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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总结讲解

民事诉讼的管辖

主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婚姻家庭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

五、其他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管辖的概述

管辖:

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理

☆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

1.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诉讼也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到港澳台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一方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缔结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当事人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一方原在国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被告就原告”的适用进行了以下补充规定: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外流,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移送法院经审查,发现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

1.上级向下级转移

2.下级向上级转移

五、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管辖恒定

(1)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2)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而不随客观情形的变化发生管辖权的转移。

(3)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不得变更管辖法院。

案例分析:

A县与C、D、E、F四市、县相邻。

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2000年3月在C县签订了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

其中约定:

“运输方式:

加工厂代办托运。

履行地点:

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E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5万多元。

两厂几经协商未果。

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

最后提出:

“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1)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能否通过仲裁解决

(2)E市、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有管辖

(3)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为什么?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与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与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称谓

原告:

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己的或者受其保护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审判的一方当事人。

被告:

是指被原告声称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或者侵犯了其民事权益的对方当事人。

1、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合伙组织雇佣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为当事人。

3、在诉讼中,个人合伙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所有合伙人作为当事人。

4、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雇主和雇员作为共同被告。

5、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7、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8、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时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9、法人撤销有清算组的,清算组是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是当事人。

10、因新闻报导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1)只诉作者的,作者为被告;

(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3)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且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二、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能力。

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被撤销或者终止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又称诉讼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取得:

1.公民因年满18周岁而取得民事诉讼行为能力;2.能够行使民事行为并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

某中学初一学生王横(13岁),课间休息时把同学章鹏(12岁)推下楼梯,致章鹏全身多处骨折及外伤。

章鹏父亲章强为此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近万元。

章强要求王横的母亲王丽赔偿损失,王丽认为应由学校负责赔偿。

章强以原告身份起诉王丽,法院未予受理。

章强更改当事人后,法院受理。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

请求司法保护权(包括起诉权、反诉权、请求财产保全权等)、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收集及提供证据权、辩论权、请求调解权、自行和解权、提起上诉权、申请执行权、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诉讼材料与法律文书权等。

当事人应履行的主要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当事人的更换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非为正当当事人,而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要求非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诉讼行为.

五、诉讼承担

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

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诉讼承担的事由:

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3、诉讼过程中,法人因发生合并或分立而消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分立后新成立的法人共同作为诉讼权利的承担者参加诉讼;4、在诉讼中,法人被撤销的,由决定撤销的主管单位作为诉讼的承担者;5、在诉讼中,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组织终止的,由接受管理其财产的组织承继诉讼;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乡村企业和街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管理体制变革而关闭的,诉讼权利义务由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承担。

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

发生诉讼承担后,承担诉讼的新当事人应当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原当事人所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诉讼承担的某些法定事由,可能同时会引起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诉讼:

是指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两人以上共同参加的诉讼

特征:

1.同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2.人民法院把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合并为一方进行审理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

是指一个案件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诉的标的,因而所有当事人必须共同参加的诉讼。

特征:

1.共同诉讼人对诉的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2.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同一诉讼

(一)应当共同参加诉讼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挂靠人与被挂靠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以分立后的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介绍信、银行账户,借用人被他人起诉,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

6、遗产继承纠纷中的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既未被诉,又未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而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7、因代理行为产生纠纷提起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列为共同被告。

8、财产共有权人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9、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0、数人共同侵权,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

1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为共同被告。

1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共同被告。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

是指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的诉的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许可,通知所有当事人共同参加的诉讼。

特征:

1.共同诉讼人各自的诉的标的属同一种类;2.各共同诉讼人有共同的对方当事人;3.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并不是必须共同诉讼;4.共同诉讼的成立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第三节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具有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从而加入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

2.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是将本诉讼的原告、被告作为其参加诉讼的被告,自己居于参加诉讼的原告的诉讼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1.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

申请参加诉讼;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3.无权行使下列权利: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提起反诉;4.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

2009年5月12日,刘春红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殴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

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

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2009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

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问:

(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

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为什么?

200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邻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

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

201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

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中尹某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

(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

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第四节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当事人中的数人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征:

1、诉讼主体人数众多人数在10人以上;2、诉讼主体代表性;3、承担法律后果的伸展性.

第五节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的名义并为其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4.诉讼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2.被代理人仅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3.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为当事人的利益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2、委托代理权范围的限制性;3、证明代理权存在的方式是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人;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二人为限,各自的代理权限均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载明,以免造成诉讼代理人之间因意见不一致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法律援助制度:

所谓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国家对需要采用法律救济手段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中切实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

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要帮助,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我国公民.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民事诉讼法学

1.诉讼法的共有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第一节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证据,无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盼别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二、合议庭的构成

(一)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

1、构成: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陪审制:

由非司法职业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我国:

人民陪审员英美法系:

陪审团

(二)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作为合议庭成员

(三)再审程序的合议庭

(1)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中有陪审员参加的,再审时陪审员仍可参加

(2)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一)审判长:

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不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合议庭的一名审判员担任。

注:

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二)民主集中制

1、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2、少数成员的观点记入笔录

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一)审判委员会

1、审判委员会的性质:

人民法院内部专门对审判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的机构

2、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总结本法院审判工作的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二)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实行指导和监督

1、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认为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当时,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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