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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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打造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国内领先、国际著名企业”的战略总体目标,加强贵州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电营业标准化管理,全面规范公司电费抄核收业务工作,树立规范、统一的公司服务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1总则

1.1适用范围

1.1.1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电费抄核收管理职能、职责、内容与质量要求、检查与考核。

1.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供电局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

1.1.3本办法所称的电费抄核收工作是指营业工作中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账的一系列业务过程,包括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账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1.2管理职责

1.2.1公司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费电价的法规、政策,落实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制定本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考核办法等;负责对所属各供电局的电费抄核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负责本公司抄核收各环节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所属各供电局电费法律事务的指导和协调。

1.2.2各供电局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费的法规、政策,落实本标准及各子公司依据本标准进一步细化的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考核办法等;负责具体实施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

各局市场营销部主任为本单位抄核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末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抄核收工作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在次年元月20日前上报公司市场交易部,电费抄核收管理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

1.3管理原则

1.3.1按照科学化管理原则,建立抄表、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电费账务、营业稽查、营业责任事故追究等管理制度。

1.3.2按照标准化管理原则,建立营业抄核收标准化作业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3.3按照集约化管理原则,优化整合抄核收工作流程,实行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缴、电费账务、电费资金的统一管理。

1.3.4积极推进营销现代化建设,以信息化技术提高抄核收管理手段,实现抄核收工作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取消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提高营业抄核收工作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第六十号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1.5主要名词解释

1.5.1电费抄核收工作是指营业工作中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账的一系列业务过程,包括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账务管理等工作。

1.5.2抄表例日是指按计划排定的抄表日期;实抄率是指实际抄表客户的户数占该期应抄表客户户数之百分比;抄表差错率是指错抄客户的户数占该期应抄表客户户数之百分比;电费差错率是指差错电费金额与该期应收电费总额之百分比。

1.5.3电费是指各级供电企业电力销售的总收入,包括目录电费、力率调整电费、国家或地方规定随征的基金、附加费,但不包括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电费。

1.5.4应收电费是指根据客户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向客户收取的电费;实收电费是指依据应收电费向客户实际收取的电费;应收电费余额(欠费)是指客户交费期限过后仍未确认实收的电费;

1.5.5在途电费是指已完成营业收费工作,但尚未确认为实收电费的电费资金。

1.5.6电费回收率是指一定时间内的客户交费与应收电费之百分比;

2抄表管理

抄表工作是抄核收管理的第一个环节,是抄表人员利用各种抄表方式对所有在供电企业立户的用电户电能计量表计,进行的电量抄录工作。

抄见的用电户电量是计收电费的依据。

抄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抄表日期内及时、准确、无误地抄录电能表数据(流程图见附件1)。

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2.1抄表例日

2.1.1全省大客户(包括趸售客户)抄表时间统一为每月25日24时。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抄表时间的,须书面报告公司,经公司备案批准后实行。

2.1.2其他客户应按月、按例日进行抄表,并保持抄表周期的稳定;各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抄表例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双月抄表方式,应报公司备案批准。

2.1.3对于新装客户,要在建档后的1个月内抄表,遇特殊情况,两个月内应抄表。

2.2抄表方式及工作要求

抄表方式主要采用自动抄表、抄表器抄表、手工抄表等。

抄表线路以供电线路或变压器台区等方式确定。

2.2.1远程抄表

2.2.1.1抄表员在抄表例日通过各种远程抄表方式,将抄回的电能表数据审核无误后传送给核算人员。

2.2.1.2审核发现异常的客户,抄表员应现场核实。

属远程抄表系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相关维护部门及时处理。

2.2.1.3对于远程抄表的客户,抄表人员每年现场核实不得少于2次。

2.2.2现场抄表

2.2.2.1抄表员按规定日期到现场准确、及时、完整地抄回所有客户电能表指示数。

2.2.2.2现场抄表时要核对相关信息(变压器铭牌、容量、电能表表号、电表位数、倍率等),并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及封印是否完整齐全,无误后抄录电能表数据。

