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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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B联系,要求B向A报4万吨铜缆价格,并明确告知B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

投标于同年10月1日进行,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

9月10日B向A发出正式要约,内容完整,但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不可撤销。

9月中旬铜缆价格大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传真。

10月10日A得知中标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表示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

     问:

要约是否已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

该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合同有效成立。

因为受要约人A有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并已经为要约付诸了行动。

案例二:

     甲与房地产签订预售协议,规定:

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时首付30%,即9万元,半年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70%,即21万元,余款于房屋交付时结毕,交付日期不迟于2003年5月底。

甲交完首付,待交第二批款时,发现乙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再缴款。

至今该工程也未交付使用,乙于2002年10月提起诉讼,诉甲违约,因赔偿乙损失。

      问:

法院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

(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

法院不因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乙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结构,形成重大违约;甲有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案例三:

     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1000美元,B公司先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因B一直未付定金,A未能履行合同,B以A违约为由起诉。

     问:

B公司诉讼请求成立吗?

为什么?

(考察后履行抗辩权)

答案:

B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

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但是B未按合同规定支付10%的定金,A有权在B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四:

     甲为一著名相声演员,乙为一演出公司,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约规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知甲演出费5万元。

之后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期限来临之前,甲因车祸住院,乙询问医生得知,甲可能在演出前康复,也可能恶化参加不了演出。

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付5万元。

     问:

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吗?

为什么?

答案:

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

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乙先支付5万元演出费,甲再履行演出义务。

但是甲因为发生车祸不一定能参加演出,所以乙有权向甲提出不安抗辩。

如果甲能够保证参加演出,乙应该向甲支付演出费用。

案例五: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年内由A公司供应某化工原料的合同,总价1200万美元,分12批供货,B公司预先支付第一批货款100万美元,区域在每次货到后3天内付款。

在A公司第三批供货一周后,B公司仍未付款,并传出因从事非法交易,主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警方逮捕的消息。

A公司电话核实并发函求证,均未弄清真相,隧传真通知B公司终止履行合同。

问:

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还是行使合同权利?

答案:

A公司的行为属于行使合同权利。

不安抗辩权P137

案例六:

甲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建厂之初甲从乙借款5000元,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07年3月为还款期,2004年7月乙因为有急用向甲借款3000元,约定2005年1月为还款日期。

到2005年1月时甲向乙主张还款3000元,乙要求将这3000元与甲欠他的5000元相抵,还款2000元,甲拒绝此要求。

    问:

这笔债务可以向低吗?

答案:

这笔债务不可以相抵。

法定抵消的成立要件为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本案中第一个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还未到,所以着这笔债务不可以相抵。

案例七:

     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当时付清了款项,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尹某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电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有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何时回来,药厂决定代为托运,药店拒收货物。

药厂在此情况下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积压下去可能失效。

经公证处许可将其变卖。

提存变卖的价金,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货时间为20天后,但未规定多长时间必须提货,因此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为违约行为,应向尹某赔偿。

     问:

如果你是仲裁庭你会如何裁决此案?

答案:

尹某不合理,即使合同规定20天后提货,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因为尹某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造成第三制药厂只能将货物到相关部门提存公证,所以尹某只能到相应的提存部门提取货款并交付提存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

案例八:

     1991年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购销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数量为4万吨总额为125万美元中国上海港交货,由于乙公司货源紧张,双方约定先交付2万吨,其余推迟至次年交货。

第二年恰逢中国发生特大洪水,乙已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但遭拒绝。

甲称该商品价格上涨,由于乙未交货,已损失40万美元,要求乙无偿供应其他粮食以抵损失,遭乙拒绝,甲提出仲裁,强调乙不可抗力理由不充分,并指出乙若不交付替代物就赔偿40万美元。

    问:

1.乙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2.违约赔偿额如何确定?

答案:

1.乙的抗辩事由不成立。

延时履行合同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不免责。

     2.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62.5+40=102.5万美元

案例九: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提出报童装兔毛衫200打,每打FOB洛杉矶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25日前支付有效。

3月22日G公司表示接受。

4月10日开证。

然而,FOB项下买方出售货物遭政府禁运,致使无法装船,而卖方于订立运输合同5天前得知,未及时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按计划订舱后违约。

     问:

订舱所受损失卖方可否免责?

如果不可,买方可采用何种方式救济?

答案:

1.订舱所受损失卖方不可免责。

政府禁运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卖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本案中卖方为履行义务,所以不可免则。

2.买方可要求损害赔偿救济措施。

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20000美元+租船订舱费

案例十:

     1999年6月,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有服装厂在12月底供纺织品公司5000件、每件200元。

合同签订后,纺织品公司即把货款全部支付给服装厂。

9月底纺织品公司为赶在圣诞节旺季销售,与服装厂协商提前交货,被拒绝。

纺织品公司只好另从其他渠道购得棉衣5000件。

原定棉衣恰好满足另一间贸易公司,将合同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合同转让时市场棉衣价格上涨,该外贸公司按每件250元支付给纺织品公司125万元。

12月底该外贸公司去服装厂提货遭拒绝,服装厂说原合同是与纺织品公司签订的,未得到转让通知,如果要交货纺织品公司应补齐差价25万元。

外贸公司不同意,诉至法庭。

     问:

请裁判?

答案:

该案例中的转让合同不生效,因为买方转让权力是有义务通知卖方,本案中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服装厂,所以转让合同不成立;外贸公司与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形成了另一个合同,可由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取得货物后再交给外贸公司。

案例十一:

    我国江西A公司与美国B公司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的运动鞋的合同。

货货物进口后不久,A公司将这批货物转售给甘肃C公司,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接到C公司书面通知称“M”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商户于1993年授权该省D公司以D公司名义在中国注册商标,现D公司称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否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

请裁决?

