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资料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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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案例

丁一在宁波鄞州区有一幢房屋,价值100万,2008年3月10日,丁一与甲口头约定把房屋出租给甲,租期为6年,约定租金每年一付,每年3月初交付。

2010年3月1日丁一与马二签约,将其屋售予马二,马二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丁一伪称自己有事过几天再过户。

丁一却在2010年3月10日把房屋以97万价格卖给张三,其中95万现金和张三自己的一辆摩托车折价两万,并协助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摩托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张三把摩托车交付给丁一。

丁一骑行一段时间后,发现刹车有问题,结果把摩托车放在车库。

2010年3月26日,李四借用该摩托车,但在开的过程中由于刹车有问题导致车祸把王五撞伤,造成王五左腿截肢,住院费花去10万,住院20天,王五自己家人在医院照顾,然后去康复中心康复,配假肢一副,折合4万元。

车被王五扣住,2010年5月1日,王五兄弟王六骑此车去玩耍,准备入住某酒店,酒店未设停车场,王六提出把车停酒店总台,如果不让停,就另寻别的住处。

酒店服务员说停车可以停,但不负责为其看管,要求王六把车锁好。

但当天晚上,车辆不翼而飞,王六要求酒店赔偿。

酒店拒绝赔偿。

结合上述案例,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讨论过程中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请讨论下列问题:

1.详细阐述该案例的法律关系,从合同分类角度分析各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性质。

丁一——甲。

租赁关系,有偿,双务,有名,诺成,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马二。

买卖关系,双务,有偿,有名,诺成,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张三。

买卖关系(房屋)和委托关系(摩托车),双务,有偿,有名,诺成,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李四。

借用关系,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李四——王五。

赔付关系和侵权关系。

单务,有偿,有名,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王五——王六。

委托关系。

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非格式。

王六——酒店。

委托关系。

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非格式。

1.丁一与甲的租房合同期限?

丁一能否在出售房屋的时候与甲某解除租房合同,为什么?

六年。

不能。

如果合同未满,在租赁期内,房子的使用权是租客的,房东是无权在未经过租客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子出售的。

如果房东将该房出售,则示为房东违约,因此租客可以根据租房合同向房东锁要违约金,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房东拒付,可以向仲裁会请求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条,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3.丁一与马二、张三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为什么?

假如合同有效,他们是否可以要求甲某腾出房屋?

为什么?

甲某享有什么权利?

丁一与马二意思表示一致,丁一与张三意思也表示一致,所以他们的合同都成立,并且合同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他们之间的合同符合合同效力要件,所以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36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房屋归属权归属于张三。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主要出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不能。

因为在合同期限之内(房屋租赁期间),甲拥有房屋使用权占有权,而房东丁一只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使房东变张三,甲还是享有房屋使用权直到租期满为止。

根据房屋租赁的政策,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4.详细分析张三、丁一、李四、王五之间的法律关系。

王五可以要求谁承担责任?

为什么?

丁一——张三。

买卖关系(房屋)和委托关系(摩托车)

丁一——李四。

借用关系

李四——王五。

赔付关系和侵权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0条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李四承担主要责任,丁一(过错的出借行为)张三(车的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5.简单阐述合同的分类并分析王六把摩托车寄存于酒店总台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责任,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但不负担任何义务。

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王六与酒店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其中消费合同属于主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为从合同。

6.详细讨论酒店是否应该赔偿摩托车被盗的损失。

王六与酒店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除非负有义务的一方出现重大过失,否则对享受权利方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酒店做了善意提醒,无明显重大过失,所以案例中酒店不用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服务员说可以停车但不负责为其看管属于没有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该赔偿。

7.假如甲某在2009年3月10日没有支付租金,在2010年3月10日甲某认为丁某在出售房屋的时候没有经过其同意拒绝支付,丁某在2012年10月1日起诉甲某要求支付,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

为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即超过诉讼时效将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力保护,即丧失胜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案中,本案系丁一要求甲某支付租金而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该请求权应当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的期间。

而丁一在2012年10月1日才起诉,过了诉讼期,所以判决驳回原告丁一的诉讼请求。

二、担保法

冯系养鸡专业户,需资金200万元。

冯向陈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2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同时冯向银行贷款160,冯所在地乡政府以价值20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应乡政府的要求,村委会以一块价值100万的土地做抵押,两者都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乡政府为其余40万提供担保。

冯的养鸡场最初很红火,冯邀请张三来养鸡场做技术指导,并准备与张三技术指导合同,但由于养鸡场路滑,张三签约过程中滑到在地,受伤,花费医药费2万。

同时,冯准备与另外一养鸡专业户甲某进行合作,在协商过程中,冯某知悉了对方的主要养鸡机密后拒绝与之签约,甲某要求冯赔偿损失。

2012年1月10日,冯与李四签订5万元的肉鸡批发合同,交由承运人运输,2012年1月12日,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批肉鸡在运输途中与山洪而全部损失,冯要求取消合同,李四不肯。

