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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再生有色金属协会、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沈阳市环保所、深圳市固体废物处理站、北京市环科院、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广州电池厂、南孚电池厂。

附件二: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资源回收、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回收技术市场,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干电池、可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1.5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镍镉可充电电池、废铅酸蓄电池。

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淘汰一次电池生产中使用的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适当处置废镍镉充电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含镉、铅等有害成分的废电池。

1.6废氧化汞电池、废镍镉可充电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1.7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和污染规律的基础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鼓励开展新型电池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研究,为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供依据。

1.8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的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的正确了解,实现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1.9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

2.电池的生产与消费

2.1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利用、处理处置。

电池分类标识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

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

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

2.2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有责任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

2.3电池进口商有责任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

2.4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

2.5加强市场管理,杜绝不合格的劣质电池产品和冒牌电池产品流入市场;

坚决取缔生产劣质电池产品和冒牌电池产品的工厂和作坊。

2.6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

加快技术改造,保证在2005年1月1日前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提高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在国内市场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销售量。

在东部城市等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应限制以至淘汰含汞量大于0.0001%的锌锰电池的消费。

2.7禁止进口含汞量大于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

2005年1月1日后禁止进口含汞量大于0.0001%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

2.8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电池中的使用。

鼓励发展锂离子可充电电池的生产,逐步用氢镍可充电电池和锂离子可充电电池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可充电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

2.9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

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

2.10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镍氢可充电电池和锂离子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镍镉可充电电池。

3.收集

3.1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充电电池)和氧化汞、氧化银等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扣式电池)以及铅酸蓄电池。

3.2在具备安全、有效的处理处置条件的地区,鼓励以资源回收为目的收集一次干电池。

3.3下列单位有责任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商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3.4上述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的责任单位应该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

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该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

3.5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以利于回收。

3.6回收后的废电池应该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处理处置。

3.7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该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

4.运输

4.1废电池要根据其种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

4.2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

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标识。

4.3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露污染。

4.4废电池的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

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4.5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至环境中。

5.贮存

5.1废电池的贮存是指废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包括在确定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

5.2废电池的贮存设施应该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3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

5.4使用容器对废电池进行贮存的,应该根据废电池种类分类盛装,所用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标识。

6.资源再生

6.1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该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应该审慎建设废一次干电池的回收利用工厂。

6.2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的建设应该经过充分的论证,保证设施的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资源回收的经济有效。

6.3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该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要求进行管理,需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废一次干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该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应该在申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

6.4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的场址选择应该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

6.5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得小于在所处理的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

6.6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必须在密闭环境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并达标后排放。

禁止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的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的二次污染。

6.7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必须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

6.8废电池的火法冶金资源再生装置必须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9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

6.10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废气排放应该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必须设置污水净化设施。

工厂排放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6.12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必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13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必需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

坚决取缔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的工厂和作坊;

坚决制止不顾工人死活进行野蛮操作的行为。

6.14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7.处理处置

7.1在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将各种废电池从将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垃圾流中分选出来。

在对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之前,须对垃圾进行分拣,将各种废电池从垃圾中拣出,避免废电池进入垃圾焚烧炉和垃圾堆肥发酵仓。

7.2为减少和避免垃圾中废电池对环境的污染,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

7.3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除资源再生目的外的焚烧处理。

7.4对于在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的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废电池,在收集后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

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以在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中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坑,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

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能够满足填埋作业所需的强度要求。

7.5为便于将来废电池的再生利用,宜将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7.6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严禁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该遵从本章的要求。

8.2废铅酸蓄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

8.3废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运行。

8.4鼓励建设废铅酸蓄电池的地区性集中收集、资源再生设施,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8.5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该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8.6废铅酸蓄电池的拆解、回收工厂必须将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塑料、原料铅、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严禁将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不经处理排入下水道或直接排入环境中。

8.7废铅酸蓄电池的再生冶炼之前必须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并且进行铅膏的脱硫预处理。

不得带壳、酸直接冶炼。

8.8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0%;

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鼓励生产规模大于1万吨/年;

火法冶炼采用密闭冶炼技术;

具有完整的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并且其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了妥善、安全的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回收冶炼企业。

8.9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的粉尘和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写说明

中国固体废物管理网

一、前言

 废电池污染及其处理是目前社会最为关注的环境保护焦点之一。

废电池通常包括干电池和蓄电池两大类,在其制造材料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如汞、镉、铅、镍、锌、铬、氟以及有害有机化合物,因此当废旧电池被丢弃或处置不当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我国目前年产电池已经达10亿只以上,但是目前还没有已经成功地处理废旧电池污染的案例,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安全、妥善地处理废旧电池的设施和企业出现,同时也就没有完整、科学的废旧电池处理处置技术体系。

