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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措施

 

“一通三防”安全措施

 

二0一三年二月

 

“一通三防”安全措施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控制瓦斯、煤尘及尘火灾事故的发生,改善我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度“一通三防”措施,望全矿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一、概述

万安煤业有限公司位于山镇北部1公里处,1995年二月建矿,1996年五月投产,有原山镇煤矿、山镇上庄煤矿、山镇下庄根杰煤矿三个煤矿整合而成。

整合后,矿井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开采二煤层,属低瓦斯矿井。

矿井两斜一立开拓,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机械通风,主斜井进风,副井回风。

主扇风机为对旋风机,一备一用,备用风机能在10分钟内启动运转。

主扇风机型号为FBCDZ16#。

二、加强通风管理

1、每月对主扇风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号检查记录。

经常做好主扇风机的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和备用主扇风机及附属装置处于完好状态,并保证备用风机能在10分钟内启动(机电队负责)

2、禁止利用主扇风机房作其它用途,风机房必须安装负压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度仪表,并配备通达调度室的电话。

主扇风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反操作程序应装入镜框张挂上墙。

(机电矿长负责)

3、主扇司机必须经上级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司机每一小时应将主扇风机运行情况填入记录薄内,发现有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机电车间、调度室。

(机电队负责)

4、主扇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停风时,必须制度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贯彻实施。

变电所停电以前,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调度室,主扇停止运行时,凡受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撤至进风巷道内,总工程师或矿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撤到平地。

主扇停风时,主扇司机要通知井口验身工迅速打开井口防爆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主扇司机要严守工作岗位,做到恢复通风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恢复通风(机电队、调度室负责)

5、凡贯通巷道,生产科必须有准备的测量图纸,并准确掌握掘进速度。

两条巷道在贯通前20米时,生产科必须向技术矿长或矿长报告,并制定贯通措施。

通知掘进队只许一侧掘进;停止掘进的一侧不得停风,设置警标,严禁进人或设专人把口。

掘进的一侧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人把口和检查瓦斯浓度,若瓦斯超限,严禁放炮,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若因停电或停风造成瓦斯聚积,必须先排放瓦斯,然后方准贯通掘进。

贯通前通风对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后通风对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构筑必要的通风设施,稳定风流。

防止因通风短路造成瓦斯聚积。

(生产科、安全科、通风队负责)

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风道之间的每个不再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反向的风门,防止在反风时风流短路。

井下所用的风门、风帘、风巷的通风设施,必须安规定构筑,严禁随便拆除毁坏。

通过风门、风帘后要随手关闭,不用的风门,风帘要及时拆除。

通风对、安监科要加强通风设施及通风系统的管理。

提高矿井有效风量,保证井下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少于4立方米。

(通风队、安监科、井下工作人员负责)

7、准备开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技术科负责)

8、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从巷道通往采空区的风眼必须随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封闭。

采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不把所有回采空区相连的巷道全门路密闭。

(通风对负责)

9、掘进巷道必须安装局部扇风机通风,一台局扇只能供一个掘进巷头使用。

新井掘进巷道必须有生产科通知通风队先安局扇后开口,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或掘进一段时间后才安装局扇,局扇和起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风筒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米。

全风压供给局扇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吸风量的百分之四十。

(通风队、生产科负责)

10局部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电闭锁装置和瓦斯监控系统装置,局部扇风机应装设专用开关和专用供电线路。

(机电车间负责)

11、风筒直径要一致,因供风距离需要改变风筒直径时应有大变小,不准由小变大,严禁花接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转弯地方要用弯头,风筒吊挂要平顺,转弯要平缓,逢环必挂,接头要严密,并反压边,破口要及时粘补,放炮的掘进工作面迎头10米,要坚持使用铁风筒。

(通风队、掘进队负责)

12使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严禁停风,因停电、检修等原因需停电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停止工作。

停止掘进的盲巷撤出设备后要设置栅栏,挂上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

(掘进队、通风队负责)

13、矿井风量每旬进行测定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各个地点的风量分配合理。

每年进行一次矿井瓦斯鉴定及反风演习工作,瓦斯鉴定及反风演习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有总工程师审批并担任总指挥(通风队、技术科负责)

14、通风队要设专职通风员,负责井下具体通风工作,并对通风系统及时调整,生产科应指定专人负责矿井通风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及生产科对井下通风技术负全面责任。

15、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测风仪表,通风对要定期校正风表,风表校正必须有国家仪表计量检验局或取得计量合格证书的单位鉴定。

三、严格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16瓦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浓度的规定,并根据我矿具体情况做如下要求:

(1)矿井总回风巷和回风巷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安监员、采煤队、掘进队负责)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中,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检查瓦斯要检查到巷道头、巷道边、巷道顶、采面上回风、上隅角。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时,电气设备在恢复运转前必须检查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米内的巷道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掘进队、通风队负责)

17、矿井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主要扇风机或局扇停止运转以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由生产科报总工程师审查。

(生产科负责)

(1)矿井全风压通风系统的恢复,排放瓦斯和送电程序是:

由变电所先给主扇机房送电,开动主扇风机,恢复主扇通风15分钟后,检查员从进风井入井,逐段检查瓦斯的浓度,证实全风压通风系统内所有地点的瓦斯浓度都不超限,方可通知平地向下送电。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恢复生产。

(机电车间、安监科、通风队负责)

