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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

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

邮政编码:

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宏发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江苏省滦阳市建委。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白良成、孙振安、张国辉、陈海英、徐振新、张益、龚伯勋、姜宗顺、杨承休、李万修、黄益民、王素英、唐志革、姜鹏运、郭琉、高霞、温穗卿、秦峰、林桂鹏、朱平

目次

总则

术语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3.1 

垃圾产生量

3.2 

垃圾特性分析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4.2 

厂址选择

4.3 

全厂总图设计

4.4 

总平面布置

4.5 

厂区道路

4.6 

绿化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5.1 

一般规定

5.2 

垃圾接收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焚烧系统

6.1 

6.2 

垃圾焚烧锅炉

6.3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6.4 

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装置

6.5 

残渣处理系统与装置

烟气净化系统

7.1 

7.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3 

除尘

7.4 

二恶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7.5 

氨氧化物的去除

7.6 

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8.1 

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供热、供电、供冷联合生产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电气系统

9.1 

9.2 

厂用电系统

9.3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4 

照明系统

9.5 

电缆选择与敷设

9.6 

通信

10 

自动化控制

10.1 

10.2 

自动化水平

10.3 

分散控制系统

10.4 

检测与报警

10.5 

保护和联锁

10.6 

自动控制.

10.7 

电源与气源

11 

给水、排水和消防

11.1 

给水

11.2 

排水

11.3 

消防

12 

采暖通风与空调

12.1 

12.2 

采暖

12.3 

通风.

12.4 

空调

13 

建筑与结构

13.1 

建筑

13.2 

结构

14 

其他辅助设施

14.1 

化验

14.2 

机修及库房

14.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15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5.1 

15.2 

环境保护

15.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6 

工程施工及验收

16.1 

16.2 

工程施工及验收.

16.3 

竣工验收 

1

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生活垃圾muncpalsoldwaste(MSW)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垃圾焚烧锅炉wastencneratonboler

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低位热值lowheatvalue(LHV)

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焚烧速率rateofburnng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ntenstypergratearea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2.0.6连续焚烧方式Contnuousncneraton

通过送料器连续运动,将垃圾投人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2.0.7焚烧线ncneratonlne

对垃圾迸人垃圾焚烧装置,经过焚烧变成炉渣排出和垃圾热能的转换,以及产生烟气的净化等垃圾处理过程所需要的全部工程设施的总称。

2.0.8燃烧室CombustonChamber

垃圾焚烧锅炉内的垃圾燃烧空间。

包括垃圾在炉床上干燥、燃烧、燃尽过程和燃烧过程中生成的可燃气体与可燃颗粒物燃烧过程所占据的全部空间。

2.0.9飞灰稳定化flyashstablzaton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2.0.10飞灰固化flyashsoldfcaton

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飞灰稳定化的处理过程。

2.0.11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thermaleffcencyofwastencneraton

垃圾焚烧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人的总热量之比。

2.0.12炉渣热灼减率lossofgnton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

25C保持3h条件下,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烘干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2.0.13烟气净化系统fluegascleanng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14二恶英类doxns

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恶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吠哺(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2.0.15渗沥液1eachate

垃圾储存过程中渗沥出的液体。

3.1.1

垃圾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3.1.2垃圾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币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l06中的有关规定。

3.2.1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物理性质:

物理组成、容重、尺寸

2工业分析:

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2.2垃圾物理成分应由下列项目构成:

1有机物:

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

2无机物:

玻璃、金属、砖瓦渣土

3其他。

3.2.3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3.2.4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3.2.5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元素分析包括:

碳(C)、氢(H)、氧(0)、氮(N)、硫(S)、氯(Cl)。

2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0.2mm

3.2.6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

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分析成份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

4.1.1垃圾焚烧厂应包括:

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输入与输出各类物质的计量装置,以及油品供应、压缩空气供应和化验、机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4.1.2

垃圾焚烧厂服务区的范围、垃圾焚烧的规模和生产管理、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垃圾总产生量、分布情况及发展规划确定。