因此,虽然社会各界及其媒体对于废旧电池的污染关注越来越深,公众的意识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的软硬件基础薄弱,目前还没有能力消除和避免这一污染;

同时由于某些错误舆论的误导,废旧电池回收与处理技术市场混乱,造成某些不必要的浪费和失误,干扰了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

制定关于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将有利于这一技术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关于废旧电池科学研究的开展和应用,有利于废旧电池回收与处理技术市场的规范发展。

 我国自“七五”开始对废旧电池的处理技术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同时几十年来国际上也对废旧电池的收集和处理处置技术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

总结我们自己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将会加快我们环境保护工作的进步,促进废旧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规范废旧电池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市场,进而解决废旧电池的污染问题。

二、编制目的

 

规范废旧电池处理处置技术市场;

正确引导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为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

促进废旧电池安全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

三、编制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

具有可操作性,宜于推广;

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根据废旧电池污染程度采用相应的管理和技术对策;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促进技术进步;

体现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进步的要求;

环境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政策重点

 废电池污染的焦点是电池中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威胁和对生态的破坏。

一般讲,电池主要的污染物质是汞、镉、铅、镍、锌,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汞、镉、铅。

 铅是生物非必需元素,至今尚未发现它对人体的有益作用。

铅可对许多人体器官和系统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对于人胸、肾脏、生殖系统、心血管系统。

这些影响表现为智力下降(尤其是对儿童学习方面引起明显问题)、肾损伤、不育、流产以及高血压等。

 镉严重影响动植物的生长,并在动植物体内富集,最终危害人体健康,而成为一种毒性很强、对环境危害性很大的污染物质。

 汞是唯一能在大气中以蒸汽形态存在的金属,具有较高的蒸汽压。

汞及其化合物,特别是有机汞化合物具有很强的生物毒性、较快的生物生物富集放大速率和较长的脑器官生物半衰期。

 锌、镍的毒性相对较小,在一定浓度范围内是有益物质,但是在环境中超过极限也会对人体构成危害。

 由此可以看出,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应该是汞、镉、铅。

但是,电池中其他化合物,特别是锂电池中的电解液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也应该受到重视。

 这些重金属在电池中的存在大多是集中在一种或几种电池种类中。

如汞主要存在于锌锰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中;

铅主要存在于铅酸电池中;

而镉主要存在于镉镍电池中。

实际上,所谓废电池污染控制主要是这几种废电池的控制。

 废电池污染的控制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通过回收收集对废电池进行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保证废电池中有害物质在可控条件下进行处理。

第二种是控制、减少以至替代有害物质在电池中的存在。

碱性电池低汞、无汞化工艺,用氢镍电池、锂电池替代镉镍电池等都属于这一类。

通常两种方法同时进行。

 具体两种方法的可靠性和可行性比较,可以通过清华大学的研究进行说明。

这一研究是针对深圳市废电池的管理政策进行的。

在这一研究中,比较研究了不同回收比例和不同无汞化程度的健康风险。

这一研究结果见表4—1。

表4—12005年深圳废一次干电池非致癌风险评价

无汞化程度(%)020406080100

收集率(%)

02.782.271.751.230.720.18

202.221.821.400.980.570.15

401.671.361.050.740.430.11

 从这一研究结果中可以看出,就控制废电池随垃圾收集处理对人体风险而言,提高一次干电池无汞化比例远比对废一次干电池进行分类收集要重要得多。

当无汞化程度达到80%时,即使收集率为0,废电池随垃圾一起进行处理的健康风险就小于1,仍然处于可接受水平。

但是当收集率达到40%(这已经是一个非常高的收集率了),仍然要无汞化程度达到40%,才能达到同样的风险度。

实际上,提高电池的无汞化程度比提高废一次电池的收集率要相对容易得多。

根据国家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一次电池的低汞化;

到2005年1月1日,禁止生产汞含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同时,控制以至逐渐淘汰糊式锌锰电池。

实际上,在发达国家,基本已经实现一次电池的无汞化。

因此,提高废电池的无汞化程度是更可行的汞控制方式。

 同样,镉、铅的控制应该采用替代的方式。

但是由于工艺替代的可行性以及电池性能的原因,镉镍电池和铅酸电池目前还不可能被完全替代,因此还需要采用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来控制镉、铅的污染。

