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实务及会计核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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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注意: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

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2.酒及酒精:

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

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

本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不包括普通护肤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汽车轮胎:

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

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9.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以木材为原料。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

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至56%。

  2.定额税率:

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3.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三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税额)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 支(生产环节)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包含)以上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 支(生产环节)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70元

  (3)批发环节5%

  2.雪茄烟36%

  3.烟丝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20%加0.5元 /500克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

  甲类:

250元/吨

  乙类:

22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5%

  三、化妆品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1.4元/升

  

(2)无铅汽油:

1.0元/升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1.0元/升

  航空煤油、燃料油、柴油0.8元/升

  七、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八、高档手表20%

  九、游艇10%

  十、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一、实木地板5%

  十二、汽车轮胎3%

  十三、摩托车3%、10%

  十四、小汽车1%~40%

  三、计税依据

  三种计税方法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应税数量×

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应税数量×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押金收入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逾期未还的,并入销售额计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复合计征)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计算公式如下: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4.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第二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计税依据适用范围计税公式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白酒、卷烟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2)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3)提供劳务。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17%

  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有几种适用情况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例1】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8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

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①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8000×

(1+5%)]÷

(1-30%)=8400÷

0.7=12000(元)

  ②应纳税额=12000×

30%=3600(元)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

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例2】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

(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①应纳消费税=10×

220=2200(元)

  ②应纳增值税=[10×

1000×

(1+10%)+2200]×

17%=2244(元)

  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上面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税法规定。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由于从量计算的消费税与价格无关,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从价计算的消费税如需组价:

①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规定确定;

②组价中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例3】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

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成本利润率为10%)。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

0.5=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

2000×

(1+10%)+1000】÷

(1-20%)×

20%=685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850=7850(元)

  ②应纳增值税=【12×

(1+10%)+1000】÷

17%=5822.5(元)

  【例4】某烟厂(地处市区)9月份销售卷烟100标准箱(每标准箱50000支),每条(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每标准条80元(不含税)。

要求:

计算该烟厂9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及增值税。

  1标准箱=250标准条

  100标准箱=25000标准条

  应纳消费税=100×

150+80×

25000×

56%=1135000(元)

  应纳增值税=80×

17%=340000(元)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下列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

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

按组价计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组价公式为: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1-税率)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数量*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税数量*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数量*定额税率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

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五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1)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用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用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扣税计算: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3.扣税环节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其扣税规定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五、消费税税额减征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第三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基本规定项目政策内容

  1.退税率

  消费税的退税率(额),就是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征税率(额)。

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须分别核算、申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退税额;

否则,只能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2.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又免又退: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只免不退: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不免不退: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一般商贸企业。

  3.退税计算

  只有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才有退采购环节消费税,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

退税率

  4.出口退免税后管理

  

(1)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后发生退关或退货:

必须及时补交已退消费税;

  

(2)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退货:

暂不补交消费税,待转做内销后再补交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三、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第四节 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第五节 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在销售实现时,应按产品全部价款,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应按全部价款,

材料采购(或“应收账款”等科目)

  3.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2.缴纳消费税时,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3.会计分录为:

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

库存商品

  (三)包装物缴纳消费税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逾期时)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对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

  包装物罚款:

其他应付款

营业外收入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随同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

  2.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银行存款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口时,由进口者缴纳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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