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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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枣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

[2007]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

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和保障水平;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

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区(市)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待条件具备

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

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医疗

机构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城镇中小学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

门负责组织低保人员参保,做好医疗救助;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

公安、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和社

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扩面工作机制和奖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每人

每年90元,其中财政补助50元、个人缴纳40元;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财政补助80元、个人缴纳1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30元,财政补助90元、个人缴纳140元;其中老年居民财政补助155元、个人缴纳75元;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财政补助215元,个人缴纳15元。

在省级财政补助后,市级财政对区(市)级补助采取分类补助办法。

市级财政对滕州市、

枣庄高新区给予20%补助,对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给予30%补助,对薛城区、市中区给予50%补助。

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用于为其家庭成员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给予补

助,鼓励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赞助。

单位用于个人缴费补助资金和赞助资金执行

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入托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二)未入学入托儿童、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的,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代收代缴。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0月10日至12月20日为缴费期,

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应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登记参保,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并在申报缴费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对符合参保条件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以后参保或续保时须补缴自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或中断缴费期间拖欠的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之日起6

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时参保和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不予支付。

第十条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挂钩机制。

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

满2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10%;对中断缴费后又续保的参保人员,重新计算每满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

成年居民3万元,未成年居民5万元。

第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设置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

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第十三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60%、55%、50%的比例报销,直至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四条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的起付标准为300元,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比例支付。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

高支付限额。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内未发生住院或门诊慢性病费用的,当年在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最高支付

30元。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符合统筹基金

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最高支付600元。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因患急、危病症经门诊治疗后住院的,住院前3天内门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医疗费用按住院的规定支付。

急、危病人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但须在3天内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

告。

病情允许后,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急、危病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需转院到本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转院。

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

支付限额内的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按本办法三级医院就医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致伤害的;

(二)自杀自残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

(四)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六)其他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第十九条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用于解决参保居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

救助基金可与商业保险合作。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和年检制度,做好医疗服务监督和管理服务。

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适当增加符合妇女儿童医疗诊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要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逐步实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管理方式,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医疗服务工作,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卫生部门要规范行业标准,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

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

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市、区(市)[FS:

PAGE]

财政预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基金预决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二)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或者信息确认的;

(三)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基本医疗管理服务的;

(四)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或享受政府补助的;

(五)截留、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不认真确认参保人员身份造成基金流失

的;

(二)违反因病施治原则或有关规定,出现滥检查、滥用药、乱收费等行为的;

(三)将自费项目及自费部分转嫁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转嫁个人负担的;

(四)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待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由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谢谢!

 

九歌•湘君屈原朗诵:

路英

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

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冋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冋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冋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

①湘君:

湘水之神,男性。

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

指湘君。

夷犹:

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

发语词。

洲:

水中陆地。

④要眇(miao3秒):

美好的样子。

宜修:

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

水大而急。

桂舟:

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

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

无波:

不起波浪。

⑦夫:

语助词。

⑧参差:

咼低错洛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

雕有龙形的船只。

北征:

北行。

⑩邅(zhan1沾):

转变。

洞庭:

洞庭湖。

(11)薜荔:

蔓生香草。

柏(bo2伯):

通“箔”,帘子。

蕙:

香草名。

绸:

帷帐。

(12)荪:

香草,即石菖蒲。

桡(rao2饶):

短桨。

兰:

兰草:

旌:

旗杆顶上的饰物。

(13)涔(cen2岑)阳:

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

极浦:

遥远的水边。

(14)横

横渡。

扬灵:

显扬精诚。

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15)极

至,到达。

(15)女

侍女。

婵媛:

眷念多情的样子。

|

(16)横

横溢。

潺湲(yuan2援):

缓慢流动的样子。

(18)陫(pei2培)侧:

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櫂(zhao4棹):

同“棹”,长桨。

枻(yi4弈):

短桨。

(20)斲(zhuo2琢):

砍。

 

(21)搴(qian1千):

拔取。

芙蓉:

荷花。

木末:

树梢。

(22)媒:

媒人。

劳:

徒劳。

(23)甚:

深厚。

轻绝:

轻易断绝。

(24)石濑:

石上急流。

浅(jian1间)浅:

水流湍急的样子。

(25)翩翩:

轻盈快疾的样子。

(26)交:

交往。

(27)期:

相约。

不闲:

没有空闲。

(28)鼂(zhaol招):

同"朝”,早晨。

骋骛(wu4务):

急行。

皋:

水旁高地。

(29)弭(mi3米):

停止。

节:

策,马鞭。

渚:

水边。

(30)次:

止息。

(31)周:

周流。

(32)捐:

抛弃。

玦(juel决):

环形玉佩。

(33)遗(yi2仪):

留下。

佩:

佩饰。

醴(li3里):

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

水中的芳草地。

杜若:

香草名。

(35)遗(wei4

味):

赠予。

下女:

指身边侍女。

(36)聊:

暂且。

容与:

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

君不行兮夷犹,

神君迟疑犹豫徘徊不肯向前,

蹇谁留兮中洲?

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

我容颜妙丽装饰也恰倒好处,

沛吾乘兮桂舟。

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无波,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澜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

让长江之水平静地缓缓前行。

望夫君兮未来,

盼望着你啊你为何还不到来,

吹参差兮谁思!

吹起洞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驾飞龙兮北征,

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

邅吾道兮洞庭。

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达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

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

荪桡兮兰旌。

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

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

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

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

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叹息。

横流涕兮潺湲,

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

隐思君兮陫侧。

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满悲伤。

桂棹兮兰枻,

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

斫冰兮积雪。

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

米薜荔兮水中,

却似在水中米集陆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树梢米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劳,

两心不相通让媒妁徒劳无功,

恩不甚兮轻绝。

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断绝。

石濑兮浅浅,

留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

飞龙兮翩翩。

等待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

交不忠兮怨长,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夕弭节兮北渚。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

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

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

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

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

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

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

最初

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

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

’湘君何神?

’博士对曰:

’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

’”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

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

个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

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

对于这种解释。

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

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

以后宋代

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

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

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

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

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

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

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

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

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

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

因此既注意到

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

至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

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暗中衔接,

而且还由于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咏者的合唱(见

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如约前来而产生的失望、怀疑、哀伤、埋怨的复杂感情。

第一段写美丽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着小船兴致勃

勃地来到与湘君约会的地点,可是却不见湘君前来,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箫。

首二句以问句出之,一上来就用心中的怀疑揭出爱而不见的事实,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确

的铺垫。

以下二句说为了这次约会,她曾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饰得恰到好处,然后才驾舟而来。

这说明她十分看重这个见面的机会,内心对湘君充满了爱恋。

正是

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诚地祈祷沅湘的江水风平浪静,能使湘君顺利赴约。

然而久

望之下,仍不见他到来,便只能吹起声声幽咽的排箫,来倾吐对湘君的无限思念。

这一段的

描述,让人看到了一幅望断秋水的佳人图。

第二段接写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驾着轻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寻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

江岸,结果依然不见湘君的踪影。

作品在这里把对湘夫人四出寻找的行程和她的内心感受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你看她先是驾着龙舟北出湘浦,转道洞庭,这时她显然对找到湘君满怀希

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装饰精美的小船外,一无所见;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

放眼远眺涔阳,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踪;然而这一切都毫无结果,她的心灵便再次横越大江,遍寻沅湘一带的广大水域,最终还是没有找到。

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执着的追求,使

得身边的侍女也为她叹息起来。

正是旁人的这种叹息,深深地触动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滚

在她内心的感情波澜一下子推向了汹涌澎湃的高潮,使她止不住泪水纵横,一想起湘君的失

约就心中阵阵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极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

首二句写湘夫人经多方努力不见湘君之

后,仍漫无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划开冰雪的船桨虽然还在摆动,但给人的感觉只是她行动

的迟缓沉重和机械重复。

接着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树上收取芙蓉的比喻,既总结以上追求不

过是一种徒劳而已,同时也为后面对湘君“心不同”、“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

连串斥责和埋怨起兴。

这是湘夫人在极度失望的情况下说出的激愤语,它在表面的绝情和激

烈的责备中,深含着希望一次次破灭的强烈痛苦;而它的原动力,又来自对湘君无法回避的

深爱,正所谓爱之愈深,责之愈切,它把一个大胆追求爱情的女子的内心世界表现得淋漓尽致。

第四段可分二层。

前四句为第一层,补叙出湘夫人浮湖横江从早到晚的时间,并再次强

调当她兜了一大圈仍回到约会地“北渚”时,还是没有见到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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