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132958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135.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4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4页
亲,该文档总共2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docx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生产企业。

    2Z20601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1.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2.其它

  【记忆】分为如下几类记忆:

制度建设(1、9、10、11项);人员建设(3、4、5、6项);资金支持(2、7项);物品支持(8项)及其他(12项) 

 2Z2060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三、政府监管

项目

内容

开工监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证后监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如不再具备条件,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意】可以撤销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生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其他

 2Z2060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

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给予警告

·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撤销证书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证书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则)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钱)

  【记忆】对于单位(或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来说,应该建章立制、投钱管人,并负总责。

  【注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总承包资质序列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

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特级

不少于6人

 

不少于2人

不少于2人

一级

不少于4人

不少于3人

二级及以下

不少于3人

不少于2人

  具体人数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四、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五、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2Z2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比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则)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钱)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2Z20602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4.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5.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Z2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二、从业人员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2Z20602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与“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一)三类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二)“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12下单选、12下多选】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拆工、高处作业吊篮拆卸工、其他

  二、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须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须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2Z206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20万元的罚款或撤职处分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质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0603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思路】掌握哪些项目需要编制,谁编制,谁审查签字,谁监督。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编制主体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可以由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安全专项方案的内容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不需专家论证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提示1】实行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提示2】审核签字后,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需重新审核。

  【提示3】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提示4】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步。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2Z20603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夏季要防暑降温;

  冬季要防寒防冻;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雨期和冬季施工,要防滑;

  傍山沿河要防滑坡;

  大风、大雨应暂停施工。

  【注意】施工现场暂时停工,应由施工单位作好现场防护(无论是谁的原因),费用根据责任由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某一方承担。

  【链接】施工单位只承担自身原因、错误引起的责任;所有非施工单位原因(建设单位、第三方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均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1.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护安全距离;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封闭围挡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七)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14单选】

  范围:

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

使用前检测

施工单位在使用上述设备时,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设备

应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四方验收)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一)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注意1】施工企业应将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列入标外管理;

  【注意2】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

因拖欠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2Z20603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的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12上多选】

  1.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在节能改造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巡逻人员。

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2.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

  3.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

  ①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②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5.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四、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有:

(1)按国家标准和审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2)查验相关建筑构件、材料,使用合格产品;(3)落实责任,确定安全负责人。

  五、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施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Z20603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提示】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工伤认定

  

(一)认定的情形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工作)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两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其它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虽符合以上情况,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4单选】

  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4.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劳动能力鉴定

项目

内容

劳动能力障碍

(10个伤残等级)

1~4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5~6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1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

(3个等级)

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注意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注意2】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注意3】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

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

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的人员(危险作业人员)

  【注意】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非强制性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非强制性商业保险)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期限:

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12下单选】

  最低保险金额:

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和费率

  保险费全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提倡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对管理和安全好的企业下浮费率,反之上浮。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1.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2.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

  3.项目总承包的,分包单位的意外保险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费用

  4.业主直接发包的,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略)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1.保险公司应提供安全服务;

  2.不能提供此服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

  3.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节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Z20604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事故等级划分要素(三要素):

  

(一)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二)直接经济损失和数额(经济要素)

  (三)社会影响(社会要素):

上述两条件不符合,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为特殊事故处理。

  2Z20604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类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

应急处理程序

应急保障

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理程序

应急处置要点

注意事项

  2.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的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备案

  1.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2.备案

企业性质

备案的机构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单位的

分别抄送所在地省级或市区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备案

  【提示】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仅提供备案登记表即可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2.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五、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预案。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人员和器材。

  【提示】注意总包分包,预案是由总承包统一编制,但组织、人员和器材是各自配备

 2Z20604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监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时间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它负责人

  (3)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

  【注意】

  

(1)报告事故地点,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报告事故所涉及的区域;

  

(2)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3)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不能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二、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化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