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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绪论

一、为什么要有行政法?

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

是运用权力的活动。

权力:

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权力两重性:

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二、行政的特征

1、与立法权相比:

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相比:

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具有广泛性。

“从摇蓝到坟墓”。

三、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

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规范行使权力的组织、行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后果的补救。

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四、行政法的特点

(一)、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

(二)、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容广泛。

2、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五、行政法关系:

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征:

1、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非对等性;

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处理,司法程序是最终的解决争议机制。

(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

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3、子原则:

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

3、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

法定主体与授权主体。

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法定主体)

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家局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大兴安岭

原林业部:

直属森林工业企业。

收管理费。

黑龙江:

行政区域。

要利税。

内蒙古:

行政区域。

收土地使用费。

防火体系

防火指挥部归属于地方政府,森林警察隶属于武装警察部队,空降灭火队属于东北航空护林局。

第三节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一、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主体的具体形态:

p81

(一)、行政机构

1、专门机构;

2、内部机构;

3、派出机构。

(重点p75派出机关)

(二)、其他社会组织

1、行政性公司;2、事业单位;

3、企业单位;4、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二、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公务员

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双重行为、双重责任。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意志性;5、效力先定性;6、强制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了解)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重点,背,p120)

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重点、必考)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成立要件:

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功能要件(理解)

二、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

三、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重点)

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重点、必考)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力。

相对方不受其约束。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也是自始至终无法律效力,但在其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之前,相对方还是要受其约束。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重点)

(2)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重点)

1、国务院---------------法规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3、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市的市政府、经济特区、较大的市政府----------地方规章

等级: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

思考:

法与行政命令的区别?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命令(了解)

一、概念、特征

行政命令:

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由行政主体作出

2、属于不利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

二、行政命令的内容及形式

行政命令一般只涉及相对人义务,而不涉及相对人权利。

行政命令所设定的义务内容包括:

A作为义务——限期出境、限期整改、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等

B不作为义务——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物品上车、禁止狩猎、捕鱼、砍伐等。

 

第二节行政征收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

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前提——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2)本质——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

(3)方式——单方、无偿、强制

概念比较

1、行政征收与公益征收

区别:

(1)是否有偿

(2)是否固定、连续

(3)程序繁杂程度不同

(4)前提不同

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区别:

(1)法律后果上,前者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后者导致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行为标的上,前者限于财产;或者涉及财产和劳务;

(3)能否取得补偿上,前者无偿;或者有偿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区别:

①行为的性质不同;

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征购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

二、内容与分类

(一)内容=征税+征费

(1)税收征收,(最主要的方面);

(2)资源费征收;

(3)建设资金征收;

(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

(6)滞纳金征收。

(二)分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

如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如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如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

 

第三节行政许可(重点)

一、概念、特征

行政许可:

行政主体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应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资格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依申请行为

(2)赋权行为

(3)要式行为

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背景、过程

一、许可领域存在大量问题。

1、许可设定领域无界线

2、实施机关混乱

3、实施程序不透明、不公开、无竞争程序

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三、公共行政改革的要求、突破口。

四、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

制定的三个阶段

一、96年----99年,专家起草,

二、99年专家建议稿,

三、99年----01年底,国务院起草,法制办负责,

四、2004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

二、主要制度、框架

(一)、基本原则(总则4—9条)

1、许可合法原则

2、许可设定实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高效、便民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监督原则

(二)、许可设定制度

1、设定的标准

⑴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⑵应当有利于相对人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⑶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设定的范围

①一般许可证②特许③资质资格的认可④核准⑤登记⑥其他

3、设定的权限(P194.3)

4、设定的程序(设定依据P197)

一般许可:

只要私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的主体审核,其符合法定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

特许:

基于行政社会或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行政主体的权力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

认可:

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确认,而做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核准:

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据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进行审核认定的行为,

登记:

通常不具有法律的一般禁止这个前提。

(三)、许可的实施制度

1、实施主体

两类主体:

行政机关、授权主体

三种形式:

行政机关单独行使、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相对集中实施许可。

两个制度创新:

一个窗口服务;涉及技术检测类的市场化。

2、程序(P202)P211法律后果

(四)、费用制度

1、收费制度(法律、法规可设定收费)

规则:

额外得利,额外收费;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收支两条线;

项目、标准公开。

2、费用支出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保障。

(五)、监管制度

1、上级对下级监督

2、许可机关对被许可的监管

3、自我监管

4、社会监管

(六)、责任制度

1、行政官员的责任2、国家责任3、被申请人、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责任(((((一、基本原则(总则4—9条)

1、许可合法原则

2、许可设定实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高效、便民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监督原则

二、许可设定制度

1、设定的标准

2、设定的范围

3、设定的权限

4、设定的程序

三、许可的实施制度

1、实施主体

两类主体,三种形式,两个制度创新。

2、程序

四、费用制度

1、收费制度(法律、法规可设定收费)

规则:

额外得利,额外收费;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收支两条线;

项目、标准公开。

2、费用支出

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保障。

五、监管制度

1、上级对下级监督

2、许可机关对被许可的监管

3、自我监管

4、社会监管

六、责任制度

1、行政官员的责任

2、国家责任

3、被申请人、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责任

三、行政许可法的影响

1、理念上的影响。

现代理念,强调有限的政府。

2、制度运行的影响。

推动制度建设。

3、对公共行政改革的促进。

重新树立政府的职能。

第四节行政确认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1、要式性

2、羁束性

3、间接性(中性、非处分性)

讨论

以下行为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P216

(1)工商部门发给个体户王某营业执照;(许可)

