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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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琼建质〔2017〕131号)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内装修,是指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部品和装配化施工为主要特征,实现工程品质提升和效率提升的新型装修模式。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本省分户验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分户验收的综合监督管理,委托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分户验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负责组织全装修工程建设实施、验收;做好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责任单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从事全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全装修应当按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内装修,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省住宅工程的质量和品质。

第六条

全装修应当采用绿色环保、防火阻燃、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各项指标符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材料、部品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复验,并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和签认。

装修所用材料的检测纳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管。

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严禁室内空气污染超标。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

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分户验收工作小组,由分户验收工作小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

分户验收工作小组应包括下列人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和专业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副组长)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及样板房等。

第八条

分户验收包括户内验收和公共部位验收:

第九条

(一)户内验收内容包括:

1.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

2.室内空间尺寸;

3.防水工程;

4.门窗工程;

5.顶棚与吊顶工程;

6.墙饰面工程;

7.楼地面饰面工程;

8.细部工程;

9.厨房工程;

10.卫浴工程;

11.电气工程;

12.智能化工程;

13.给排水工程;

14.通风与空调工程;

15.室内防火工程;

16.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主要包括:

设备管线、装配式吊顶、装配式墙面、装配式地面、装配式厨房、装配式卫生间工程等。

(二)公共部分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屋面、外墙面施工质量;楼(电)梯、通道及地下室车库等公共部分质量等。

具体验收内容,按照本办法附件有关表格填写。

分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一)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三)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五)国家和本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户验收程序与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一)分户验收程序

1.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方案应包括验收单位各方职责和义务、验收小组成员分工、验收依据、验收内容、检查方法、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规格、校准有效期)、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容;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3.实施现场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应当逐户、逐间、逐段进行。

对外墙(窗)等容易产生渗漏水的部位应按外墙(窗)淋水试验要求进行淋水检查。

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小组应当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4.分户验收合格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在《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上按照规定签字、盖章确认,其中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加盖个人执业注册章。

在填写《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时,应附上整改复查记录。

(二)分户验收相关要求

1.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装修施工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

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楼地面、外墙(窗)及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交接验收方案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做好交接验收记录(附件4)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2.建设单位应在装修施工前,对每种户型按设计文件要求设置样板房。

建设单位宜以市场为导向,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样板房,供购房者选择,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个性化需求。

鼓励建设单位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区,以展示水电管线安装、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

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者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

3.样板房完成后,样板房所用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等应在其使用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标牌的内容包括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名及其他内容;装修施工单位应绘制样板房装修工程完工图(以下简称完工图),完工图设备材料表应包括样板房装修所用的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生产厂名及其他内容;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

4.全装修工程所用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应与所完成样板房一致,施工过程应采用与样板房相同的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装修所用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时,对实行预售房制度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在装修变更前将变更原因和内容告知已购房者,并提供三种以上替换产品供已购房者选择。

变更后的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不得低于样板房的档次,并在样板房内公示变更信息。

变更事项应签订购房补充协议。

5.当装修工程中采用了首次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安全性评估、质量评估、专门施工方案可行性评估等内容。

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严格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按《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内容及要求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核查。

抽查方式:

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竣工验收组通过现场抽签、随机抽查确定验收房号;抽查数量:

本次工程竣工验收的每种户型至少抽1户,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户数的10%,总户数少于8户的,全数检查;其中顶层、底层每栋至少各抽查2户。

当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弄虚作假,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验收,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并扫描为电子文档。

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由建设、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应少于10年。

分户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附件1);

(三)《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件2);

(四)《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3);

(五)分户验收过程中的《整改通知单》及责任方的整改报告等其他分户验收资料;

(六)《海南省住宅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记录》(附件4);

(七)《海南省住宅工程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附件5);

(八)样板房完工图;

在分户验收全部完成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承诺书》(附件6)等,报送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作为《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并在入户显著位置(入户门背面)粘贴一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质量问题处理的受委托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二)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三)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四)工程质量保修处理流程和时限;

(五)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应注明保险范围、期限,以及保险报修方式及有关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分户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分户验收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分户验收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户验收表及分户验收汇总表中签字盖章是否齐全、验收小组查出的质量问题是否整改完毕等;根据监督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抽查内容和数量,抽查工程实体情况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等。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写入监督记录。

发现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验收的分项工程内容不齐全,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或明显质量缺陷等质量问题情况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或者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或明显质量缺陷等质量问题情况的,或者存在工程质量方面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与失信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分户验收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分户验收管理,切实提高本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总体水平。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附件:

附件1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

附件2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附件3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件4海南省住宅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前分户交接检验记录

附件5海南省住宅工程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

附件6海南省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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