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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版调度规程

16版调度规程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文件

鲁电调〔2015〕791号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

山东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市供电公司、检修公司、各统调发电厂:

为适应电网发展和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山东电网调度控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5号)、《电网运行准则》(GB/T31416—2015)等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结合山东电网实际情况,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2009年九月颁发的《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鲁电集团调〔2009〕471号)重新进行了修订。

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讨论,并广泛征求各供电公司、各发电公司和统调发电厂的意见。

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领导批准,现予印发。

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对现场运行规程作相应修改。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反馈意见。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鲁电集团调〔2009〕471号)同时废止。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2015年11月4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

 

山东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

 

编审人员名单

批准:

张方正

审定:

郭跃进

复审:

邱夕兆刘红军房光华杨明辉刘远龙

于占勋陈玉名王兆佩

初审:

廖大鹏张元鹏雷鸣张健傅磊

李磊延峰韩少晓马杰田明光

编写:

游大宁袁森王亮刘军汪挺

王小波辛刚李俊恩姚光朱倩茹

张强潘向华韩德顺武诚王宏亮

周春生聂晓涛马强(调)乔立同张辉

刘传良张国强张伟李乃永马强

周洁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山东电网调度控制管理工作,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5号)、《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32号)、《电网运行准则》(GB/T31416—2015)、《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家电网调〔2014〕14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山东电网”是指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经营区域内的省、地、县级电网,包括并入上述电网的发电、输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1.3山东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1.4山东电网调控系统包括省、地、县三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统称“调控机构”,相应简称“省调”、“地调”、“县调”)、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1.5山东省调是山东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接受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和华北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调度管理。

1.6山东电网各级调控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

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必须服从调控机构的调度。

1.7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电网的调控运行、电网操作、故障处置和调控业务联系等涉及调控运行相关专业的活动。

1.8山东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调控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若有关条款涉及省调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

1.9山东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非电网调控系统人员凡涉及山东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1.10本规程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调控管辖范围及职责

2.1调度管辖范围(以下简称调管范围)是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指挥权的发、输、变电系统,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

2.2调控机构直接调度指挥的发、输、变电系统属直调范围,对应设备称为直调设备。

2.3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变化对上级或同级调控机构直调发、输、变电系统运行有影响时,应纳入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范围,对应设备称为许可设备。

2.4上级调控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可将直调范围内发、输、变电系统授权下级调控机构调度。

2.5调管范围划分原则

2.5.1省调直调范围

2.5.1.1上级调控机构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

2.5.1.2省域内除上级调控机构直调范围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直调设备。

a)单机容量100兆瓦以上的发电机组。

b)发电厂的主要设备(500千伏母线、变压器及所属无功补偿设备,单元接线的220千伏升压变压器)。

c)500千伏变电站的主要设备(主变、母线、无功补偿设备)。

d)存在稳定问题的220千伏母线。

e)500千伏线路、高抗;跨供电区的220千伏线路。

2.5.2省调许可范围

2.5.2.1直调发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的220千伏母线。

2.5.2.2220千伏变电站(不包括非环路运行电铁牵引站)的220千伏母线。

2.5.2.3供电区内的220千伏线路(不包括非环路运行电铁牵引站出线)。

2.5.2.4装机容量10兆瓦以上的风电场;并于35千伏以上电网或装机容量10兆瓦以上的光伏电站(不含分布式光伏)。

2.5.3地调调管范围

2.5.3.1省调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

2.5.3.2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直调的发、输、变电设备。

2.5.4县调调管范围在地区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中明确。

2.5.5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调管范围与一次设备一致。

2.6监控范围划分原则

2.6.1省调监控范围:

500千伏变电站。

2.6.2地、县调监控范围:

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

2.7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

2.7.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7.2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7.3依据电力市场规则、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

2.8省调主要职责

2.8.1落实国调及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级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

2.8.2负责省级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

2.8.3负责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2.8.4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根据国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省级电网运行方式。

组织、指导地(市)公司、科研设计单位开展集中计算分析工作,审查地区电网年度运行方式。

2.8.5根据国家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制定调管设备年度、月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

2.8.6开展省级电网月度、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按调管范围制定月度、日前发供电计划,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2.8.7负责省级电网稳定管理,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

2.8.8负责控制区联络线关口控制,参与电网频率调整。

2.8.9负责调管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

2.8.10参与电力系统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故障分析,制定或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8.11负责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协助开展省域内国调及分中心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

2.8.12负责统筹协调与省级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

2.8.13参与省级电网发展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编制省级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

2.8.14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投入运行申请,组织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实施。

2.8.15参与签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8.16负责网源协调调度管理。

2.8.17负责调控系统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2.8.18负责调控系统的应急管理;编制发布电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加公司系统反事故演习,组织本级并指导下级调控中心的反事故演习工作。

2.8.19行使国调、分中心授予的其他职责。

2.8.20行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2.9地调主要职责

2.9.1贯彻执行上级调控机构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

2.9.2承担调管范围内电网(含城区配网)调度运行、设备集中监控、系统运行、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水电及新能源(含分布式电源)等专业管理职责;负责市公司及其所属县公司信息通信专业管理。