(2)司法部向张某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许可)

(3)民政部门应范某、蔡某的婚姻登记申请,向其二人颁发结婚证;(确认)

(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比较

联系:

(1)确认和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阶段;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2)确认和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方面;

区别:

(1)对象不同

确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中性)VS赋予法律资格;(赋权性)

(2)效果不同

前溯性VS后及性

二、行政确认的形式与分类

形式:

确定、认可、证明、登记、鉴定等

分类:

1、依申请确认-依职权确认

2、独立确认-附属确认

3、身份确认、资格确认、事实确认等

第五节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行政调查):

行政主体依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行政命令决定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行为。

了解: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

第六节行政处罚(重点)

一、概念及其特征

(一)概念、特征

行政处罚:

指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处罚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2)处罚对象——行政相对人

(3)处罚前提——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但不够成犯罪

(4)处罚性质——惩戒、制裁

 

(二)概念比较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行为主体不同

前者由具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后者由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作出。

(2)制裁对象不同

前者适用于外部行政管理,被处罚人是外部相对人;后者适用于内部管理,制裁对象是违法公务员(内部相对人)。

(3)制裁形式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

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5)处理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依据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行政处分依据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范

(6)救济途经不同

可复议可诉讼——只能申诉

2、行政处罚与刑罚

(1)权力归属不同

行政权——审判权

(2)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主体——司法机关(法院)

(3)实施对象不同

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罪犯

(4)处理程序不同

行政程序——刑事诉讼程序

(5)处罚种类不同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1)处罚主体法定

(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二)处罚+教育原则

(三)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过罚相当、合乎理性

公开——依据公开、结果公开

(四)处罚救济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保障陈述、申辩、申请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及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1)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折抵刑期;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罚款的,折抵罚金。

三、处罚的种类与形式(重点p228(3))

(一)人身自由罚

(1)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已废止)

(二)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证照、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降价销售、责令追回不合格产品

(三)财产罚

罚款、没收、销毁违禁物品

(四)声誉罚(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剥夺荣誉称号

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

法律已就某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需要作具体规定的,须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已就某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

4、法律、行政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法律、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处罚主体(p239记)

1、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2、受委托组织也可以成为处罚主体;但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绝对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1、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若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则两地行政主体可协商管辖;

2、先管辖原则——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各自追究原则——行政主体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认为尚未构成犯罪则退回。

4、指定管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就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可以向上也可以向下管辖;

6、行政机关的协助义务——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受委托机关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为之。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了解)

(一)概念

(二)条件

1、前提条件——违法行为

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3、对象条件——有责任能力的违法行为人

4、时效条件——5年、2年、6个月

(三)适用方法

1、不予处罚、免予处罚

2、应当处罚、可以处罚

3、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4、单处、并处

5、竞合适用

6、两罚制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重点)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处罚较轻

2.处罚程序:

表身份→摆理由→给机会→作笔录→作决定→须备案→须签字。

(二)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作决定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1)处罚较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罚款等;

(2)对事实认定有分歧;(3)当事人要求。

2.听证步骤

(1)听证提出——告知后3日内

(2)听证通知——听证7日前

(3)听证形式——公开为原则

(4)主持人的人选——回避

(5)制作笔录(6)费用负担

七、执行程序

1、罚缴分离(有例外规定)

2、收支两条线

3、强制执行

第七节行政强制

一、概念、特征

行政强制:

行政主体依法通过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主体——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相对人

3、目的——实现行政目的

4、性质——单方、强制、可诉

二、种类

(一)以内容为标准

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二)以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重点p254)

即时性强制措施——预防性措施+制止性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直接执行+间接执行

代履行、执行罚

三、概念区别(了解)

1、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1)适用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实施;后者由法院实施。

(2)适用目的不同

前者为了预防、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或迫使相对方履行行政法义务;后者为了排除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

(3)适用法律不同

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

(4)适用后果不同

可诉——非可诉

2、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1)性质不同

非制裁性——制裁性

(2)目的不同

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迫使履行义务——惩戒

(3)后果不同

不增减义务——增加义务

(4)适用次数不同

可反复适用——一事不再罚

(5)诉讼结果不同

作撤销、确认判决—作撤销、确认或变更判决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p260背4点)

第八节行政给付(了解)

一、概念、特征

行政给付(行政物质帮助、行政救助):

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性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象——有特殊困难的公民;

3.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

4.内容——给予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5.通常为羁束行为

(一)内容

物质权益+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二)形式

(1)定期性发放

残疾抚恤金、离退休金、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2)一次性发放

因公牺牲或病故之丧葬费、退伍军人安置费

(3)临时性发放

自然灾害救助、贫困户的救助

第九节行政奖励

一、概念、特征

概念——

特征:

1、主体——行政主体

2、目的——表先激后

3、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内容——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

5、性质——法定性、非强制性

Q: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二、原则

1、物质+精神

2、公正、平等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

第十节行政裁决(重点)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裁决主体——经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2、裁决对象——特定民事纠纷

3、裁决性质——准司法活动

4、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概念比较

1、行政裁决-行政仲裁

(1)性质不同

行政裁决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仲裁向民间性质过渡。

(2)后果不同

可复议可起诉(什么性质的诉讼?

谁为被告?

可起诉(什么性质的诉讼?

谁为被告?

2、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1)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

(2)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

(3)所属理论范畴、研究范围不同

3、行政裁决-行政审判

(1)主体不同

(2)对象不同

(3)程序、方式不同

(4)后果不同

4、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二、行政裁决的作用

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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