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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载物创新善建知行致远”。

校风:

“团结勤奋求是攀登”。

第十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学校基本情况、招生考试、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师资、教学质量、学生管理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文化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尊重与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员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六)实行信息公开,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全面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面向建设行业、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需要,按照强化夯实土建类专业,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产业的思路布局专业,凸显建筑院校特色。

第十七条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与企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校企合作形式。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以现代学徒制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

第十九条学校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为指导,借鉴和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全面推进质量文化建设,构建专业教学、学生教育、行政管理与服务、后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全员全程全方位质量管理。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条学校以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为主线,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行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场景中得到训练。

建立与行业企业技术要求、工艺流程、管理规范、设备水平同步的实习实训装备标准体系。

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

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顺应教育国际化潮流,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

通过与国(境)外高校和办学机构依法开展多种合作办学形式,开展教育理念、技术、文化、师资、学生及其他资源交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深化与建设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服务中国建筑国际化发展战略,培养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支持和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技术服务,推进协同创新,促进师生创新能力提升,为学校内涵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支持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建立各类创新和技术服务平台,培育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二十三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依托教学资源优势,开展继续教育;

扩大辐射区域,依法设置成人教学点,开展成人教育;

根据现实需求及相关规定,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延伸成人教育层次。

服务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自身基本条件和产业、行业、区域特点,围绕行业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开展各级各类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用技术研究和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充分发挥辐射、影响、帮助、带动作用。

加强与信誉良好的国际组织、跨国企业、海外企业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职业教育。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强化道德风尚和主流舆论,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建设具有鲁班精神的大学文化,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优秀企业文化吸收融入到学校的精神理念、制度机制、行为活动、物质环境中,推动产业文化、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融合,促进职业技能培养与职业精神养成相融合。

第四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会议事、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如下基本规则:

(一)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若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对分歧较大的重大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四)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是党委提出需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

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部分重大事项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二节校长

第三十四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三十七条学校校长办公会为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着力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坚持原则、学术造诣高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院及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审议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二)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或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科研规划、科研管理制度、重大科研决策、学术团队建设、校级科研和教改项目立项与结题;

(四)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建设,监督、规范学术行为;

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处理建议或意见;

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五)就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学校预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或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六)承担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在审议或评定事项时,如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具体承担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及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学术事项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

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对学校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议。

(五)组织编写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编写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学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八)对相关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九)受校长委托,对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指导全校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政校行企、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合作企业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秘书长各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

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80%方可开会,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民主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提升教职工思想和业务素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等职责。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代表全院最广大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所有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

学代会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委员由学代会代表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学代会闭会期间,学代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的领导机构,并向学代会负责。

第五十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民主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学校和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二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据法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节内设机构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学校机构设置条例,根据人才培养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和二级管理单位的编制、职责及运行机制,并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施二级管理,以“专业集群、资源共享、有利于专业发展和学生培养”为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

以“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有利于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为原则,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

学校内设的党政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由学校领导对口分管,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

二级管理单位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管理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院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五条二级学院(部)实行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负责制,院长(系主任)是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系)的教育教学、科研、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主持总支(支部)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领导院(系)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七条二级学院(部)原则上实行专业带头人和专业核心课程负责人制度,在二级学院(部)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教学、科研以及技术服务等办学活动。

学校积极引进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深专家和高级技术人才充实各二级学院的管理或教学、科研队伍。

第五十八条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院长和书记主持。

第五十九条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学校可建立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部)。

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部)由学校统一领导,实行董事会(理事会)决策下的院长(主任)负责制。

第五章学生、学员

第六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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