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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租赁合同

XX商场租赁合同

编号:

NO.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ign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位于(以下简称)内的租赁事宜,达成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租赁位置

1.1甲方同意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层号商铺(以下简称“商铺”),租赁面积为平方米。

1.2上款“租赁面积”的确认:

甲方指派专人对商铺面积进行测量,由乙方确认后,作为最终的签约面积(详见附件5《面积确认图》)。

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商铺享有出租权。

第二条合同期限

2.1本合同起始日期即甲方交付商铺的日期为年月日,结束日期为年月日。

2.2自甲方交付商铺之日起为商铺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内免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但须支付水费、电费及其他发生的费用。

2.3起租日为年月日。

第三条承租商铺用途

3.1乙方承租的商铺须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经营类别为:

品牌为:

商号名称为:

3.2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品牌授权委托书(如需),且经营类别不得超出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

3.3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上述第3.1条中约定的经营类别、品牌、商号名称。

如乙方需要变更经营类别、品牌、商号名称,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商铺的移交、返还

4.1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的状态为甲方提供的现有物业条件,乙方确认商铺现有各项物业条件均可满足其正常经营需要。

甲乙双方须共同确认装修前商铺设备的设置和性能,并签订附件4《商铺现状确认表》。

4.2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最迟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日内将商铺内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撤离商铺;

由甲方委托装修公司拆除商铺商装,将商铺恢复至毛坯状态;

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搭建围挡及拆除商铺商装的费用。

4.3本合同终止,乙方交还商铺时,如甲方发现该商铺的装修、设备和设施与附件4《商铺现状确认表》所列不符,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押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

4.4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交还商铺,则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日后开启商铺的门锁,将商铺内的全部物件搬出,并将商铺腾空收回。

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乙方损失概不负责。

对于乙方遗留存商铺内的物品,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该等物品,并将处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损失。

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品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第五条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押金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押金(首月/季度/年度)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以后(租赁季度/租赁年度)10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租赁季度/租赁年度)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本合同内所涉及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及费用的支付和退还均以人民币计算,乙方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5.2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起算日期为起租日,按日历月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租期内的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赁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乙方应按当月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5.3租金:

¥平方米/月,大写佰拾___元整。

5.5押金:

¥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___元整。

5.5.1押金相当于天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以本合同期内的最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计算。

5.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撤店后三个月内,乙方如有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及甲方相关装修管理规定,或拖欠任何应付之租金或各项费用,或损坏商铺设备、设施的行为,甲方均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全部或部分以抵付应付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及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会;如押金不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5.5.3乙方须在接到补足已减少或应增加押金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押金。

乙方如期足额支付并补足押金是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

5.5.4在乙方依约全部办理完毕相关撤店事宜的前提下,甲方在乙方撤店届满三个月后的个工作日内,退还扣除乙方所欠租金、各项费用、违约金、商品退货损失、搭建围挡及拆除商装费用等后剩余的押金(不计利息)。

5.6甲方负责代有关公用事业供应商或部门向乙方收取水电等费用。

第六条装修、开业

6.1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应遵守甲方相关装修管理规定,且不得妨碍商铺、其他商铺所在区域以及公共区域照明、通风、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作;

6.2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施图纸及方案,自行取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施工。

乙方应按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

否则,乙方必须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独自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因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而进行的拆毁附加部分和改建的费用和开支,且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并须对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索赔、开支、诉讼负仝额赔偿的责任。

6.3乙方自行选用符合相关法规及甲方要求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6.4乙方装修完毕,须完成相关消防验收(含消防开业前检查),甲方将根据双方事先确认的装修图纸及国家、地方建筑竣工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验收,但此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因其装修给建筑造成的长期隐蔽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并不可替代乙方对施工单位的装修质量验收。

6.5乙方应对装修上作可能给商铺所在建筑物及之公共部分、其他商铺或任何人员等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6.6乙方需取得在承租商铺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从事本合同项下经营类别之经营所需取得的一切政府、行业批准、许可,并依据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现场运营管理

7.l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节假日原则上不停业,特俗情况确需停业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

7.2在运营活动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甲乙双方均应以其自身名义与第三方(指甲方、乙方以外的第三者)进行经济往来并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其各自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以其自身名义在经营过程中依法开具正式发票、独立报税、合法纳税。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产生的一切债务、亏损均应自行承担。

无论是否在租赁期内,若因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因一方对任何第三方侵权而引起的任何诉讼、索赔、罚款、损失、损害赔偿和费用,该方应承担一切后果。

若另一方因该方的上述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害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罚金、滞纳金等,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弥补及赔偿。

7.3在运营活动中,乙方须遵守甲方的运营管理规定(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消费者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7.4为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举办的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表演、赠品及其他宣传活动等)。

乙方进行宣传推广活动时如有涉及甲方,应事先将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乙方对因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

7.5合同期内,如乙方装修存在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重新装修;如商铺装修与周边商铺整体形象不匹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完善。