负责地县调控业务一体化运作。

2.9.3参与签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9.4负责95598抢修类工单接收,负责城区配网故障研判和抢修指挥。

2.9.5负责地区电网调控自动化主站系统及配电网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2.9.6负责市县公司信息通信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负责市县公司网络与信息管理。

2.10县调职责在地区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中明确。

2.11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自行管理。

第三章调控运行管理制度

3.1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的指挥人,按照调管范围行使指挥权。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值班监控员接受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对其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在进行监控运行业务联系时应服从值班监控员的指挥和协调。

3.3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4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

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

3.5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

如受令人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如发令人确认继续执行该调度指令,应按调度指令执行。

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危及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受令人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发令人,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3.6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管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3.7对于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下级调控机构在操作前应向上级调控机构申请,得到调度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上级调控机构汇报;当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值班调度员不经调度许可直接对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进行操作,但必须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

3.8直调设备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时,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后或故障后要及时向相关调控机构通报;紧急需要时,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对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调管设备可以越级调度,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

3.9国调或分中心直调设备状态改变前后,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3.10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等,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3.11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

3.12当发生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事件时,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

3.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控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

调控系统运行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14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控机构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组织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15调度员、监控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控场所,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

发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有调度联系资格的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3.16各级调控机构调度员、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包括新能源场站运行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进行电力调控业务联系。

3.17调控机构应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调控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有关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

调控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相关厂站按照调控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3.18调控机构根据电网发展变化情况编制并及时修订黑启动方案。

黑启动方案包括研究方案、试验方案和调度操作方案,并报上级调控机构备案。

3.19调控机构根据电网发展变化情况编制并及时修订事故拉闸序位,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执行。

3.20调控机构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修订调管设备的典型故障处置预案。

发电厂和变电站制定全厂(站)停电预案和保厂(站)用电方案并报所辖调控机构备案。

第四章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4.1运行方式管理

4.1.1根据调管范围,调控机构负责编制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临时运行方式。

4.1.2编制系统运行方式应遵循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4.1.2.1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的要求,当电网发生N-1故障时,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1.2.2各级电网的运行方式应协调统一。

4.1.2.3能迅速平息事故,避免事故范围扩大,最大限度保证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4.1.2.4短路电流不超过开关的额定遮断电流。

4.1.2.5具有足够的备用容量。

4.1.2.6电能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1.3省调统一组织开展220千伏以上主网年度运行方式计算分析,统筹确定主网运行方式。

4.2年度运行方式

4.2.1年度运行方式是电网全年生产运行的指导性文件。

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应根据电网和电源投产计划、检修计划、发输电计划及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统一确定主网运行限额,统筹制定电网控制策略,协调电网运行、工程建设、大修技改、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

4.2.2山东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由省调统一组织编制,规划、安监、建设、运维、营销、交易等部门配合,经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4.2.3根据山东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地调负责制定所属地县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经地市公司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调备案。

4.2.4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4.1上年度电网运行总结

a)上年度新设备投产情况及系统规模。

b)上年度生产运行情况分析。

c)上年度电网安全运行状况分析。

4.2.4.2本年度运行方式

a)电网新设备投产计划。

b)电力生产需求预测。

c)新能源预测。

d)本年度电网结构分析、短路容量分析。

e)电网潮流计算、N-1静态安全分析。

f)系统稳定分析及安全约束。

g)无功电压分析。

h)电网安自装置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

i)电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电网结构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j)下级电网年度运行方式概要。

4.3夏(冬)季运行方式

在年度方式基础上,根据夏(冬)季供需形势、基建进度以及系统特性变化等情况,按照调管范围,统一制定夏(冬)季主网稳定运行控制要点。

4.4临时运行方式

4.4.1针对电网特殊保电期、多重检修方式、系统性试验、配合基建技改等临时运行方式,调控机构应按调管范围进行专题安全校核,制定并下达安全稳定措施及运行控制方案。

4.4.2对上级调控机构调管的电网运行有影响的运行控制方案,应报上级调控机构批准;对同级调控机构调管的电网运行有影响时,应报上级调控机构协调处理,统筹制定运行控制要求。

4.5省级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管理

4.5.1负责分析校核总体工作,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报告编制和汇报工作,协调解决分析校核过程中涉及的跨部门问题。

4.5.2参与上级调控机构组织的2~3年滚动分析校核工作。

第五章调度计划管理

5.1调度计划包括发输电计划和设备停电计划。

电力系统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管理,发电设备检修、输变电设备停电按计划进行。

按照安全运行、供需平衡和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的原则,统筹考虑年度、月度、日前发输电计划及设备停电计划。

5.2电力系统内直调设备的停电计划由本级调控机构制定批准,许可设备的停电计划须经上级调控机构批准后纳入年度、月度、日前停电计划。

5.3各级调控机构应按照要求开展系统负荷预测和母线负荷预测工作,负荷预测准确率及合格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报上级调控机构。

