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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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完整资料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

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包括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论证方案.

调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论证方案应表明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办理有关规划变更手续,同时将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情况函告土地主管部门。

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土地出让收益,并按程序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调整决定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我县情况抽调县级相关单位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

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城乡规划公示栏、建设用地现场和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重要地块的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听证的规划调整项目,按照《贵州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所有涉及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定未发生变化的,该地块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应当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延续性、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定的容积率。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必须审查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不符合规划许可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应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

第十九条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的监督检查.凡未履行调整程序,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一律不得调整;凡擅自调整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体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视、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地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口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T

对外交通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S

S1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区、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ﻫ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旁绿地

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用地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份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此以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目录:

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1

1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概念ﻩ2

2 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的作用ﻩ3

2。

1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具有方向性作用ﻩ3

2。

2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具有引导和调控作用ﻩ3

2。

3 城市管理可以运用城市规划中行之有效的措施ﻩ4

3 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和谐发展5

3.1 城市建设与城市文化的和谐发展5

3.1.2 实现城市建设与城市文化和谐发展的方法与手段5

3.2.1城市建设对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6

3.3 城市建设与城市化的和谐发展7

3.3.1 快速城市化对城市建设的冲击7

3.3。

2城市建设与城市化和谐发展的方法与手段7

4。

结束语8

参考文献:

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

姓名:

袁丹 班级:

资源一班学号:

20100512118

摘要:

城市建设发展,城市规划先行,城市管理是关键。

随着城市建设节奏的不断加快,合理、科学的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越来越占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在不断地修订、充实和调整,城市管理也在不断地革新。

本文介绍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以及城市管理的概念,探讨了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的作用,并从文化、生态以及城市化三个角度出发介绍了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关系。

关键词:

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

 

1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概念

城市规划是现代城市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应用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城市发展规模及可持续发展为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1]最终目的是合理的利用该城市的每一寸土地,使城市环境能最大程度的得到保护。

最大限度的体现每一个城市居民的意愿.

城市建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建设以规划为依据,通过建设工程对城市人居环境进行改造,对城市系统内各物质设施进行建设,城市建设的内容包括城市系统内各个物质设施的实物行态,是为管理城市创造良好条件的基础性、阶段性工作,是过程性和周期性比较明显的一种特殊经济工作.城市经过规划、建设后投入运行并发挥功能,提供服务,真正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障市民正常生活,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城市建设是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最终服务于城市运行。

城市管理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城市管理:

是指“对城市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进行整体管理".从内容看,城市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城市自然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社会管理和城市建设管理四个方面;狭义的城市管理:

是指对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管理。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通常是指狭义的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的职能可概括为导引、规范、治理、经营和服务。

[2]

2 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的作用

城市管理要以合理、科学的城市规划为指导.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市管理的龙头.城市建设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是实现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

只有抓好城市规划、建设,才能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

同时,城市规划又对城市管理起到一定的规范性作用。

2。

1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具有方向性作用

城市规划是龙头,它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规划具有方向性作用,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市管理的龙头和城市发展的蓝图。

城市规划总揽城市建设和发展全局,它决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抓住了城市规划,也就是抓住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关键.

2.2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具有引导和调控作用

城市规划给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和合理的宏观调控提供了正确引导。

以城市经济管理为例,具体地说,城市规划对城市经济管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规划将国家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融人到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中,从而引导城市建设合理健康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实现可持续增长。

2。

在城市空间布局上,城市规划为城市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完善城市的经济功能,营造更适合招商引资和城市发展的经济环境。

3。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建设开发的方针,对于统筹安排大型建设项目的创建和选址,实现城市规模经济效益具有引导作用.4.在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城市规划坚持在满足城市生产和生活需求的情况下,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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