,打印资金划拨单,加盖资金清算财务专用章,经清算人员签字确认后交与审计机构,由清算人员将认购资金一次性由募集验资账户划向托管账户。

第二十九条基金投资人发起基金申购的,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申购资金:

(一) T0:

提交申购申请。

(二) T+10:

读取TA确认数据,将TA清算汇总表与清算系统中的TA报表相核对,将直销确认报表和资金存入报表与清算系统中的直销数据报表相核对。

核对后在T日交割汇总报表上加盖资金清算财务专用章,并与代销机构确认。

(三) T+20:

根据T+1日的确认数据,生成资金划拨单。

1.直销机构:

生成资金划拨单,清算人员核对后将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由直销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向注册登记账户;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将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通过其开立的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向公司注册登记账户,清算人员核对数据,根据网银实时查询,并确认资金到账。

(四) T+20:

生成当日资金划拨单,加盖资金清算财务专用章,经清算人员签字确认后交与基金会计,由清算人员将各销售机构申购资金净额(不含申购费)统一由注册登记账户划向托管账户。

第三十条基金投资人发起基金赎回的,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赎回资金:

(一) T0:

赎回申请。

(二) T+10:

读取TA确认数据,将TA清算汇总表与清算系统中的TA报表相核对,将直销确认报表和资金存入报表与清算系统中的直销数据报表相核对。

核对后在T日交割汇总报表上加盖资金清算财务专用章,并与代销机构确认。

(三) T+30(货币基金为T+1日):

根据T+1日的确认数据,生成并打印资金划拨单,加盖资金清算财务专用章,经清算人员签字确认后交与基金会计,由基金会计通知托管行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由托管账户划向注册登记账户。

(四) T+3日(货币基金为T+1日):

生成当日资金划拨单,清算人员核对后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由注册登记账户划向直销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各代销机构开立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五) T+4日(货币基金为T+2日):

生成直销资金划拨单,清算人员核对后将赎回资金由直销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向各投资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基金分红时,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分红资金:

(一) T日:

以份额权益登记日为T日。

(二) T+10:

读取TA确认数据,将打印的TA清算汇总表与清算系统中的TA报表相核对。

(三) T+20:

根据T日的确认数据,生成并打印资金划拨单,并加盖资金清算财务专用章,经清算人员签字确认后交与基金会计,由基金会计通知托管行将分红资金由托管账户划向注册登记账户。

(四) T+2日:

生成资金划拨单,清算人员核对后将分红资金由注册登记账户划向直销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各代销机构开立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五) T+2日:

生成直销资金划拨单,清算人员核对后将分红资金由直销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向各投资人账户。

第三十二条基金投资人发起基金转换的,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转换资金:

(一) T0:

转换申请。

(二) T+10:

读取TA确认数据,将TA清算汇总表与清算系统中的TA报表相核对。

(三) T+3日,根据T+1日的确认数据,生成并打印资金划拨单,加盖资金清算财务专用章,经清算人员签字确认后交与基金会计,由基金会计通知托管行将转出资金(含手续费)由转出基金托管账户划向注册登记账户。

(四) T+3日,生成当日资金划拨单,加盖资金清算财务专用章,经清算人员签字确认后交与基金会计,由清算人员将转入资金(不含手续费)统一由注册登记账户划向转入基金托管账户。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注册登记账户与托管账户的交收采用“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第七章票据'印鉴以及网上银行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空白票据、支付密码、资金清算财务专用章由清算人员负责保管并登记使用情况,法人名章由董事长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网上银行的划拨采取二级复核机制。

网上银行用户分为操作员、一级授权员、二级授权员。

具体人员由运营部负责人指定,各级用户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六条基金清算业务使用的印章的开立、使用以及票据的开立、保管比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销售资金清算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基金销售资金交收时存在的风险主要如下:

(一) 资金清算人员通过网上银行发出划款指令时发生户名、账号、金额书写等错误。

(二) 资金清算人员开具支票、电汇单时发生户名、账号、金额书写等错误。

(三) 资金清算人员在将投资人资金存入投资人账户时,发生入账串户或金额错误。

(四) 托管行根据资金划拨指令划款时,发生错划、漏划。

(五) 托管行将投资人的资金入账时发生串户。

(六) 销售机构的银行账户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资金从银行划出后因账号、户名不符被退回。

(七) 投资人的银行账户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到直销柜台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资金从银行划出后因账号、户名不符被退回。

第三十八条风险控制措施

(一)实行专人负责的资金清算

运营部指定专人负责清算工作,并设专岗复核。

资金清算经办员负责与各销售机构、直销客户进行财务核对、资金收付,保管银行票据、开户银行印鉴卡及资金清算财务专用章,完成日常账务处理。

资金清算复核员负责对划款指令进行复核,监控各类清算账户,协调开户银行和销售机构,审核销售手续费等。

(二) 建立有效的对账制度。

资金清算人员每日对通过注册登记账户和直销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的清算金额进行逐笔核对,并与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进行核对;采取定期对账与不定期抽查对账相结合的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金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资金清算经办员对注册登记机构的电子清算数据进行处理后产生对账单,传真给销售机构核对。

(三) 制定并严格执行规范的操作流程。

资金清算人员须严格执行已制定的资金划拨、清算路径、清算对账等业务操作流程、规章,以保证资金清算过程中每项资金划付均有章可循。

第三十九条差错处理

(一) 当资金清算出现业务差错时(如对账不平、延退支付等),资金清算人员须及时进行差错登记并依据差错情况及时处理。

(二) 当发生差错且资金已划出时,资金清算人员应立即上报运营部负责人,并及时与银行和收款单位联系,协商解决办法。

如果收款单位不愿退还款项,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 如果是公司原因导致的差错,要保证资金的正常收付,并向公司分管领导请示解决方案。

(四) 如果是清算银行原因导致的差错,资金清算人员应积极联系清算银行追索款项。

(五) 如果是投资人原因导致的差错,公司客服人员应积极联络投资人追索款项。

(六) 差错处理结束后,运营部根据公司损失情况,会同监察稽核部报请公司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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