系统负荷预测分为年度、月度、日前、节日负荷预测。

5.3.1地区年度负荷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每年10月底前上报省调。

月度负荷预测应在上月20日前上报省调。

日前负荷预测曲线按96点进行编制,前1个工作日的15时前上报省调。

5.3.2母线负荷预测按日报送,在前一个工作日9时前上报省调。

5.3.3节假日3个工作日前上报节日负荷预测曲线及母线负荷预测,并可每日进行修改上报。

节假日最高、最低负荷预测应在10天前上报省调。

5.4年度调度计划

5.4.1年度停电计划应统筹考虑电网基建投产、设备检修和基础设施工程等因素。

5.4.2年度停电计划原则上不安排同一设备年内重复停电;对电网影响较大的项目,必须通过安全校核、方案优化、专题论证后方可安排。

5.4.3500千伏以上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须经国调及分中心统一制定批准,纳入省调停电计划。

220千伏主网设备停电计划由省调统筹安排。

年度停电计划原则上不得进行跨月调整。

5.4.4省检修公司、发电厂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省调报送下年度50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省调统筹后向国调及分中心报送,国调及分中心统一制定批准后执行。

地市公司、省检修公司、发电厂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调报送下年度220千伏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省调统一制定批准后执行。

5.4.5发电厂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省调报送下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省调根据系统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和跨省输电计划等,对年度检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下一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5.4.6年度发输电计划(包括直接交易计划、联络线计划、年度发电量计划等)必须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

5.5月度调度计划

5.5.1月度停电计划主要包括:

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新设备投产计划、重大检修方式下的电网分析及措施、电网风险预警发布计划等。

5.5.1.1月度停电计划以年度停电计划为依据,未列入年度停电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列入月度计划。

对于新增重点工程、重大专项治理等项目,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必要说明,并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列入月度计划。

5.5.1.2500千伏以上主网设备月度停电计划须经国调及分中心统一制定批准,纳入省调停电计划。

地调根据下发的500千伏以上主网设备月度停电计划编制本地区220千伏主网设备月度停电计划,报省调统筹安排。

5.5.1.3月度停电计划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预案及预警发布安排。

对可能构成一般以上事故的停电项目,须提出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向相应监管机构备案。

根据“分级预警、分层管控”原则,省、地调按照电网调管范围,发布风险预警。

5.5.1.4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次月停电计划报省调。

省调批准后于月底前5天下达,属国调、分中心调管的设备由国调、分中心批准。

5.5.1.5发电厂的省调许可设备,其停电计划由发电厂报所属地调,地调安排后报省调。

5.5.2月度发输电计划主要包括:

联络线发输电计划、发电机组检修计划及电力平衡方案等。

5.5.2.1省调负责统筹安排220千伏以上电网月度发输电计划,并执行上级调控机构的有关要求。

5.5.2.2发电厂应在每月15日前将次月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报省调。

省调批准后于月底前5天下达。

未列入年度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列入月度计划。

5.5.2.3发电厂向省调上报月度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的同时,应说明各种运行方式下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经省调批准后执行。

5.5.2.4运行设备异常等原因使机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发生临时变化时,发电厂值长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改变原因并提出申请。

5.5.2.5省调对非灵活调度发电机组实行计划管理。

不超过30天的短期非灵活调度发电机组,发电厂每月15日前向省调报送次月计划申请书;超过30天的长期非灵活调度发电机组,发电厂提前3个月以公文形式报送计划申请书。

5.5.2.6省调根据本网发电资源、负荷预测、安全约束、电力电量平衡、月度跨区跨省电力和通道设备停电检修计划,编制发电机组组合并上报国调及分中心核备。

5.5.2.7月度发输电计划必须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

5.5.2.8省调按照国调、分中心的批复发布月度发输电调度计划。

5.6省地调根据月度调度计划安排和电网运行情况,按周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布周电网运行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对应的工作任务结束后,按规定程序解除预警。

5.7日前调度计划

5.7.1日前停电计划主要包括:

发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新设备投产计划、检修方式出现薄弱环节的潮流分析、反事故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5.7.2日前停电计划的编制,应以月度停电计划为基础,原则上不安排未列入月度停电计划的项目。

5.7.2.1国调及分中心调管设备日前停电计划必须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10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向分中心提出申请,省调在分中心批复后通知有关单位。

省调调管设备日前停电计划必须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17时前批复申请并通知有关单位。

5.7.2.2省调调管设备节日检修(含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在节日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节日前1个工作日12时前批复。

5.7.2.3停电申请须逐级报送。

省检修公司、发电厂的检修工作,涉及省调许可设备停电的,应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向相应地调提交申请,再由地调向省调提出申请。

5.7.3对于国调、分中心直调设备的检修开工令,若国调、分中心值班调度员下达给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完工后由受令单位向国调、分中心值班调度员汇报,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若下达给省调值班监控员,省调值班监控员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申请单位下达开工令,完工后申请单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告知省调值班监控员,由省调值班监控员向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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