答案:

卖方知道其权利担保有侵权问题时,D公司可以C公司侵犯其最终使用目的所在国知识产权为由向C公司进行索赔;C公司应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C停止销售该种运动鞋的损失应由A公司赔偿;A公司以B公司违反权利担保义务向B公司进行索赔。

案例十二:

中国A公司与法国F公司约定,由A按F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完成第三批货后,突然收到德国G公司的投诉通知,称A所售花布图案侵犯了G在西非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G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关损失。

问:

G公司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G公司可以最终使用目的所在国知识产权法向A进行索赔,A公司应停止在西非销售该种花布。

因为A公司是根据法国F商人的样品生产的,A公司未违反权利担保义务,所以不应该赔偿;前三批货物因为G公司未提出侵权,所以正常履行;应该有法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三: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后经检验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即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因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水果处理费50000美元。

中方将对方告上法庭。

问:

请裁决?

答案:

匈牙利商人有理由拒付货款,但无理由拒收货物。

因为由于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与合同规定不符,中方违约,匈牙利商人有理由拒付货款,但是买方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因匈牙利商人拒收货物导致水果滞留腐烂所发生的仓储费和处理费,中方无理由支付,应该由匈牙利商人支付。

案例十四:

中方某公司从日本某公司进口一套生产线,总价为26.5万美元,CIP大连。

合同规定,中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10万美元,日方交货后15日内中方付清所有款项。

日方交货后中方未按时付款,为此,日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中方认为需对整套设备进行检验后才能付款,按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为两个月,因此中方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问:

中方是否违约?

答案:

此案中中方违约,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但是中方在支付货款后仍有检验货物的权利。

案例十五:

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格为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

7月1日卖方函告买方市场价格上升并有继续上涨的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升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需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供应者以总价为56000美元的价格订立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厂商以61000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合同。

问:

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

答案:

由于卖方拒绝交付货物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利宣布合同无效,并向卖方要求赔偿,但是卖方无义务赔偿买方未作防止行为而扩大的损失,所以在此案中卖方应赔偿56000-50000=6000美元。

案例十六:

赔偿范围:

实际损失+预期利润

CIF  1000吨大豆 一等品  200元/吨

                  二等品  150元/吨

 宣布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

(1)  买方购买替代货物或卖方转售他人:

赔偿额=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之间的差额

        赔偿额=(200-150)×1000

(2)  买方没有购买替代货物,卖方也未转售,但该货物有时价:

赔偿额=合同价格与宣布合同无效时时价之间的差额  (时价250元/吨)

             赔偿额=(250-200)×1000

(3)  买方接受货物:

赔偿额=合同价格与接受货物时时价之间的差额

案例十七:

美国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于1994年11月2日签订销售合同,由中国公司向美出售货物总价值为46.8万美元CIF鹿特丹。

最后交货期限为1994年12月31日。

因市场剧烈变化,中方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由于中方未交货,美国公司共损失56.7万美元,另外信用证费用2192美元。

问:

1.如果美方宣布合同无效中方应赔偿多少?

   2.如果中房后有履行义务美接受货物应赔偿多少?

答案:

1.赔偿额=(56.7-46.8)万+2192

     2.赔偿额=(56.7-46.8)万

案例十八: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履行方式为:

甲于七月份交铁路由吉林运往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支付相应对价,但七月份甲公司未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将该批木材最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由大连运至纽约的途中,因为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未于7月份违约在先,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已终止,故货物损失风险由甲承担。

问:

1.乙是否要求甲损害赔偿?

   2.乙公司认为合同因甲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

   3.货物损失风险由谁承担?

答案:

1.无权,8月3日通知实际履行

     2.不正确

     3.甲承担,收货之时风险转移

案例十九:

中国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购2万吨大米的合同,FOB上海,分四次装运,每月20日之前装运,在装运第二批时,由于找不到货船B要求推迟,A拒绝,货运码头待运,23日发生海啸,货物全部损失,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发生纠纷。

问:

请裁决?

答案:

B承担责任,B由租船订舱的义务,未完成,货物风险提前转移

案例二十:

甲与乙签订合同,由甲于7月10日交付优质铁矿砂10吨,乙于7月1日预付货款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知道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又与之订立了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将已确定给乙的10万吨中的5万吨运给丙,并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为满足生产乙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了铁矿砂。

问:

1.甲在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可采用的合理措施是什么?

   3.乙损失如何处理?

答案:

1.预期违约(在义务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行为)

     2.中止履行(终止支付预付款)

     3.乙宣布合同无效向甲要求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赔偿额

案例二十一: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D/Patsight(即期付款价单),承运人韩国C公司,在约定时间于中国大连港装船,A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此后,A收取全额货款,由于C公司的原因货物晚到目的港两个月,B提货时发现少30%,此时C已宣布破产,B向C要求赔偿短少货物及因货晚到时价下降20%的损失。

    问:

请裁决?

案例二十二:

     天津天虹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虹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虹于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汇丰银行向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后,大昌公司认为货与合同不符,拒付货款。

问:

1.本案例采用何种支付方式?

   2.货物滞留码头,香港汇丰银行是否提货?

   3.中国银行应采用何种处理方式?

答案:

1.跟单托收方式

     2.没有权利,P345

     3.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中国银行应将跟单结果及时通知天虹公司对方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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