4.1.3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新建厂宜设置2—4台垃圾焚烧炉。

4.1.4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Ⅰ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1200t/d以上

2Ⅱ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600~1200t/d(含1200t/d)

3Ⅲ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150一600t/d(含600t/d)

4Ⅳ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50一15Ot/d(含15Ot/d)

4.2.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4.2.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4.2.3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

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

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人地区电力网。

7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的垃圾焚烧厂,生产蒸汽的蒸汽管网输迭距离不宜大于4km;

生产热水的热水管网输迭距离不宜大于10km。

4.3.1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的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垃圾焚烧厂的人流和物流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的进出。

4.3.3垃圾焚烧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

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4总平面布置

4.4.1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4.2Ⅲ类、Ⅳ类垃圾焚烧厂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宜与垃圾焚烧厂房合并建设。

4.4.3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

4.4.4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4.4.5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出人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4.4.6垃圾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处。

4.5厂区道路

4.5.1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4.5.2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

垃圾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4.5.3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8m;

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

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宜大于8%。

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4.5.4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4.6.1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4.6.2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30%。

4.6.3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1.1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包括:

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粗大垃圾破碎和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

5.1.2粗大垃圾破碎机的设置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状况确定。

5.2.1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

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Ⅰ类、Ⅱ类垃圾焚烧厂设置2—3台

2Ⅲ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2台

3Ⅳ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台。

5.2.2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5.2.3汽车衡规格应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称量精度20kg确定。

5.2.4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向通行时,纵深不宜小于15m;

双向通行时,纵深不宜小于18m

2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有充足的采光

4有卫生防护措施。

5.2.5垃圾池卸料口处应设置垃圾卸料门。

垃圾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卸料门应满足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2垃圾卸料门的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3个。

3垃圾卸料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4

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

5.2.6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事故报警及其他安全设施。

5.3.1垃圾池有效容积应按3~5d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

垃圾池宽度不应小千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2.5倍。

5.3.2垃圾池应处于负压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装置。

5.3.3与垃圾接触的垃圾池内壁,应有防渗、防腐蚀措施,应平滑耐磨、抗冲击。

垃圾池底应有不小于2%的纵向坡度。

5.3.4垃圾池应设置可靠的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

5.3.5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抓斗起重机的配置应满足作业要求,且不宜少于2台

2抓斗应有计量功能

3应设置备用抓斗

4应有防止垃圾抓斗起重机碰撞的措施

5宜采用不低于半自动的控制方式。

5.3.6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

6.1.1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装置、垃圾焚烧装置、残渣处理装置、燃烧空气装置、启动点火与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6.1.2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累积运行时间不应少于8000h。

6.1.3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6.1.4物流平衡图应表示出额定垃圾焚烧工况下,焚烧厂各设备输人、输出物质的量化关系。

6.1.5垃圾焚烧锅炉进料口处的垃圾平均低位值不应少于5000kj/kg。

燃烧图的设计应根据单位垃圾焚烧量与与设计的垃圾低位热值确定。

6.1.6Ⅰ类、Ⅱ类、Ⅲ类垃圾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a,Ⅳ类垃圾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

15a。

6.2垃圾焚烧锅炉

6.2.1新建垃圾焚烧厂应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锅炉,且不宜设置备用垃圾焚烧锅炉。

6.2.2垃圾焚烧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垃圾额定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应保证垃圾额定处理能力,并应适应全年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

2应有超负荷处理能力,垃圾进料量应可调节

3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4炉膛内烟气在不低于850oC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s

5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3%一5%以内。

6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垃圾焚烧锅炉,宜设置垃圾渗沥液喷人装置。

6.2.3垃圾焚烧锅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料斗宜有不小于0.5~1h的垃圾储存量;

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

2应设有防止垃圾搭桥堵塞的设施

3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装置

4进料管下口纵向尺寸应大于上口纵向尺寸,高度应能阻断垃圾焚烧装置内烟气通过进料管和进料斗逸出。

进料管宜采取冷却措施。

6.2.4垃圾焚烧锅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护栏,但不应妨碍投料运行。

6.3.1垃圾焚烧锅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空气和二次空气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6.3.2一次空气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

