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50188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35.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0页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0页
亲,该文档总共3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docx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

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一)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为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按以下情况处理: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1)定额负担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比例负担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1:

在某企业工作的张三月工资收入人民币5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全部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000-3500-105)÷(1-10%)=1550元

应纳税额=1550×10%-105=50元

(二)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将各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注意四点:

1、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收入应合并为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税;2、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都应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并且扣缴税款环节可以分别减除费用;3、个人具有依法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的法定义务;4、在合并计算需补缴税款时,只允许扣除一次费用。

例题2:

李四2018年4月份分别从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从B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0000元,那么这两个单位应该如何对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又该如何申报纳税呢?

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8000-3500)×10%-105=345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10000-3500)×20%-555=745元。

李四在福建省自然人个税办税平台自行申报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税款为(8000+10000-3500)×25%-1005=2620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

2620-345-745=1530元。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计税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即将该数视同月工资所得)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无住所个人取得第4点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计算纳税。

例题3:

2018年1月12日,员工王先生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元,若1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则王先生的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计算过程为: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同时不能再减除费用,则

应纳税额=48000×10%-105=4695元

如果上例中王先生1月工资薪金所得2900元,则王先生的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应纳税所得额:

48000-(3500-2900)=474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7400÷12=395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

应纳税额:

〔48000-(3500-2900)〕×10%-105=4635元。

(四)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五)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税方法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取得的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4:

王五在福州一企业工作5年,因企业改制,企业于2018年4月与王五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一次性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30万元。

福州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633.44元,王五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部分=67633.44×3=202900.32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300000-202900.32=97099.68元

应纳税额=〔(97099.68÷5-3500)×25%-1005〕×5=14874.92元

(六)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财税【2004】11号) 

(八)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福建省的执行口径如下:

1、交通补贴:

(1)泉州、南平和三明的党政机关干部按照标准(厅级169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2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580元/月、科员及以下500元/月)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员工取得的交通补贴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地区:

党政机关干部公务交通补贴、公司员工取得的交通补贴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补贴:

每人每月500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给员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员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各地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核定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福州市: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其中交通运输业(货运、客运、装卸搬运)按照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施行。

2、莆田市: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

3、泉州市: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4号

4、漳州市: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5、龙岩市: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6、三明市: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

7、南平市: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8、宁德市: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9、平潭: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三、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区别

如果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

如果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

3、劳务报酬所得按所列举的29项分项按次计算纳税,以每次分项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里所说的“次”是指;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项目中的某一单项)。

3.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11号)

5.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例题6:

某财产保险公司本月应付保险代理人小王代理费60000元,问财产保险公司应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小王应缴纳增值税=60000/1.03*0.03=1747.57

小王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747.57*7%=122.33(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1747.57-122.33)*(1-40%)*(1-20%)*30%-2000=6370.73

在易办税APP代开票时代征个人所得税==60000/1.03*1.5%=873.79

财产保险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370.73-873.79=5496.94

四、稿酬所得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全部稿酬所得按一次计算纳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算纳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计算纳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的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的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所得分次计算纳税。

4、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按照以下方法征税: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3、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取得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3、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滩涂的设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转让所得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

2、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3、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5〕116号    )

九、偶然所得

1、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将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8】12号)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34号)

3、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

4、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

5、个人取得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纳税。

6、企业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

(财税【2007】102号)

7、新华读者俱乐部会员购书超过规定数额后,可获赠送积分,并凭积分在分公司兑换的等值商品。

十、其他所得

1、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2、个人取得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财税字〔1995〕第064号);

3、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所得(财税〔2005〕第094号);

7、购房个人由于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8、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所得。

除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财税〔2009〕78号);

9、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1、独生子女补贴。

2、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的时候,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探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福建省执行口径:

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7号文“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的单位,为平衡税负,鼓励“工作餐”服务社会化,并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内按实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6、个人因离婚,通过析产方式分割房屋产权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0】96号)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9、取得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提租补贴不作为工资性收入,不征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