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情简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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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并决定:
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
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
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我与李靖都不同意。
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案情简介2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
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
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
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
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案情简介3
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
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4、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
5、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请问:
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
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
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
案情简介4
1998年元月我与王某等3个朋友合伙共同出资经营一家酒店。
由于我们注意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价格又比较低廉,因而生意非常兴隆,现营业面积明显不足。
为了进一步扩大酒店的营业面积,我们3名合伙人经研究,决定在本市的另一地点开设一间分店。
如果你是一个律师,请问,设立这间分店应当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本案参考结论
1、要申请设立登记。
2、注意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
3、准备好须提交的文件。
案情简介6
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
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
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
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
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
本案参考结论
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2、承担赔偿责任。
3、协商解决,或者起诉。
案情简介5
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
合同规定:
康乐民出资15万元。
农效忠出资10万元。
利润按6:
4分成。
营业期5年。
后,金房子工艺品商店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
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账户。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
金房子工艺品商店暂时停业。
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
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
遂起诉于法院。
问:
1、远洋培训中心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要求农效忠与康乐民各退款2.5万元,那种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2、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康乐民、农效忠如何承担债务责任?
为什么?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
4、合伙有哪些形式?
本案参考结论
1、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
2、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
4、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
案情简介7
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
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合伙人张芝仲认为:
“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
合伙人李亚平认为:
“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
”
合伙人康迎建认为:
“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
合伙人朱鹤翔认为:
“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
问:
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本案参考结论
1、该抵押无效。
2、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退伙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8
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2004年4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
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同时,合同标的大约70万元。
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
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
2004年4月12日,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
余得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
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200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
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由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
2004年10月供货。
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
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
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
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
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
2004年11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
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
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问:
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
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吗?
本案参考结论
1、合宜服务中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没有道理
案情简介9
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
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一、清算和清偿。
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
2、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
3、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
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
1、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
3、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案情简介10
2002年12月赵乾、孙犁、周悟三人达成协议,赵乾出资10万元,孙犁出资15万元,周悟出资25万元,共筹集资金50万元,共同开设一个饭店。
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2003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2004年4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
2004年6月,赵乾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小卖部,损失5万元。
赵乾变卖了他的小卖部财产,还清了贷款,但仍欠他人2万元。
2004年9月,赵乾未与孙犁、周悟商量,私自宣布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10万元。
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饭店共亏损30万元,这时,孙犁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
2004年底,饭店散伙。
孙犁、周悟商定分摊饭店的亏损,赵乾以已退伙为由,拒绝分摊。
孙犁周悟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3万元、5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
2005年初,与该饭店有业务往来的蔬菜公司获悉饭店散伙以后,即找到周悟,要求周悟清偿该店的陈欠货款9万元。
周悟认为按合伙协议他只承担债务的50%,并且要以实物折价清偿。
蔬菜公司又找到孙犁,孙犁避而不见,找赵乾偿还,赵乾则以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
为此,该厂起诉于人民法院。
同时,由于赵乾欠他人2万元债务久欠不还,也被诉诸法院,要求偿还债务。
本案存在的问题是:
在合伙债务中,如果同时存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当合伙人与合伙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下,怎样决定这两种债务的清偿顺序。
本案参考结论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双重优先权原则确实可以公平合理地既维护了合伙债权人的又维护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双方的利益,使两方面都有近似平等的机会从债务人那里得到清偿
案情简介11
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
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
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
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
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
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
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
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请问: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2、如何选任清算人?
3、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4、甲是否可以退火?
5、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7、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8、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9、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11、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2、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参考结论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3、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
4、甲不可以退火。
5、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7、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8、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9、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有效。
11、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2、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