进风口处应设置隔栅等过滤装置。

6.3.3当垃圾焚烧锅炉进料口处的垃圾低位热值小于8000kj/kg时;

一、二次空气加热装置宜采用蒸汽一空气加热器,加热温度应根据垃圾池内的垃圾低位热值确定。

6.3.4连接进风口至风机、风机至空气加热器、空气加热器至垃圾焚烧锅炉的迸风口或空气预热器进口的空气管道设计,应减小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并保证管道系统气密性;

管道之间的连接应密封;

空气加热器后的管道及管件应保温,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

6.3.5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的台数应根据垃圾焚烧的设计要求而确定。

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不应设就地备用风机。

6.3.6垃圾焚烧锅炉出口的烟气含氧量应控制在6%一12%。

6.3.7一、二次风机的风量调节宜采用连续方式。

6.3.8..一,二次风机的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110%~120%。

当设有炉墙风机时,该风机的风量应根据垃圾焚烧锅炉设计要求确定。

6.3.9一、二次风机的风压,应根据垃圾焚烧锅炉阻力、一次空气加热器阻力、空气预热器阻力、一次空气风管及管件阀门阻力损失、风机入口静压等确定。

二次风机的风压应根据二次风喷嘴阻力、二次空气加热器阻力、二次空气风管及管件闸门阻力损失、风机人口静压等确定。

6.4.1垃圾焚烧锅炉配置的燃烧器宜采用固定方式,燃烧器应有良好的燃料分配质量和合理配风的性能。

6.4.2燃烧器的辅助燃料应根据当地燃料来源确定。

6.4.3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

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锅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2.0倍。

6.4.4供油泵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6.4.5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6.4.6采用重油燃料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5条的规定外,还应在系统中设置过滤装置、排水装置、油罐脱水装置、管线伴热保温装置、蒸汽吹扫装置。

6.5.1残渣处理系统应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

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储存、除铁、碎渣等设施。

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排料、受料等设施。

6.5.2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处理。

6.5.3

炉渣与飞灰的生成量,应根据垃圾物理成分、炉渣热灼减率及焚烧垃圾量核定。

6.5.4残渣处理技术选择与规模确定,应根据炉渣与飞灰的产生量、特性及综合利用方式、当地自然条件、运输条件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5.5残渣处理系统的关键设备附近,应设必要的检修设施和场地。

6.5.6炉渣处理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垃圾焚烧锅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2炉渣输送设备应有足够宽度

3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不低于5d的储存量确定

4应对炉渣进行磁选。

6.5.7飞灰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

7.1.1烟气净化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技术间关联作用。

7.1.2烟气净化装置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

7.2.1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和硫氧化物等,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作为中和剂,在反应器内进行中和反应。

7.2.2烟气净化系统应优先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流式或下流式反应器内的烟气停留时间分别不宜低于l0s和20s

2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3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含水量完全蒸发。

7.2.3中和剂采用氧化钙或氢氧化钙时,其有效物质含量不宜低于80%,且质量稳定。

7.2.4中和剂贮罐的容量宜按4~7d的用量设计。

7.2.5中和剂浆液输送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和剂浆液输送泵应具备粉碎颗粒物的功能,泵体应易拆卸清洗;

泵人口端应设置过滤装置且该装置不得妨碍管路系统的正常工作

2中和剂浆液输送泵应设置2台,其中应有1台备用

3管路中的阀门宜选择中和剂浆液不易沉积的直通式球阀、隔膜阀,不宜选择闸阀、截止阀

4管道应有坡敷设,并不得出现类似存水弯的管道段

5管道内中相剂浆液流速不应低于1.Om/s

6中和剂浆液输送管道应设置便于定期清洗的管道和设备冲洗口

7采用半干法、湿法去除酸性污染物的反应器,内壁积垢的厚度不应大于10mm

8经常拆装和易堵的管段,应采用法兰连接;

易堵、易磨的设备、部件应设置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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