(2)使用局扇通风的地区因全矿井停电或局部临时停电等原因,局扇停止运转,在恢复生产前,要制定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并且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同时检查局部扇风机及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

如果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通风队负责)

1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止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经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

如果盲巷时高浓度瓦斯罐,可采用逐节对接风筒和“T”风筒排放法相结合,对盲巷内瓦斯进行排放(通风队、安监科、调度室负责)

19、全矿配备瓦斯检查人员7人,每班2人,1人串班,检查员必须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检查员必须使用校正合格的瓦检仪,禁止使用不合作的瓦检仪。

(安监科、通风队负责)

20瓦斯检查不许空班漏检,每班巡回检查不小于三次,暂时煤有生产的工作面临时停工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安监科、通风科负责)

21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如实记录,瓦斯浓度超限时,监控系统探头、瓦斯报警仪报警必须立即按规定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报矿监控系统调度室,立即报告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瓦检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通风队负责)

22、安监科必须及时汇报总工程师填写瓦斯日报表、监控系统日报表,并报技术负责人和矿长审阅签字,有问题必须签署处理意见,布置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技术负责人、矿长、安监科负责)

23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并按规定正确使用,便携式瓦检仪要定期检修、校正,机电车间要经常对瓦斯探头显示器进行检修和校正,每星期进行一次,监控系统每月一次,保证其显示数字的准确度。

(矿长、机电科、调度室、安监科负责)

24、入井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进行不少于两次有集中良好接地。

直接井下的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机电科、运输队负责)

四、切实做好综合防尘工作:

25、充分利于井下水源,利用位差进行静压供水,凡井下采掘工作面均设防尘土水管、降尘水幕或喷头,采取综合防污尘措施,巷道内每百米设一个三通阀门,经常冲刷巷道,消灭煤尘沉积。

(机电车间、通风队负责)

26坚持工作面无防尘设施不施工制度,工作面施工前必须实施煤层注水。

井下巷道要根据其用途,合理分配风量,控制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生产矿长、机电车间、通风队负责)

27凡煤巷掘进工作面,防尘管应接到迎头并及时洒水降尘(通风队、掘进队负责)

28回采工作面溜子头、机巷及溜子转载点,必须安装喷头进行喷雾防尘,防止煤尘飞扬,并经常洒水清除积尘。

(通风队、采煤队负责)

29修护队巷道清洁工每旬队自己负责的巷道进行一次冲刷,队煤尘聚积的地方要及时清理,运输队要经常队主斜井煤尘经行清理,防止煤尘沉积和飞扬。

(修护队、运输队负责)

30机电车间要派专人维修风钻、防尘管线及降尘设施,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做到小问题不出班,一般问题不出天,大的问题迅速汇报给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机电车间负责)

31、凡下井人员一律佩戴口罩,做好个体防尘工作。

(井下职工负责)

五、消灭一切火源,防止爆炸及火灾事故。

32井口验身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履行职责,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品易爆物和烟火下井,杜绝穿化纤衣服人员入井。

33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一盏合格防爆矿灯,不合格不准入井使用,严禁在井下拆卸、修理、敲打、撞击矿灯。

34、井下严禁使用汽油和柴油机,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井下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使用过的棉纱布头、润滑油、废纸等不准乱扔乱放,要及时清理送到地面处理;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井口和风机房20米以内不得用烟火和火炉取暖。

井口20范围内及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如果确需焊接工作,必须有生产科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矿长批准、且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方可进行。

35、井下采掘工作面,采区进回风道、机电硐室等处必须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非防爆型设备和失爆设备,对井下电器设备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机电科、机电车间负责)

36、井下机电设备维修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和电缆电线,不准打火试电,不准碰线头大信号。

(机电车间负责)

37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三无”指的是:

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指的是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指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指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指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风电沼气闭锁。

(机电负责)

38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

(保卫科、安监科负责)

39井下发生火灾,任何人发现灾情,应视火灾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向调度室报告,现场人员要依照火灾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人员撤离危险区。

电器设备着火,必须切断电源,后灭火,切断电源前严禁用水或导电物质灭火。

40井下使用的橡套电缆必须是不阻燃电缆,使用的胶带必须是阻燃胶带。

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41、安监科、工会每年要组织班组长、检查员和通风人员进行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42、安监科,生产科每年要分期分批对井下所有人员进行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全矿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七、贯彻落实“一通三防”措施,加强对“一通三防”工作的领导。

切实把“一通三防”工作放在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的位置,特成立“一通三防”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一通三防”工作,对防止瓦斯事故、防治煤尘、消灭火灾负全面领导责任。

矿长定期坚持研究“一通三防”工全,保证通风安全所需资金,设备及材料的落实,保证足够的安全措施资金用于“一通三防”工程。

2、矿总工程师应对“一通三防”负具体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审查并制订实施“一通三防”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矿有关部门用号现有“一通三防”技术装备,并每天审阅签署瓦斯日报和矿井灾害预防等措施,对出现的问题要做出明确指示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对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力进行处理,负责组织采区安排时,必须同时制度“一通三防”措施。

3、安全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措施负责监督和实施责任,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预以解决。

八、认真贯彻《措施》

1、本措施打印成册,发给领导和有关人员,每人一册。

2、要以办学习班的形式,把《措施》贯彻到每个职工,因故没有参加学习者进行补课,学习过的要签名,新工人培训时也要学习本《措施》。

(安全矿长负责)

此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若《措施》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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