7.6乙方自行招聘商铺雇员,须依法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雇员支付工资及交纳各类保险费用,店长和雇员上岗前必须办理甲方出入证(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

7.7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行为都不得对甲方和其他承租方造成滋扰、不便、不良影响或构成危险。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8.1甲方负责公共区域内的经营、环境设计、硬件设施维护、卫生保洁、消防安全、水电空调等物业管理工作。

8.2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使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并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8.3甲方有权委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商铺进行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但应事先通知乙方。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暂时中止乙方正在运行的任何设施,进行必要维修、维护和改造工作,上述中止的时间以48小时为限。

甲方可酌情考虑适当减免乙方被中止运行时间内的租金。

8.1甲方进行整体运营活动管理,并依据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修改或取消现行管理制度,但应于实施前以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一经送达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5甲方统一对外宣传,开展各种营销活动,并为乙方提供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预付卡(以下统称“甲方预付卡”)服务。

8.6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或其代理人、雇员等在XX商场内的活动引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或故意、过失、疏离职守及未遵守甲方管理规定,使建筑物、设备、其他商铺设施、顾客或第三方利益等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可从乙方交纳的押金中扣除。

如押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并补足押金。

8.7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改变本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称。

甲方对乙方因易名所可能发生的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在易名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9.1乙方须按时交纳或清偿拖欠的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押金及其他费用。

9.2乙方须严格按其营业执照中所载经营范围及本合同第3.1条的约定经营;如属特殊行业经营,乙方须自行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商铺挪作他用,或从事与其经营无关的活动等。

9.3乙方全面负责商铺内自有财产及甲方设备、设施不受任何损坏,如造成甲方设备、设施的损坏(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对商铺内乙方的财产投保全额保险,并投保足够而有效的公众责任险,投保期限与本租赁合同期限相同。

保险金额由乙方与保险公司协定。

否则,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保险单并附有最近一次交纳保险费的收据复印件。

在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保单之保额利内容。

9.4乙方不得在商铺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本建筑物荷载力300公斤/平方米)。

甲方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设备、物品重量和放置的权力,以使荷载分布均衡。

能引起震动、噪音和过多热量的经营用具、装置和机械设备搬进前须征得甲方批准,并按要求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扰其他租户。

置办托架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9.5乙方不得在商铺内进行任何可能对甲方或本建筑物内其他商铺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在商铺内制造或储存任何具有强烈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气体;

(2)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制造噪音、振动及对第三方的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从电视机、收音机和其他物品发出的声音(经过甲方特许的除外,但音量应控制在甲方所允许的范围内)。

从电视机、收音机、CD、VCD等播音设备播出的行为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如若违反,乙方承担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被索偿的所有损失。

9.6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管理要求使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

乙方同意成为甲方会员商户,参加统一的甲方预付卡业务,并且只能使用甲方统一配置的POS刷卡设备受理所有银行卡及甲方预付卡交易,销售货款由乙方自行核算并完税,自行承担银行卡手续费。

乙方应配合甲方不断开发完善收银系统功能,并按甲方统一管理要求启用新功能。

9.7乙方如欲自行开展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乙方预付卡”)业务,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办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交至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

9.8乙方须对下列其直接或间接引致的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任何伤亡,承担一切赔偿和法律责任,乙方并须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而被索偿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

9.8.1商铺内一切损坏或失修的固定装置(包括玻璃、橱窗及窗户)、电线、电器或电力供应装置;

9.8.2从商铺蔓延之火灾或烟雾;该商铺之渗水或漏水情况;

9.8.3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访客或承建商的行为、过错、过失或疏忽;

9.8.4乙方应承担商铺内的消防、安全生产和治安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乙方应遵守执行政府或相关权力机关发出的或通过甲方转发的与商铺有关的治安、安全生产、消防、健康卫生、工商管理等内容的通知、规定等;

9.9若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甲方可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六十天内陪同新租户参观该商铺,乙方应提供相关协助。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甲方无故未依本合同约定如期将押金退还乙方,甲方应按拖欠押金数额的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1.2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未能如期开业,甲方应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免乙方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10.1.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已交纳之押金应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0.13.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将乙方承租商铺出租给乙方之外第三方;

10.1.3.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使甲方失去出租商铺合法性;

10.1.3.3由于甲方过错造成乙方实际无法连续经营天数大于及等于30天;

10.1.3.4其他根本性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自关义务或责任的情形。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乙方应自相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拖欠款项的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达十五天以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封闭并收回商铺,乙方已交纳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

且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封店后商铺内的乙方财产,用以填补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除、清理、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甲方行使上述权利不妨碍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乙方交纳的押金中,扣减由于乙方违约应对甲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及以法定的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0.2.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停业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按日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50%乘以停业天数所得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已交纳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

10.2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或市的规定,进行违法活动;

10.2.3.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变更经营类别、品牌或商号名称;

10.2.3.3未及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本合同附件所列任何乙方资信材料;

10.2.3.4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使用甲方统一配置的收银系统或参加甲方预付卡业务;

