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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冶营改增项目管理手册第一版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营改增”项目管理手册

(第一版)

 

二零一六年四月

前言

一、编写背景

按照我国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安排,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和房地产等行业将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将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业绩,更是从业务运营、内部控制、财税管理等方面影响着企业的内部管理。

为积极应对“营改增”对集团生产经营和管理带来的重大挑战,降低“营改增”的不利影响,实现平稳过渡和顺利转轨,公司成立了“营改增”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营改增”影响及应对的研究工作。

借鉴中冶集团“营改增”工作指导手册,结合公司财税管理实践,编写了《中国一冶“营改增”项目管理手册》(简称:

手册)。

2、内容概要:

《手册》适用于公司项目经理部、所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控股子

公司项目经理部参照执行,由公司财资部负责编写。

(一)第一章:

主要介绍建筑业“营改增”的基本税收政策,为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营改增”的具体操作内容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第二章:

主要强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提示各业务部门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关注防控的涉税风险。

(三)第三章:

结合公司施工项目的管理特点,具体指导工程项目部的办税流程、增值税管理流程、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

(四)第四章:

根据公司业务管理流程,提出各业务环节应关注的税务统筹方法。

三、使用说明

《手册》第一稿的编写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相关文件。

需要强调的是,本手册是基于编写人员对现有政策的理解,具体税务征管规定出台后,公司将及时修订手册内容。

 

第一章建筑业“营改增”基本政策

第一节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规定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

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两种计税办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额。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或扣减。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节 建筑业相关的税收规定

一、建筑业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税率及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销售额的规定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视同销售。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提供建筑服务的特别征税规定

(一)为甲供工程提供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三)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异地施工税收管理

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附: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施工类型

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申报

发票开具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

一般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11%)

全额开票,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自开

自开

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全额开票,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分包方(不再分包)

一般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2%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11%)

全额开票,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全额开票,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总包方

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全额开票,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自开或代开

代开

分包方(不再分包)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全额开票,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其他个人

 

 

不适用本办法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3%征收率

代开

代开

注:

(1)接受分包的纳税人如果再次向下进行分包,则可将其归为“总包方”。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时,计算需扣减的分包款不需分项目对应扣减,可在各项目之间用当期所有收入扣减所有分包款,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开具发票的管理要求

1、增值税发票开具范围:

在公司营业范围内的增值税应税业务。

付款方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连词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发票作废:

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货或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可进行作废处理;开具当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4、发票冲红: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本款第3项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冲红必须按照税务局红字发票信息表的管理要求处理,未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冲红手续,已认证的发票则不受时间限制。

5、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取得发票的管理要求

1、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必须正确,密码区必须清晰、整齐

、完整,票面整洁。

2、各相关部门及项目部原则上必须在取得进项税发票之日起30内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如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未认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经办人相应责任。

3、供应商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督促其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验证通过进行抵扣,除税务机关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外,涉及刑事责任的,需移交司法机关。

三、可抵扣发票的审核管理

1、各业务部门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发票必须有真实交易发生,所有与外部发生的经济交易,都必须取得发票抬头为公司全称的合法有效发票。

2、项目财务部门应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取得发票,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业务人员应于签收前审核发票信息,:

,对于不能完全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人员应拒收。

应审核信息包括: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纳税人纳税识别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正确;

(3)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4)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对于需要填列清单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原则上开票日期距公司财资部收票日不应超过30天,对于超过30天但未超过180天的票据,业务人员签收后应立即书面告知项目财务人员加急处理。

在票据传递过程中,应保证票据的整齐平整,经办人及相关领导审批可在发票联的空白处(密码区不可),不应在抵扣联上,保证抵扣联的清晰完整。

四、发票管理的其他事项:

1、专用发票的认证: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认证,只有在认证相符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2、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专人领购、分配、保管、装订。

3、发票遗失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是必须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有效期限内。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章“营改增”项目操作指南

第一节项目办税流程

一、报验登记

采取跨县市区、城区经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异地施工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机构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

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到其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外管证的办理

1、项目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必须申办外管证。

申请开具外管证,应向公司财资部提供下列资料:

(1)开具外出经营证的申请审批单;

(2)与甲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

2、外出经营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到期后可以申请续办,逾期未核销的伤及公司信誉,可能被罚款。

项目部应在外管证到期前15日内将盖有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外管证原件、发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寄达公司办理核销,需继续办理外管证的,按照新办程序重新提交资料。

三、临时税务登记

湖北省内工程已明确异地施工项目只办理项目报验登记,不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个别地区的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当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应将扫描件报公司财资部税务科备案。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