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银行及乡政府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

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1.担保法律关系的知识点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担保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法律措施。

法律特征:

1、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补充性。

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补充作用,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履行时,才能行使担保权利。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可以相对独立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

主合同解除后,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种类:

1、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在特定财产上当然发生的担保。

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债权质权、海商法上的优选权、破产法上的优选权等都属法定担保性质。

约定担保:

给定担保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以契约的方式设立的担保。

民法上的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和各类物上担保等均属约定担保范畴。

2、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3、本担保和反担保。

本担保:

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请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2、担保法3、担保法司法解释4、物权法(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的法律关系)

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

1、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2、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2.试述该案例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图表列举出相关当事人,从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进行讨论)

冯某与陈某:

债务抵押关系

冯某与朱某:

债务抵押关系

朱某与蒋某:

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冯某与银行:

借贷关系

银行与乡政府:

抵押担保关系

银行与村委会:

抵押关系

冯某与张三:

赔付关系

冯某与甲某:

侵权关系

冯某与李四:

买卖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1、冯某与陈某:

债务抵押关系:

抵押权主体是指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冯某、陈某)

抵押权客体是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能顺利实现所提供的抵押财产。

(音响设备)

抵押权法律关系是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三方主体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借款20万,用音响设备抵押)

冯某与朱某:

债务抵押关系:

抵押权主体是指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冯某、朱某)

抵押权客体是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能顺利实现所提供的抵押财产。

(音响设备)

抵押权法律关系是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三方主体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借款20万,用音响设备抵押)

朱某与蒋某:

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朱某、蒋某)

客体是承揽合同中表明双方承揽关系的财产。

(音响设备)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蒋某给朱某修车,朱某要给蒋某修车钱的法律关系)

留置关系:

主体:

朱某、蒋某

客体:

音响设备

法律关系:

朱某无力偿付修理费用,蒋某将音响设备留置。

冯某与银行:

借贷关系:

主体:

冯某、银行

客体:

借款的160万

法律关系:

借款了160万

5、银行与乡政府:

抵押担保关系

1)抵押关系

主体:

银行、乡政府

客体:

价值20万的汽车

法律关系:

用价值20万元的汽车做抵押

担保关系

主体:

银行、乡政府

客体:

40万钱

法律关系:

乡政府为其余40万提供担保

6、银行与村委会:

抵押关系

主体:

银行、村委会

客体:

价值100万的土地

法律关系:

用价值100万的土地做抵押

冯某与张三:

赔付关系

主体:

冯某、张三

客体:

2万元医疗费用

法律关系:

未签约,途中受伤,医疗费2万

冯某与甲:

侵权关系

主体:

冯某、甲

客体:

养殖技术

法律关系:

知悉了对方的主要养鸡机密后拒绝与之签约

冯某与李四:

买卖关系

主体:

冯某、李四

客体:

5万元的肉鸡批发合同

法律关系:

签订5万元的肉鸡批发合同

3.从合同分类角度上看,试述该案例中各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性质!

(合同分类包括哪些?

冯某与陈某: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冯某与朱某: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朱某与蒋某: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冯某与银行:

单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银行与乡政府:

单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银行与村委会:

单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冯某与张三: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冯某与李四: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4.冯与陈、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因双方立有抵押字据,根据担保法规定以音响设备作抵押无须登记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财物应办理抵押物登记: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

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且质物已经转移占有。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5、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为什么?

蒋优先行使其留置权,根据担保法原理,留置权优先。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原理,法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6、详细讨论冯与乡政府以及村委会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

最终责任怎么承担?

(重点、难点详细讨论)

乡镇府以20万元汽车为冯某的银行贷款作抵押,若通过办理一定的手续,该抵押合法。

在用别人的汽车做抵押贷款时,需要汽车的各项手续齐全,包括像借钱方和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汽车保险单等材料。

村委会以100万的土地作抵押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物权法》第六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因为农村的土地是承包形式的,不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能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但是,物权法下来以后,农村的住宅地或者房屋按照国家法律是可以抵押但款的。

村委会不具备贷款担保人主体资格,因此村委会担保贷款合同是无效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院相关法律解释规定:

《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7、详细阐述冯和张三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

(重点,引用相关法律详细讨论)

冯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医药费。

冯某的邀请是要约,张三的答应为承诺。

现在处于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此时的双方应该互相承担先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不管是试用还是聘用,也不论其工作几天,只要是在这里工作了,就都说明养鸡场与张三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劳动关系。

张三在养鸡场里在签约过程中受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故养鸡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8、详细阐述冯和甲某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

(重点,引用相关法律详细讨论

冯某具有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李四有什么权利?