10.2.3.5擅自将商铺的一部分或全部向第三方转让、转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合作经营;

10.2.3.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或延迟开业15天以上;

10.2.3.7其他根本性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义务或责任的情形。

10.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更正的,另一方有权索赔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对违约方追究责任的行为并不表明追究方放弃了本合同所赋予的义务和权利,除非追究方书面通知违约方。

10.4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不足的部分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免责及保留条款

11.l除非甲方有过错,发生以下所述情况,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共同追讨第三方的责任:

11.1.1XX商场内任何直升电梯、电动扶梯、空调系统的状况、损坏、动作或疏忽动作,对乙方或乙方雇员或访客造成损失或伤亡。

11.1.2XX商场内任何部分发生的火灾、蔓延的烟雾、水浸、漏水或楼面震动等,对乙方或乙方雇员或访客造成的损失或伤亡。

11.1.3XX商场其他乙方或其雇员、访客的疏忽行为或错失,对乙方或乙方雇员或访客造成的损失或伤亡。

11.2甲方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仅为保证XX商场公共区域之安全,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商铺或其内的人身和则产负有保安的责任。

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对商铺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安责任。

11.3甲方对于由任何市政公共服务及设施的损坏或故障造成乙方的生命及则产的损失,以及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水电相关设施的不正常造成的乙方的生命及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4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在不绝对影响进出大厦的情况下,临时封闭XX商场的公共出入口、通道、楼梯、直升电梯或电动扶梯作维修、更换、重置、装修或粉饰;甲方并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更改XX商场内乙方商铺以外任何地方的用途。

11.5甲方不对因出租XX商场任何地方予第三方或提供XX商场任何地方予第三方合作经营而引致乙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6任何人士向乙方或其他人士追讨的责任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如甲方因此而被索偿,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续签和终止

121本合同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生效:

12.1.1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在本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印章。

12.1.2乙方向甲方交纳了全部押金、首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12.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

如果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需要续租,应于本合同期届满日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中请。

甲方如同意续租,双方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续签协议》。

12.4乙方如欲提前终止本合同,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

在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已交纳之押金甲方不予退还。

12.5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后,双方之间互负的付款义务,义务人仍应履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有追索的权利。

12.6本合同存续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在商铺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或所遗留的任何乙方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后果。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如果所租商铺及任何部分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战争、暴乱等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小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说明文件。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对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13.2如果由于上述不可抗力造成毁坏或致使商铺不适于使用或租用超过两个月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重新修复或复原该商铺。

13.3若甲方决定不修复或复原,则该不修复通知构成对本合同的终止。

在乙方收到该通知并退还了该毁坏或不适于使用或租用的商铺、付清应付租金和各种费用、办理完毕所有退租手续后30日内,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预付的租金和押金;

若甲方决定修复,而在修复期间,该铺位不适于使用和租用,则双方可另行协商确认该修复期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若所租商铺在发生毁坏和破坏后的六个月内未能修复或恢复,甲、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双方就木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合同双方争议而又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可向XX商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

15.1按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在信件交给速递服务公司后三(3)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或者,如以传真发出,在发出后一

(1)天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但应有传真确认报告为证,并应发出上述确认信件。

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本合司第页所列双方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的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附件

附件1:

《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2:

《治安防范责任书》

附件3:

《运营管理规定》

附件4:

《商铺现状确认表》

附件5:

《面积确认图》

附件6:

乙方资信材料(以下材料均为A4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商标注册证》

《品牌授权委托书》(如需)

其他经营必备的相关资料(如需)

 

甲方:

乙方:

(公司盖章)(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防火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维护XX商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经营场地无任何火险、火情、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l、简称为《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消防条例》及甲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乙方的防火安全责任,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乙方在租赁合同中承租的位置为其商铺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市消防局、甲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按照《消防法》关于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权负责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乙方经理(或责任区内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包括:

日常检查、雇员培训、消除隐患。

乙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的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甲方的监督、安全检查、指导和培训。

对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公安消防机关及甲方。

第四条乙方必须严格贯彻消防法规、制度,严格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及措施,设置志愿消防员,开展消防演练,抓好雇员的消防教育,做好防火、防灾害事故等防范工作。

乙方志愿消防员应报甲方登记备案。

第五条乙方应制定本责任区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自我演练,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第六条乙方雇员必须经甲方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乙方发现火灾或遇有突发性事件应立即报警(市火警电话119或甲方监控中心88888119)。

同时组织灭火,疏散、抢救人员、财物.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第八条乙方应在责任选内配置便携式灭火器材(每25平方米配置1具),库房等重点区域还应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配置不少于两具的ABC类型的灭火器材,特殊情况须按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设置。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消防器材的统一管理,并接受甲方每年组织的灭火器维修检测,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爱护XX商场内及责任区内的消防报警、灭火设施,不得损坏、遮挡及挪用。

责任区内消防安全标志应始终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营业时间/工作时间安全出口门应保证处于开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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