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课程论文(论作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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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

摘要:

本文对作品的范畴及其保护范围,作品权属及使用问题方面归纳总结,并对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提出一些展望。

关键词:

作品;独立性;保护;作品归属

1、作品范畴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主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原创性)和可复制性,而且符合法律规定。

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直接决定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著作权法保护和不保护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种类有: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种类有: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4、作品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具有独创性(原创性)和可复制性。

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直接决定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独创性作为作品的实质性要件,法律却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更多的是通过司法判例或理论探讨,不断变换着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对一部作品的实质性要求。

如果没有独创性,无论在作品产生的过程中倾注了多少汗水,都是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对此决定性的条件,法律本应给予明确的界定,以便人们对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明确的认识,防止人们因不知而踏入法律禁区。

但是,由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差异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等,独创性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均处于模糊的状态,司法实务中,法官对独创性的认识也不统一。

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各不相同,差别较大。

应该明确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并不是指作品反映的思想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因为思想观念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的表达方式是独特的,包括用语的选择、情节的安排和主要人物的设计等等,即使是古老而陈旧的思想观念,只要作者以一种新颖的表达方式展现出来,就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

即,思想未必独,只要表达新。

独立完成且具有创造性的表达并非都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必须有选择、取舍和编排的余地,即作者最后形成的表达不是独一无二的,别人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用其他的表达将相同的思想主题展现出来。

反之,如果作者独立完成的表达是程式性的或是无可选择的,则这种表达会因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而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学术价值或艺术价值均无关,也与作品是否受到读者的欢迎无关。

法律上和艺术上对于一部作品的评价角度和标准有很大的差别。

在学术领域或艺术领域,一部作品的思想性越高,选取的角度越独特,表达技巧和手法越高超,其学术价值也自然越高,当然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如果一部作品使用的语言一般,传达的思想毫无新意,学术价值或者艺术价值平平或者毫无价值可言,但是只要其表达是作者独立选择和编排的结果,同样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著作权法面前,学术或艺术价值的优劣与是否能获得保护无关。

即,不问价值大小,只管表达独否。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以及其它智慧成果等。

作品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一种。

5、作品的归属问题

(一)首先归属于作者

作者指: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单位承担责任)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者共享。

(三)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1、归作者

单位有权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

2、归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

①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定、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五)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对内容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六)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归属

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但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归制片人、制作人。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者有署名权、按合同获得报酬权。

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作品的使用问题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可以不支付报酬?

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这个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7、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展望

紧紧抓住机遇,应对各种挑战,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中的知识产权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

虽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直接决定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任何关于独创性的相关规定,2002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至此,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中出现了独创性一词。

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在此基础上对独创性做出进一步的界定。

因此,我们无法从现行法律法规中发现独创性的涵义或判断独创性的标准。

多年来司法实务中在判断某一表达是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时,更多的是借助于理论界对此达成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这种立法的不明确,导致了法官在认定当事人争议的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时任意性程度较高,不利于保持司法的统一和权威性。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不同。

无论是作品还是发明或实用新型,都必须要有不同程度的创造性,当然创造性的要求却是截然不同的。

独创性与创造性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著作权法只要求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要进行独立的设计、选择、取舍和编排等,在此基础上,即使最后的成果与他人在先的作品雷同,也不会丧失独创性,依然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专利法则要求某项技术要想获得专利授权,与现有技术相比,必须是独一无二的。

如果已经存在相同的技术(无论是否为专利技术),则即使该项技术是发明人独立完成的,也会因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第二,独创性中的创造性的要求是很低,在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人们往往更注重的是其原创性,即只要某部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再加上少量的创造性即可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而专利法上的发明的创造性则必须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则必须是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种创造性的要求显然要比著作权法上独创性要求更高。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在意识上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机制上有利益激励机制,有规范的科技管理制度,在组织上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松林,《我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概说》课件

[2]关永宏,《数字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课件

[3]金渝林,《论作品的独创性》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

博士课程论文

中文题目(宋体,小二号字,加粗)

研究生姓名(宋体,四号字,加粗)

摘要(小四号字加粗):

×××(小四号字)

关键词(小四号字加粗):

××;××;…(小四号字)

正文部分(标题行用小四号字加粗,正文内容用小四号字)

参考文献(小四号字加粗)

[1]×××(五号字)

英文题目(TimesNewRoman,18号字,加粗)

研究生姓名拼音(TimesNewRoman,14号字,加粗)

Abstract(12号字加粗):

×××(12号字)

Keywords(12号字加粗):

××,××,…(12号字)

注:

正式上交课程论文时,请删除蓝色字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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