2.2.2.3抄表完毕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数据导(录)入电费计算系统。

2.2.2.4采用抄表卡抄表的单位,抄表卡应由专人集中管理。

2.2.2.5对于安装有互感器的电能表,在抄表时应抄录到小数点后2位,需量表应完整抄录指示数,一般用电户抄整数位。

2.2.2.6抄录容量超过315千伏安的用电户电表时,应通知客户同时抄表,以免客户对表码产生异议。

2.2.2.7抄表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抄,并做到不漏抄、不错抄,不得任意估抄。

确因用电户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电户改期补抄;在非丰枯交接月份确因客户原因未能如期抄表时,居民客户可暂按上月电量估抄计收电费,待下月抄表时一并结清,但需要在抄表卡(器)中注明估抄情况,不得连续两个月估抄。

2.2.3抄表异常

2.2.3.1抄表异常的分类:

包括电量异常、计量装置异常、用电异常、改变用电性质异常等。

电量异常:

指电量突增、突减(本月抄见电量与前三个月平均电量或上月电量相比增减幅度在±30%及以上)。

计量装置异常:

指抄表时发现表计故障,如表计烧毁、表计倒转、停走、电子显示缺失、封印打开、互感器开路、烧坏、缺相等。

用电异常:

指抄表时发现私增容量、擅自接线用电等违约窃电行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等。

2.2.3.2发现以上异常时,应生成异常报告单发送相关部门处理。

填写违章、窃电登记单,并经用电户现场签字确认;对拒绝配合工作的用电户应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用电检查人员或有关领导到现场取证调查。

2.2.3.3对审核员或客户提出的抄表问题,应在1日内现场复核、更正完成,并予以答复。

2.2.4抄表考核

2.2.4.1各局应建立抄表质量评价及监督考核制度,对实抄率、抄表差错率、差错电量、客户用电信息准确率、抄表信息完整率进行考核。

2.2.4.2建立抄表区域轮换制度,原则上轮换周期不大于一年。

2.2.4.3建立抄表工作检查制度,各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抄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工抄表的大客户年度抄表复查面应不低于总抄表户次数的10%;居民客户及自动抄表的大客户抄表复查面应不低于总抄表户次数的2%。

2.2.4.4公司将通过营销稽查方式对各局抄表工作进行考核。

3电量电费核算(流程图见附件1)

3.1人员要求

各局应按规定设置电费计算和审核专职人员,负责对电费的计算和审核工作。

抄表、核算与收费分别由不同人员负责,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原则上同一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中两项工作。

审核人员所负责的审核区域应进行不定期轮换。

3.2工作要求

3.2.1计算和审核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计算和审核已抄区域客户的电费。

审核时,对大工业、趸售客户、新装或变更用电第一次计算电费的客户,应逐户进行审核;对其余客户可按抄表异常情况的重点审核,并填写异常报告。

3.2.2审核人员应对审核区域内影响当月计费的工作单进行逐项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3.2.2.1新装:

审核客户基本档案信息、变压器、线路、电能计量装置信息是否完整。

用电类别、电价、功率因数调整标准是否执行正确。

3.2.2.2变更用电:

审核所有用电变更前后的容量、电价、功率因数调整标准、计量装置信息是否变更正确。

3.2.2.3退、补电量、电费:

对退补电量、电费的依据及计算方式的正确性进行审核。

3.2.3审核人员应将发现的异常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修改正确后,重新计算电费。

3.3审核抄表数据

3.3.1检查抄表数据是否完整、有无异常。

3.3.2应制定合理的电量异常校核比例,由系统自动予以提示作为审核的参考,所定比例最大不能超过正常电量的50%。

3.3.3审核人员应将审核发现的异常报告反馈给相关人员复核,双方确认签字后审核人员才能据以修改。

如有差错,由审核人员注明原因并做好记录,经系统回退给责任人,由责任人修改相关数据后再提交。

3.3.4电费发行

3.3.4.1审核人员确认电费计算正确无误后,发行电费,生成欠费信息,转收费环节。

3.3.4.2电费发行后,确需要重新计算时,应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

3.4电量电费退补

3.4.1退、补电量电费应通过相关工作单并经过审批后进行。

3.4.2追、退补电量电费的审批权限由各供电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4.3建立退、补电量电费台账并每月统计退补电量、电费情况。

