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知识点自学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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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学(第十章)所得税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利用企业形式及类型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

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以及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要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因为,对于这类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税率,创业投资企业也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要充分利用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

当然,在利用企业类型、形式进行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因素,还应当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业务规模的变化以及企业组织形式对开展业务的影响等。

(二)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并且,由于新税法对部分可扣除项目的扣除比例有限制,企业如果能够控制各项费用和支出的规模,使其保持在新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之内,也可以起到筹划的作用。

1、销售收入筹划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主要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使企业资金的周转更加灵活。

2、税前扣除项目扣除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新税法对部分扣除项目的扣除比例有限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具体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项目筹划的主要思路有:

(1)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

(2)利用加计扣除;(3)提前扣除,延期纳税;(4)避免少扣除与不得扣除项目.

3、亏损弥补筹划

纳税人利用亏损弥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充分利用不同企业、不同情况下亏损弥补的规定。

2、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期的选择性。

3、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政策。

4、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能弥补亏损。

(三)利用税率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一税率水平,既充分考虑了国际上的税率水平,又兼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水平。

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都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四)利用税收减免优惠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

如:

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五)利用税额抵免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可以进行税额抵免的包括以下三个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利用预提所得税进行筹划

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

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

(七)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

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

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八)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筹划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销售货物的转让定价

即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方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2、劳务的转让定价

即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提劳务时多收、少收甚至不收劳务费用,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

3、租赁业务的转让定价

即关联企业利用自定租金进行筹划,如在高税率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个高税地区的企业获取较高利润;利用售后回租筹划,设备可以提取折旧,承租方还可以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利用多个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4、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即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转让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

5、贷款业务的转让定价

具体来说,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方式来转移利润。

6、连环定价法

所谓“连环定价”法,就是参与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不是单纯的一家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而是延伸到境两家或几家关联公司之间,后者经过多次交易,把最后环节因转让定价造成的避税成果分摊到各中间环节,从而掩饰转让定价的实质。

(九)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固定资产的界定、计价、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后续支出等的税务处理,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变化。

这些变化在限制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

1、固定资产界定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的界定规定,取消了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金额限制,在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保持一致的同时,也为企业利用固定资产的特征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提供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企业在利润充足时期,应当根据税法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制定符合本企业最大利益的固定资产目录,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等有关各方备案。

2、固定资产计价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这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而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却不同。

而准则规定,自建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税务处理上,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而应在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3、折旧方法的筹划

从税收筹划角度讲,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初始年份内获得了政府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抵税作用在当前通货膨胀环境下显得更为突出。

4、折旧年限的筹划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通过适当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费用,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利益。

但对一般企业而言,缩短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的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此外,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筹划时,企业还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残值比例限制性的规定,这也给纳税人增加了利用残值比例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

5、大修理支出筹划

在固定资产大修理等后续支出过程中,蕴藏着很多税收筹划机会。

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盈利年度,及时安排好固定资产的修理,而不是等到其快要瘫痪时才进行大换血,从而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可能转化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年度的几次修理,便能获得可观的税收筹划收益。

(十)利用坏账转销进行筹划

坏账处理方法包括直接转销法和备抵转销法两种,不同的转销方法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一样,继而导致不同的转销方法产生不同的利润,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筹划的空间。

直接转销法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备抵法是指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先提取坏账准备金,在损失时冲减坏账。

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0.5%。

由此可见,直接转销法只有在坏账实际发生时,才将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而备抵转销法在年末先将坏账准备计提出来,增加当期费用,就可以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

企业财务人员从企业经济利益出发,在税收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坏账损失备抵转销法,可以滞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流动资金,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享受一笔无息贷款。

(十一)利用外币业务进行筹划

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方法:

一是资本化,即作为原始成本的一部分计入相关的资本账户;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汇兑损益,最终都会分次或一次地在计征所得税之前以各种费用的形式扣除掉或增加计税所得,从而影响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从税务筹划角度来看,若汇兑损益是净汇兑收益,则应当予以资本化较为有利;若汇兑损益为净汇兑损失,则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较为有利。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因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

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就可以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这样纳税人可以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利用分类所得进行筹划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要想减少税收负担,就要运用合理、合法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而不同类型的所得由于属性特征的差异,税法给予了不同的扣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甚至在征收方式上也有区别,这就为纳税人结合税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三)利用收入项目转化进行筹划

不同收入类型之间存在着转化的可能性,这突出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生产经营所得与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之间。

1、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的转化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被雇佣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

两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1)劳务报酬工资化:

该筹划思路主要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而划分的标准一般是个人和单位之间是否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

(2)工资劳务报酬化:

按照工资劳务报酬化的筹划思路,如果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较高,适用累进税率高的情况下,把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可减少缴纳的税款。

2、生产经营所得与财产租赁、财产转让之间的转化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按上述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入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用于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筹划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部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以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将年终奖金分散到各月

如果将奖金分出部分在每月作为月奖发放,便可以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保持不变,最终降低税负。

但是,该方法有可能加重各月的纳税负担,同时将年终奖金的本来意义弱化了。

2、利用临界点降低适用税率

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低于等于24000元高于6000元的年终奖适用税率10%,高于24000元低于6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5%。

(五)利用捐赠进行筹划

具体筹划的思路有:

1、分次捐赠,对于不能全额扣除的捐赠,法律规定是在当期收入的30%以内扣除。

假如纳税人在捐赠额一定的情况下,分次进行捐赠,则可以扩大扣除额,减少应纳税额,保证税后净收益增多。

2、分项捐赠,如果纳税人本期取得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等,那么,允许扣除多少就看你如何对捐赠额进行划分了。

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的划分,即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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