(2)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项目注销

外出经营结束,项目部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注销临时税务登记证。

第二节进销项的管理流程

一、销项发票的管理

1、以一冶名义承接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发票统一由公司财资部税务科开具。

(1)公司直接设立的统签统管项目经理部,直接向公司财资部提交开票申请。

(2)二级单位设立的统签自管项目经理部,由二级单位财务部向公司财资部提交开票申请。

2、各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向财资部提出开票申请,根据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在发票开具申请单中注明适用税率。

(1)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的项目:

符合税务政策规定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的项目;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的项目。

(2)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项目:

除本条第

(1)列举项外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新项目。

3、开具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各单位审批盖章的《发票填开申请单》;

(2)首次开具发票的项目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3)付款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同时提交付款单位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相关证明资料。

无相关证明资料的,视同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已取得的分包发票;

(5)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免税及其他税收优惠的,需按财资部要求提供其他相应备案资料。

二、进项税票的管理

(一)进项税票的取得:

1、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分包、材

料采购及其他购进业务等(以下简称:

进项业务),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一冶名义承接的项目,所有进项业务的发票应以“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取得,应保持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开票单位的名称、银行收款账户的名称一致,即:

保持“合同、发票、资金”的三流合一。

(二)进项税票的传递:

1、公司直接设立的统签统管项目经理部,应于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将取得的全部进项税票抵扣联原件交给公司财资部,公司财资部税务科负责办理进项税票的认证抵扣。

2、参与施工的二级单位工程项目部,需向项目经理部上交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联,项目经理部据此计算预缴税款。

分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及其他进项票抵扣联交由本单位财务部办理认证,认证后将全部抵扣联原件交公司财资部税务科。

3、二级单位设立的统签自管项目经理部,应于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将取得的全部进项税票抵扣联原件交给本单位财务部,由本单位财务部办理进项税票的认证,认证后将抵扣联原件交公司财资部税务科。

其他参与项目施工的二级单位工程项目部,按本条款第2条要求传递票据。

(三)进项税抵扣

1、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进项业务取得专用发票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入公司集中采购取得的专用发票:

公司采购中心应将采购合同按照总包合同编码落实到领购单位的具体项目,如领用项目与采购合同不一致时,以实际领用项目为准并注明领用项目合同编码。

采购中心直接将发票抵扣联交财资部税务科办理认证抵扣,并按此提交管理台账。

(2)统签统管项目部自行取得的专用发票:

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0天内将发票抵扣联交财资部税务科办理认证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其他能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业务都可办理抵扣,如:

住宿费、办公用品、机械租赁等。

2、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进项业务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购进业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办理进项认证后及时办理进项税转出。

三、增值税的预缴

(一)异地施工项目在向公司财资部税务科申请开具销项发票时,需同时提交已取得的分包发票,计算好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款。

(二)异地施工项目根据新老项目的划分,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新项目,应预缴税款=(开票金额-分包发票金额)÷(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应预缴税款=(开票金额-分包发票金额)÷(1+3%)×3%

3、开票金额扣除分包发票金额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三)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项目部应在开票当月及时办理税款预缴入库,月末将预缴税款通过“内部往来”科目列转税务科,同时将税票原件寄回公司税务科备查。

四、增值税台账的建立

(一)公司久其网络报表中设置《增值税管理台账》,由具体办理进、销项业务的单位对照总包合同主代码,分项登记,逐级汇总。

台账在次月5日前报送财资部税务科,公司设立的统签统管项目经理部直接报送,二级单位设立的统签自管项目经理部由本单位汇总后再报送。

(二)《增值税管理台账》由一张汇总表及五张明细表构成,汇总表由明细表自动生成。

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1、《合同信息表》:

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合同登记情况按月更新填报,公司财资部每月25日前下发更新数据,本表主要用于为其他附表提供准确的合同主代码及相关合同涉税信息。

合同代码分为主合同代码和分合同代码,主合同代码的编制依据据法律事务部提供的编码规则;分合同编码用来区分同一合同中不同的涉税业务。

                      

2、《销售台账》:

由统管项目部、二级单位税务专管员负责登记,当发生销项业务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开具的销项税发票信息逐项填报。

                                                

3、《进项台账》:

由统管项目部、二级单位税务专管员负责登记,当发生购进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将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信息逐项填报。

 

3、《集中采购台帐》:

由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员负责登记,当取得集中采购的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将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信息逐项填报。

4、《外地预缴台帐》:

仅适用于异地施工项目填报,由统管项目部、二级单位税务专管员负责登记,在建筑劳务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应将预缴税款信息逐项填报。

(三)公司财资部税务科根据本月实际已开票、已认证、已预缴等数据,登记《增值税申报明细表》。

五、汇总申报

月度终了,公司财资部税务科根据本月已登记的《增值税申报明细表》,与各单位上报的《增值税管理台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次月15日前向武汉市青山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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