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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

“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

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

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

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

部分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2、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

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

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三、问:

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在论证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对象和价格,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预期收益、内部控制制度及失败补救措施,进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2、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结合以下因素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进行充分分析:

(1)募集配套资金是否有利于提高重组项目的整合绩效;

(2)上市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是否已有明确用途,如有明确用途的,还应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3)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资产负债率对比;

(4)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效率及截至目前剩余情况;

(5)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用途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

(6)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的,已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情况。

3、募集配套资金采取锁价方式发行的,重组报告书中还应披露以下事项:

(1)选取锁价方式的原因;

(2)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

(3)锁价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本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是否为巩固控制权,如是,还应披露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重组前所持股份是否有相应的锁定期安排;

(4)锁价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

4、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是否进行了明确规定。

5、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自本问答发布之日后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执行,2020年7月5日问答《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同时废止。

20200606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问题与解答问:

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是否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上市部2020年1月19日发布)明确,“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鉴于《暂行办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明确了有关要求,在本问答发布之日后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中涉及的定价方式、发行对象、锁定期等安排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00425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游戏公司有关事项的问题与解答问: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标的资产为游戏公司的,在重组报告书中应当披露哪些内容?

对独立财务顾问有什么特殊要求?

申请人应当结合游戏公司特点及运营模式,在重组报告书中分析并披露以下业务数据:

主要游戏的总玩家数量、付费玩家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玩家报告期内每月人均消费值、充值消费比、玩家的年龄和地域分布、开发人员等。

同时,披露将未开发项目纳入收益法评估范围的说明,以及作为高风险、高波动公司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取值合理性的说明。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围绕游戏公司业绩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根据标的资产的运营模式、产品数量、玩家分布、盈利能力等因素确定核查范围,主要包括:

1.核查主要游戏账户的充值消费比、在线时长等数据;

2.分游戏或运营方式核查主要游戏账户的充值情况,充值银行账户账号,每次充值地址(IP、MAC),充值前后两天内账户登录地址(IP、MAC),每款游戏的活跃用户数等信息;

3.核查标的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自我充值消费行为;

4.提供标的资产游戏产品主要装备、道具等的价格信息,主要游戏玩家对装备、道具的购买和消费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关于以上问题的专项核查报告应当在申请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同时提供关于标的资产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经过、核查范围等事项的说明。

20200425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应当如何编制重组报告书的问题与解答问:

根据《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如何编制重组报告书?

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26号准则》(下略)第十条第

(二)项的“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补充《1号准则》第四节“风险因素”相关内容。

2.在第十条第(六)项的“交易标的”部分,补充《1号准则》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与技术”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相关内容。

3.在第十条第(八)项的“交易的合规性分析”部分,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在第十条第(十)项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的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号准则》第六节“业务与技术”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二节“业务发展目标”相关内容。

5.在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财务会计信息”部分,补充《1号准则》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

6.在第十条第(十二)项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或规范措施”部分,补充《1号准则》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相关内容。

7.在第十条第(十六)项的“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部分,补充《1号准则》第九节“公司治理”相关内容。

8.在第十条第(十七)项的“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部分,补充《1号准则》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相关内容。

20200425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问题与解答问: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初始交易前,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原股东,仅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交易协议书》等协议购回标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恢复至30%以上的,是否需要向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答:

如《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交易协议书》明确约定标的股份待购回期间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及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均归属于原股东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向我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同时,原股东应在购回交20200418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问: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

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

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

2.相关股权变动行为确已构成股权激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5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20200107关于股权激励备忘录相关事项的问答问:

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行权或解锁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

对照指标应客观公开;

行权或解锁业绩条件应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

上市公司应对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对照指标的获取途径、行权或解锁业绩指标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等作充分披露,独立董事应就可比对象的选取标准、行权或解锁业绩指标的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司竞争力提升等发表意见。

20200113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的相关问答1.问:

上市公司如何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篇二:

玩转三板(并购、挂牌、定向)【玩转三板】股转公司关于新三板业务(并购、挂牌、定向发行)的问答汇编2020-03-16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

(一)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是否属于协议收购?

是否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不视为协议收购,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是否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挂牌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五、以协议方式、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如何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

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

收购人应当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1通过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

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股份在前述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是否构成收购?

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但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导致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七、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如果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八、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可以聘请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

不可以。

由于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负有持续督导职责,如果由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可能对该主办券商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九、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是否都应当聘请律师?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规定,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否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

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已消除的,相关财务数据可以作为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但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已消除作出专项说明,并予以披露。

2十二、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中是否包括交易双方不知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挂牌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当纳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

十三、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需要。

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十四、如何判断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不超过200人?

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案及配套资金募集方案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的(含200人),视为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十五、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之内披露。

但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重组,挂牌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件时,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十六、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是否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是否可以分别定价?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有何具体要求?

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股份可以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但应当逐一表决、分别审议。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

重组完成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概况”部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单独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并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说明。

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认购公告,并列明认购对象。

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格式要求,披露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

十七、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有何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应当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着重披露定价相关信息,并就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列明单项资产增减值的具体情况,并逐项说明资产增减值原因。

3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评估标的未来收入预测及折现率计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

未来收入预测趋势与重组标的历史财务数据不匹配的,应当着重对该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采用市价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进行说明。

十八、挂牌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应当在何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同时,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据此,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但挂牌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经股转系统审查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题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待挂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再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

十九、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是否可以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视为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暂停转让,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

(一)——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问:

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请问财务数据应当以什么时间作为基准日?

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意时点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下称“权益分派”),这种做法存在超额分配,损害投资者及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公开转让股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而验资报告仅是对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到位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意时点的财务数据也并不具有公开性,不能全面直观反映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不能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何时点的财务数据为基准进行权益分派。

为规范挂牌公司的权益分派行为,拟进行权益分派的挂牌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应当以公开披露过的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6个月内)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期末日作为基准日,也就是说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应当以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为依据。

如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可以以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基础。

基准日的财务数据指的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如无特殊安排,均以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数为准。

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必须实施完毕,如未能实施则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4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

(二)——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问:

挂牌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近期,随着市场功能的完善,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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