3.5电费差错处理及考核

3.5.1对于形成应收账款后的差错,采用红字冲减法对应收和实收进行处理。

3.5.2建立电量电费差错考核制度。

对电量电费结算数据的完整性、准确率,以及电费差错率、差错金额、报表差错率进行考核。

3.5.3建立核算工作检查制度,各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核算工作的监督、检查。

核算工作检查面大客户不得低于2%。

4收费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4.1电费通知方式

发送电费交款通知可选择抄表员送单、邮政代投、电话通知、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

4.2收费方式

4.2.1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电费交费方式,加强电费风险控制与管理,严格执行《供用电合同》,缩短电费资金在途时间,确保电费资金安全,提高收费工作效率。

4.2.2推广银行联网收费方式,开通并完善网上交费、电话交费、充值卡付费、自助终端交费等多种收费方式,除边远地区外,要逐步取消走收电费的收费方式。

4.2.3各供电企业应甄别电费风险较大的客户,对有拖、欠电费历史记录的用电客户;租赁型的用电客户;交付能力较差的用电客户;停产或半停产的用电客户;临时用电客户实施预购电的收费方式。

4.3收费期限

供电企业可根据客户的用电性质和具体情况,通过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确定向客户收取电费的期限和额度。

4.3.1对居民客户,自抄表之日起,10日内为交清电费期限,超过为逾期。

4.3.2对每月一次性交清电费的其他客户,供电企业规定的交费日前或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的交费日前为交清电费期限,超过为逾期。

4.3.3对分次交清电费的用电户,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的分次交费日前为交费期限,超过为逾期。

4.3.4月用电费达三十万元及以上的非预付费客户,须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严格按协议结算电费。

4.3.5逾期不交或未交清电费,即为拖欠电费。

对拖欠电费的用电户,要严格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不得任意减免。

在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须明确电费违约金的相关条款。

4.4营业网点现金收费

4.4.1收取电费必须实时在电费管理系统上操作,收费过程中,应对户名、应收电费、收到客户现金、找补金额进行认真核对和复颂,做到准确收费。

4.4.2收取现金时,应当面点清复诵。

收款后,打印电费发票,并盖上发票专用章。

4.4.3每日下班前应扎账,将当日所收金额与发票进行核对,如有长、短款现象,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向班长报告。

4.4.4收费员应当日统计填制《实收电费日报表凭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送复核人员复核。

4.4.5收费场所应设有保险柜,并有保卫人员负责收费场所的安全。

当日所收现金应存入银行,不得挪用。

4.5银电联网、托收、转账

4.5.1新开或更改银电联网及托收业务的客户应签订银行、供电局、客户三方协议。

客户的资料应在协议签订后两日内准确地在电费管理系统中录入、修改。

4.5.2中止银电联网及托收业务的客户应持有关申请到银行或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中止手续。

4.5.3银电联网客户的电费数据,应在电费发行后的1个工作日内传送到银行。

对银行返回的数据应及时进行入账、对账,发现实收与银行返回数据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4.5.4电费托收单应在电费发行后2日内传递到银行。

4.5.5收到客户的转账支票、汇票等应在1日内认真审核,对银行印鉴、支票金额、收款人全称及账号等,并与出票银行进行核对,确认有效后销账。

承兑汇票贴现利息由客户承担。

4.5.6负责银电联网、银行托收和转账的入帐人员应每日统计并填制《实收电费日报表凭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送复核人员复核。

4.6实收确认

4.6.1营业收费的确认:

对现金收费方式的(含支票),以收到现金(含支票)并开据了发票或收据为准;对银行代划、托收无承付、汇兑、转帐等方式的,以电费资金到达我方银行电费专户为准;对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如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方的,以背书转让为准,否则,应以贴现或兑现后资金到达我方银行帐户为准;对以物资抵电费的,以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与客户签定协议,并完成物资产权移交手续为准。

原则上不提倡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4.6.2实收电费的确认:

对现金收费方式的(含支票),以电费资金到达我方银行电费专户为准;对银行代划、银行托收无承付、汇兑、转帐等方式的,以电费资金到达我方银行电费专户为准;对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如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方的,以背书转让为准,否则,应以贴现或兑现后资金到达我方银行帐户为准;对以物资抵电费的,以物资被拍卖或兑现后资金到达我方银行电费专户为准。

经确认后的实收电费,可以完成销帐工作。

4.7实收复核

4.7.1《实收电费日报表凭单》需经复核人员复核和汇总才能向财务部门报出。

复核人员应在接到该表的1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如有疑问立即退回制表人,制表人应在1日内更改或重制该表。

4.7.2各收费部门每日应将经复核的各收费员的《实收电费日报表凭单》进行汇总,填制《实收电费日报表汇总凭单》,报送财务部门。

如财务部门提出疑问,应及时核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答复。

4.7.3各收费部门月末应统计填报当月《实收电费月报》报财务部门。

4.7.4各收费部门应将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退回本部门生成的各种报表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5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按税务部门有关的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4.8电费催收

4.8.1各供电单位要切实落实电费回收责任制,建立电费回收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严防电费流失。

4.8.2催收电费时,供电部门可采用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公告通知等方式通知欠费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费。

4.8.3对欠费客户应采取积极措施,多种手段进行催收。

4.8.4对陈欠电费客户,应与客户签订欠费还款协议,并严格执行。

4.8.5对逾期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客户,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电或限电。

4.8.6催费停限电审批权限

4.8.6.1对用电容量在100kW以下的客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客户停(限)电通知单》,报相关班长备案后即可执行;对用电容量在100kW以上的客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客户停(限)电通知单》,报营业所领导审批同意。

4.8.6.2对于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对环境严重污染及在政治、经济上有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客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客户停(限)电审批单》,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同时将《欠费客户停电通知单》报送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4.8.7电费催收的要求

4.8.7.1《欠费客户停(限)电通知单》,应注明停限电的原因、时间、范围,加盖单位公章,在实施停限电前3至7日内送达客户,并由客户签字认知。

4.8.7.2在实施停限电前30分钟要通知客户1次,方可按通知规定的要求实施停限电。

4.8.7.3因欠费被停限电的客户交清全部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后,3日内恢复对客户的正常供电。

4.8.7.4对个别特殊情况的客户,在客户交纳50%以上的欠费和电费违约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可视具体情况,按照停限电的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暂缓停限电。

4.8.7.5对催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4.9客户欠费管理

4.9.1对欠电费客户制订催费的措施和落实方案,并建立对欠电费客户的管理制度。

应加强对客户经营情况的调查分析.

4.9.2大力推行购电制。

对有以下行为的客户必须安装预付费装置:

4.9.2.1濒临破产(或破产)的欠费客户,将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分开计量分别安装;

4.9.2.2欠交电费且催收困难的客户;

4.9.2.3诚信度低的客户;

4.9.2.4流动性较大或临时用电的客户;

4.9.2.5各单位认为其他应实行购电制的客户。

4.9.3实行购电制的欠费客户购买电量时,必须按一定比例金额(至少10%以上)交付陈欠电费。

4.9.4加强对安装预付费装置的管理,在供用电合同中增加安装预付费装置有关条款。

4.9.5每月对预付费装置客户及分次划拨客户电费缴纳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

4.9.6各单位对欠电费的商场、铺面及厂房、场地租赁承包或经营权进行转让的客户,必须认真检查、核实登记,并将以下事项落实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恢复供电。

4.9.6.1所欠电费必须有承担者;

4.9.6.2一次性交清所欠电费50%以上,并签订余额清还协议;

4.9.6.3安装预付费装置,保证每次用购电金额的10%以上抵扣陈欠电费。

4.9.7对跨年度欠交电费的客户要做到:

建立电费定期核对催还制度。

每年末向欠费客户发《电费对账催还款通知书》,让其逐笔核对无误后做出还款计划并由其财务部门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意见,交回本单位存档;

