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和奖励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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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我校教师完成的、未公开发表的、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的各类学术研究报告、咨询报告;
(四)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
(五)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
(六)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
(七)获奖类科研成果:
指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厅局级、校级授予奖项的科研成果;
其他社会公认的获奖成果。
(八)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学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
凡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署名单位完成的、权属明确的科研成果,均应到各单位登记。
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在成果所属部门科研管理人员处登记,并将成果信息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时需报送科研成果原件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科研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相关科研成果,统一建档保存。
第五条未经登记、未通过审核或未署名重庆工商大学的科研成果,在涉及职称(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时,学校不予承认,不纳入科研工作量核算范围。
第三章考核
第六条学校以自然年为奖励考核周期,以学院为考核单位,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08]216号),对各学院纳入考核范围人员的科研工作总量(包括总分和质量分)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在对各学院完成科研工作量定额的考核中,学校以各学院完成定额(包括总分和质量分)的日期为准,该日期后取得的科研成果确定为“学院超额部分的科研成果”。
第四章奖励
第八条奖励范围和标准
1、学术论文和专利
表1:
学术论文和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万元)
原刊论文
一级
《SCIENCE》、《NATURE》
10
二级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
1.2
三级
重要期刊(A类)
1
重要期刊(B类)
0.8
四级
CSSCI/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核心版
0.3
CSSCI集刊
0.28
收录、检索论文
SCI、SSCI、A&
HCI
EI
0.6
ISTP、ISSHP
0.15
专利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备注
1、外文核心期刊按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SCI.JCR、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SSCI.JCR主题分区表分类,一区按重要期刊A类执行,二区按重要期刊B类执行。
2、以上收录系统,如有扩展版,按核心版的80%进行奖励;
3、同一篇论文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2、学术著作
表2:
学术著作奖励范围和标准
著作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部)
学术
专著
学校指定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
0.5
学术性编著、译著
0.2
学术性工具书
0.1
1、字数不低于15万;
2、学校指定出版社是指: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
3、有争议的著作及其奖励办法,由学校组织专家审核认定;
4、由学校资助出版的著作或已获得各级各类后期资助项目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
5、再版、修订、重印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
3、获奖成果
表3:
获奖成果的范围和标准
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50
20
教育部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
6
3
1.5
省部级
省(市、自治区)政府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
2
国务院各部委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科技部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1、以上奖项若有特等奖,则特等奖视为一等奖,其余奖励等级依次顺延降一级;
2、以上奖项若未划分等级,视为三等奖予以奖励;
3、社会公认的重要专项奖励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奖励;
4、获得多项奖励的同一成果,其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奖励方式
1、学校只奖励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成果;
2、下列学术成果,由学校直接给予奖励:
(1)表1中所列一、二、三级原刊论文;
(2)表3中所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教育部奖励、省部级奖励。
3、下列科研成果,按照学校奖励与学科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奖励。
(1)表1中除一、二、三级原刊论文之外的成果;
(2)表2所列成果;
(3)表3中所列科技部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学校奖励:
学校将学院超额部分科研成果的奖励经费的70%核拨给学院,由学院自行制定标准实施奖励。
学科奖励:
与学校重点支持学科正相关的科研成果,由各相关学科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30%补足奖励。
奖励经费由相关学科建设经费列支。
第十条科研平台的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考核办法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重工商大[2008]216号)实施,科研成果的奖励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其他岗位的人员发表的科研成果,由学校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给予奖励,其中学校奖励部分由学校直接奖励个人,学科奖励部分具体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制订并实施。
第十二条各科研平台对以该平台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可以按表4所列标准给予复奖。
教育部科研平台的复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第八条所列标准的40%,其他科研平台复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第八条所列标准的20%。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的科研成果,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所列标准自行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修订稿)》(重工商大[2005]231号)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关于美术、设计艺术类和文学类作品的奖励办法
1、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综合大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一篇B级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举办的综合性大展参展作品,每件参照一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2、中国美协及所属艺委会、中国油画协会、中国水彩(粉)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建筑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设计学会、中国包装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卡通艺委会、全国动画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每两年或不定期全国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每件比照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3、省(直辖市)宣传部、文化厅(局)、文联及所属美术、设计、摄影等协会的综合或单项展参展作品,每件视为一篇一般期刊论文。
4、同一作者在同期同刊上如果有多篇作品发表按一件作品计算。
5、美术、设计艺术类的奖励由学科点和相关院系自行设定标准,自行奖励。
6、“五个一工程奖”和新闻类作品建议由学校宣传部奖励。
7、文学作品类成果(小说、戏剧、散文、诗歌、剧本、文学鉴赏、影视评论等)建议由相关院系自行设定标准认定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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