冯某要求取消合同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如果你是李四,你会怎么办?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2012年1月11日,李四将这批货物出售给王某,肉鸡在1月12日途中受损,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重点,引用相关法律讨论)

在买卖合同中,李四属于买方,则买受方的权利如下:

①出卖人交付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终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③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对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标的物,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④买受人享有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往往会造成两种可能的后果:

一是履行已不可能,此时应解除合同;二是使履行迟延,此时需要看继续履行是否会对合同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如果不是,则可延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例中,冯某是有权利取消合同,且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我是李四,若不取消合同,则会找冯某协商,使之履行迟延。

让冯某再发一批货过来,继续维持合同。

按照公约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有卖方承担。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损失都由王某承担。

三、代理法

张某从事电脑买卖批发,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

但后来张某将店面转让给李某自己改行从事服装生意,且店面一直由李某经营。

甲某经常来店里购买电脑,对李某特别熟悉,以为李某就是负责人张某。

2009年4月20日,甲某提出资金不足,希望赊购电脑,并出具欠条一张,价值20万元,欠条上债权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姓名同。

后甲某拖欠款项,李某持欠条以张某名义起诉。

张某从事服装过程中聘请的业务员乙某去外地采购服装,期限为三年年。

口头约定乙某只能签订10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经张某同意,同时张某给乙几张盖有张某公司印章并有张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文书并委托乙某去某银行存款。

乙与该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熟悉,在银行门口碰见王某。

乙把50万人民币交给王某,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给乙。

后张某持该存折至银行取钱时方知存折乃伪造,存款被王某挪用。

乙某在采购服装过程中,发现A服装厂的服装特别好,没跟张某商议便一次性购买了300万元的服装。

并以张某名义把这批服装出售给国外B公司。

随后,乙某一直以张某业务员身份跟A服装厂签订合同。

之后,乙某由于有事,在未与张某商量情况下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并把一张空白合同书留给丁某,丁某与C服装厂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

鉴于乙某出现的问题,张某解除了与乙某的合同。

合同解除后,乙某仍然继续与A签订了一份价值十万元的合同。

结合上述情况,小组简单讨论案例中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

²请详细分析张某、李某、甲某法律关系基础上分析他们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甲某拖欠款项一案如何判决?

说明理由

²张某能否要求银行赔偿?

,详细辨明理由。

²阐述有权代理、无权代理及表现代理的差异。

在此基础上,分析:

l1、乙某与A服装厂30万元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l2、张某、乙某、丁某之间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为什么?

l3、乙某与A公司最后签订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²请分析张某、乙某、A公司及B公司行为法律性质及其法律效果,根据我国合同法及西方国家代理法律比较基础上分析,如果衣服质量出现问题,国外B公司怎么办?

张某应否承担责任?

说明理由。

²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案例二

某甲在乙证券公司开户,存入400万元资金,乙公司让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交易安全,但甲未更换的情况下出差一月,发现账户资金已经购买了股票,并已亏损5万,甲与证券公司交涉,经查,乃乙公司操作员失误所致,乙公司抗辩说甲未更改密码,应承担部分责任。

期间,股票陡涨,超过购买价,甲并不再与乙公司商讨赔偿问题。

六个月后,甲未出售其股票,但股价下跌,十天内跌至购入价,甲仍未售出,一个月后仍跌,至甲售出股票时已跌约150万,甲起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赔偿150万元。

要求:

两个小组分为正反方进行辩论,分析本案乙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并详细阐述本小组的理由。

分析中需结合《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

关于甲乙的法律关系及彼此权利义务,请阅读《无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若干问题——证券公司误操作购入股票纠纷案例分析》(《民商法案例分析》,图书馆三楼有此书,索书号大致是D925栏目:

作者张勇健)一文。

网上也可以搜索。

1.结合上述情况,小组讨论案例中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李某与甲某:

买卖合同关系,赔偿关系

李某与张某:

买卖合同关系

张某与甲某:

买卖合同关系

张某与乙某:

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

张某与银行:

储蓄合同关系

乙某与丁某:

代理人与转委托人关系

乙某与A公司:

买卖合同关系

乙某与王某:

委托关系

乙某与B公司:

买卖合同关系

王某与银行:

代理关系

丁某与C公司:

买卖合同关系²

2.请详细分析张某、李某、甲某法律关系基础上分析他们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甲某拖欠款项一案如何判决?

说明理由。

李某在被代理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某的名义起诉,构成了无权代理,所以首先法院可以通知张某的代理人李某,要求张某在合理期限内到庭,或者提供其受张某委托的证明,若李某不能证明此次起诉系由张某本人提起,更不能证明其委托手续的真实性,法院则可判起诉不能成立;反之,若张某追认代理人李某的行为,则起诉成立,法院可判甲某立即还款,若甲某不还款,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张某能否要求银行赔偿?

详细辨明理由。

一方面虽然张某委托乙某去银行存款,两者存在委托关系,乙某有代理权,但是乙某在履行委托时,由于个人因素,把50万人民币交给该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最终由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并非乙某亲自办理,属于转委托,而事先被代理人张某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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