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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25

爆炸材料销毁26

附则26

煤矿井下爆破制度27

入井须知29

入井检身与升入井清点制度30

矿井测风制度31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32

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33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35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36

盲巷管理制度38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39

消防火检查制度40

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41

要害所场管理制度42

考勤制度43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3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3

重大隐患报告制度47

隐患分级治理和监控制度48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9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50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55

领导入井带班制度57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58

领导入井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59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61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62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3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66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67

停产撤人制度69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消灭死亡和重伤以上事故;

(2)轻伤事故控制在2‰以内;

(3)工程质量消灭不合格品,优良品率达90%以上,杜绝工程危险品;

(4)井下电气设备确保100%防爆,提高完好率,降低待修率和事故率;

(5)消灭生产,机运等非人生伤害事故;

(6)抓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班组安全化建设,实现年度安全质量标准;

(7)实现安全生产年。

第6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井口、段队、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井口、段队、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法,制止“三违”。

第7条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井口、段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1)完成考核期内的管理目标;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第8条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井口、段队、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分,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第9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月起执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3条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

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参加。

第6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3)分析安全生产形式,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第7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开会人员。

第8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第9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起执行。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工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现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

第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管理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处理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

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

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

第8条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10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元,由职工交现款。

第9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损失情况研究,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5%;

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10条建立违章登记制度。

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

第11条井口、段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

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处罚。

第12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第13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起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作业规程、措施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

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发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水煤柱需要变动进新编制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报省煤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计划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7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8条采区设计方案。

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练,数据准确,表达简练。

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字要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

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

未参加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

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编余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14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起执行。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

第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监察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监督检查,矿长或安全矿长负责落实。

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井口段队、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监督检查负全面责任。

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

第5条由矿长,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监督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定、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对生产作业场所、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检查表制度。

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

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实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

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

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对未按规程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及其它处罚。

第13条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14条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第15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害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害情况。

第3条本制度使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4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

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5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相关人员的责任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段队长、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每月组织三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上旬由矿井组织一次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中旬由矿井组织一次专项隐患排查工作;

下旬由集团公司组织一次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每天由带班人员、安全员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查出问题及时整改,每月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向双阳区安全监察局报告一次。

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

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

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作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

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的,段队、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队伍。

第9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段队、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度、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

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13条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15条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16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起执行。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总则

第1条凡新入矿职工岗前培训必须坚持三级培训制度,下井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72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方准入井实习;

在老工人带领下,签订师徒合同,实习四个月后,再进行相应工种的岗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分配工作。

第2条段队长以上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准上岗;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许指挥生产。

第3条因工作需要调岗的人员,劳资部门提出转岗意见,报请矿领导批准,矿按有关规定安排对其进行新岗位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到新岗位工作,否则,不准转岗。

第4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5条安全培训时间:

新入矿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全员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初训、复训时间均不得低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

第6条安全技术培训内容:

(1)新入矿人员的岗前培训,主要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矿纪矿规、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职业道德、矿井概况、入井须知、煤矿灾害事故预防知识和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为培训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的初训内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进行。

主要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煤矿生产技术、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及各工种相关的专业知识为培训内容。

(3)安全技术全员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复训内容相同,以近期颁布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国内外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要求;

有关本岗位及其相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

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新经验和新方法;

近期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有重点的复习学过的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规律及防治措施为主要培训内容。

(4)转岗人员的培训内容按新岗位工种的初训内容进行。

第7条矿分管培训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安全技术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报矿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必须保证按期完成。

第8条矿分管职工培训的领导要组织本部门要搞好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管理工作,把调进调出、调换工作转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及时进行整理。

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1条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和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2条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安全副矿长:

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全检查员:

负责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

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

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第3条各生产班组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

第4条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中,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部门负责人、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第5条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小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

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新工人分配矿井、班组,入井前,车间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6条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7条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8条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学时在职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9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

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是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了解作业可能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教育与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教育与培训实施

第10条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部门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1条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12条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安全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第13条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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