建立电费担保制度。

主要依据用电客户用电类别、企业性质、资产状况、欠费额度由双方协商采取《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特别是对跨年度欠交电费超过20万元的直供客户,必须与其签订还款协议书;对跨年欠交电费超过100万元且催收困难的直供客户除签订还款协议书外,还必须办理财产抵押或担保手续。

1000万元以上的欠费户的还款协议书、财产抵押或担保文件报公司备案。

4.9.8地方政府部门要求对欠费客户供电的,各单位应与地方政府部门协商达成文字协议并落实担保单位,方可给予供电。

4.9.9各单位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列入关停并转客户的名单。

对列入关停并转名单的客户以多种方式收回陈欠电费,不允许发生新欠。

4.9.10开展以物资冲抵、煤炭冲抵、车辆冲抵陈欠电费的工作。

4.9.11严格执行电费回收统计报表制度。

规范和统一电费回收情况的统计与上报工作,保证报表和数据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4.9.12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电费回收工作。

各单位应组织研究电费回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救济手段保护电费债权。

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应依法采取措施要求客户提供电费担保,签订抵押或保证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采取供用电合同保全措施,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申请支付令,直至起诉追费。

4.9.13加大电费回收宣传。

通过报纸、电视、新闻发布会、因特网等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在社会上树立依法、自觉缴付电费的观念。

5电价执行和监督

5.1为加强电价管理,不断提高营业抄核收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电价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各供电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电价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电价政策。

5.2要严格执行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严禁借各种名义变相降低或提高上网电价。

5.3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省公司转发的销售电价,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流程,进行价格测算和执行,不得擅自执行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电价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单位或当事人责任。

5.4大用户直购电等电价改革有关工作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逐步试点推行,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以前,各单位不得擅自执行。

5.5各供电局要加强对电价执行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用电稽查和营销审计等手段确保电价执行严肃性。

5.6各供电局要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肃电价纪律,对违规电价行为,要积极向省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6营销系统电价维护

6.1各供电局须由专人负责本单位营销系统中电价维护和审核,并将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报省公司备案。

6.2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系统开发单位配合省公司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下发文件制定全省统一的电价调整方案,各供电局应按统一的方案和流程对营销系统中电价的进行变更,变更后须由审核人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行。

(流程图见附件1)

6.3营销系统电价调整完成后,省公司将对各供电局的电价变更情况和实际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电价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7账务管理

7.1设账

7.1.1电费台账的设立应以供电局为单位,有多个电费核算区的供电局,应当在核算区设立二级电费台账。

7.1.2电费台账除必需的电费总账外,还应根据当时现行电价的构成设立相应的分项账。

6.1.3为方便对账查账,对跨年的电费账目应分年管理,各项台账都应按年设立和登录。

7.2记账

7.2.1年初数:

每年年初,将上年末核对无误的总账和各分项账的年末余额,转登到本年总账和各分项账的首页首行,作为本年年初数。

7.2.2本年发生数:

以向财务部门报出的应收、实收报表作为记账凭证,将每日发生的应收、实收电费数目逐笔登入台账。

7.2.3要求做到总账和分项账同时登入,以保持总账与分项账数字对平。

7.2.4每月末对总账和各分项账结出应收、实收电费的‘本月发生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相应的‘余额’。

7.3对账

7.3.1给电费管理系统设定:

每月月末24时编报《用电客户欠费统计表》,列出历年(分年)本年(分月)用户欠费总数。

7.3.2每月初将上月结出的电费总账余额与《用电客户欠费统计表》核对,发现两边反映的欠费数额不相符时,应尽快查出差错及时纠正,以达到电费总账余额与《用电客户欠费表》相符为止。

7.3.3每月初在电费总账余额与《用电客户欠费表》相符的基础上,将电费总账余额与分项账余额的总和核对,发现两边余额不相符时,应尽快查出差错及时纠正,以达到总账余额与分项账余额的总和相符为止。

7.3.4每月初在电费总账余额与《用电客户欠费表》、与分项账余额的总和相符的基础上,与财务账面核对,发现两边余额不相符时,应尽快查出差错及时纠正,以达到营销电费总账余额及分项账余额与财务账面余额相符为止。

8电费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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