 对于废电池的处理处置方式对于环境的影响,国内外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日本福冈大学自80年代初开始进行垃圾填埋场中废电池汞的迁移规律进行了长达15年的研究。

在这一实验中,分别采用不同填埋构造,在不同的填埋柱中填入不同种类、不同数量的废干电池。

在填埋柱内,各装填4吨垃圾;

垃圾分别由焚烧灰、草木、塑料、玻璃、金属、污泥、垃圾堆肥、砂土等组成。

在每个柱子内,分别混合装填入废弃的1号、2号、3号锌锰电池、3号碱性锌锰电池、汞电池,垃圾中含有的废电池汞量分别有9.9克、11.8克、0.9克、0,垃圾中汞的吨当量分别为2.7克、3.2克、0.4克、0.2克。

整个实验进行了10年。

在10年中,各个实验柱产生的垃圾渗滤液中汞的浓度在0.0001mg/L和0.00035mg/L之间变化,均小于日本0.0005mg/L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而且装填废电池的垃圾实验柱渗滤液汞含量与没有装填废电池的对照柱渗滤液汞含量相比,没有明显差异。

在实验期间,填埋柱内不同填埋层中汞的气化浓度分别是0.1μg/m3和0.5μg/m3之间,是大气中汞浓度的10—100倍,是WHO推荐作业区环境标准(15μg/m3)的1/10—1/100。

而且,在几个实验柱内气化汞浓度没有明显的差异。

经过10年的实验,实验填埋柱解体时测定柱内汞的气化浓度分别是1.0μg/m3和50μg/m3之间,而且填装碱性锌锰电池的碱柱浓度最高,以下依次为填装各种电池的混合柱和填装锌锰电池的锰柱。

这一顺序恰恰也是在实验初期填埋柱内含汞量的高低顺序。

解体后各个填埋柱内的汞的残留量见表4—2。

表4—2实验柱内汞的残留量

实验柱混合柱碱柱锰柱空白柱

填装时废物中含量(mg)788.5788.5788.5788.5

废电池中含量(mg)9916.711809.6883.20

总计(mg)10705.312598.11671.7788.5

解体时废物中汞的残留量(mg)1060.8744.4708.8708.8

废物中汞的残留率(%)134.794.590.190.1

废电池中汞的残留率(%)9343.811055.4820.60

废电池中汞的残留量(mg)94.293.692.9——

总的残留量(mg)*10406.911801.51531.3710.7

总的残留率(%)97.293.791.690.1

10年间由渗滤液流出的汞量(mg)0.90.80.80.8

由渗滤液流出的汞逸出率(%)0.0080.0060.050.1

10年间的总汞大气扩散量(mg)80.839.466.265.9

由大气扩散流出的汞逸出率(%)0.80.34.08.4

10年间废电池汞的扩散量(mg)11.35.50.9——

废电池中汞的大气扩散率(%)0.10.050.1——

*包括填埋柱内覆土和填埋柱底部的残留量。

 由实验数据可以看出,在10年内,填埋柱内废电池中汞的残留率在93—94%之间,即有6—7%的汞从废电池中逸出。

但是可以看出,在混合柱和碱柱内废物中汞的残留量比空白柱中要高。

可以认为这些高出的部分是废物吸附(或截留)的从废电池中逸出的汞。

这部分汞分别占逸出的汞的61.3%和4.6%。

 10年内实验柱内随渗滤液流出的汞的量占柱内汞的总量的0.008%至0.1%。

而由废电池扩散到大气中的汞占废电池中汞的总量的0.05%—0.1%之间。

 由以上实验结果可以看出,废电池在垃圾填埋场中基本不会造成汞的污染。

而在2001年和2002年间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垃圾处理场所做的环境影响调查中也可以看出这一影响。

在这一调查中,对全国288个各种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和地下水水质进行了监测。

监测结果表明,除一家填埋场所在地地下水汞浓度超过国家标准4倍以外,其余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和地下水中汞的浓度均未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到目前为止,我国废电池的流向主要为随生活垃圾一起处理,而我国垃圾98%以上是采用填埋进行处理。

因此可以认为,在垃圾场中废电池中的汞不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由于以上研究和调查分析结果,以及电池的无汞化和由于一次电池回收的高成本和回收电池回收效益的低下而需要大量的补贴,所以目前世界各国大多不对废弃的一次电池组织回收,而随生活垃圾流进行混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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