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权瑕疵之四股权转让价格1低价转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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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权瑕疵之四股权转让价格1低价转让

1.低价股权转让

(1)万润科技(002654)

瑕疵:

高买低卖

反馈问题: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3: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欧阳建华、刘红玉等7位股东于2008年2月增资进入却于2010年8月、9月退出的原因;2008年2月增资进入的价格是约4元/股,2010年8月、9月退出的价格是2.3元/股,请说明原因,并请说明是否存在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解释:

(一)关于欧阳建华、刘红玉等7位股东于2008年2月增资进入却于2010年8月、9月退出的原因

1、本所律师经对欧阳建华、林作华、吴贤耀、佟慧兰、江文英五人进行访谈后认为,该五人转让其各自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原因系因发行人上市推进工作历时较长,虽然其知悉发行人当时已启动上市准备工作,但对其上市的可能性心存疑虑;同时上述五人均因其他原因有资金需求,希望通过股权转让收回投资。

2、本所律师经对刘红玉、喻小敏及罗明进行访谈后认为,刘红玉、喻小敏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原因系因其二人配偶共同经营的企业正在筹划上市,其二人认为持有发行人股份将增加该企业的上市核查程序,同时二人持股比例较低,因此决定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关于2008年2月增资进入的价格是约4元/股但2010年8月、9月退出的价格是2.3元/股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万润有限于2008年2月增资时,经增资各方协商同意以万润有限截至2007年末的净资产值40,434,741.70元为定价依据;据此,2008年2月增资时的增资价格约为4元/每元注册资本。

欧阳建华、刘红玉等7位股东于2010年8月、9月退出时,公司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工作,经股权转让各方协商同意以发行人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值115,171,854.21元为定价依据;据此,欧阳建华、刘红玉等7位股东于2010年8月、9月退出的价格是2.3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欧阳建华、刘红玉等7位股东于2010年8月、9月退出的价格低于2008年2月增资进入的价格,其原因如下:

万润有限于2008月2月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

2008年6月,万润有限以原账面净资产值61,435,017.70元折合为5,000.00万股股份整体变更为股份,由于整体变更前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欧阳建华、刘红玉等7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数均因整体变更而有所增加。

因此,上述7位股东于2010年8月、9月退出时的股权转让所得均实际高于2008月2月增资时的股权投资成本,已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欧阳建华、刘红玉等7位股东自2008年2月增资至2010年8月、9月退出时实现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略】

(三)是否存在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士进行访谈的结果及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欧阳建华、刘红玉等7位股东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之行为真实有效,该等股东持有及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过程中不存在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之情形。

分析:

1.2008年2月,万润有限增资价格为4元/每元注册资本。

部分7位股东于2010年8、9月退出的价格是2.3元/股。

即,退出价格低于增资进入价格。

2.原因在于:

万润有限整体变更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前述7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数均因整体变更而以后所增加。

因此,该等股东退出时的股权转让所得均实际高于2008年2月增资时的股权投资成本,已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该等7位股东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之行为真实、有效,其持有及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过程中不存在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之情形。

(2)浙江美大(002677)

瑕疵:

集体企业转让价格低于经评估净资产值

反馈问题:

美大集团和太阳能公司净资产评估值合计1775万元却以555万元价格转让给夏志生等7名自然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解释:

《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产权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市委<1997>2号)规定,“除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和宜由国家、集体控股的企业外,一般竞争性企业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将净资产出售给企业经营者、骨干和职工。

”“资产出售原则上实行整体出售。

”据此,美大集团及其子公司股权在2000年整体转让给夏志生等7名企业经营者及骨干员工。

为企业转制股权转让的目的,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11月27日出具海正所评(2000)第173号《浙江美大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海正所评(2000)第174号《浙江美大太阳能工业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截止评估基准日2000年8月31日,美大集团评估后总资产17,917,757.98元,负债5,472,764.89元,净资产12,444,993.09元;美大太阳能评估后总资产21,197,782元,负债12,889,309.18元,净资产8,308,472.82元,两家公司净资产合计为元。

评估完成后,谈桥乡于2000年12月27日召开党委、人大、政府联席会议,确定两家公司100%股权转让的总价为人民币555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从海宁市档案馆调取的会议纪要及与当年部分与会人员访谈了解的情况,并经谈桥乡人民政府承继主体袁花镇人民政府确认,会议审议定价过程如下:

(1)在美大集团及其子公司美大太阳能合计评估净资产元的基础上,扣减美大集团净资产中投资到美大太阳能而重复记账的300万元、美大太阳能实收资本中归还个人投资部分万元、美大集团应收三家公司款项损失剥离10万元、美大太阳能免税收入企业留成部分万元、剥离给美大集团改制后用作支付土地保养费万元、土地权益按账面值剥离万元等6项合计万元。

扣减后的净资产为万元。

(2)土地资产按改制政策重新计价为万元。

上述两项相加后美大集团及其子公司美大太阳能的净资产合计为万元。

联席会议依照当时海宁市的改制相关政策和当地其他企业改制的做法,商定美大集团及其子公司美大太阳能实行整体转让,并最终确定转让总价为人民币555万元。

会议同时确定转制后三年以内美大集团每年上交50万元给乡政府。

根据美大集团提供的财务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权转让基准日2000年8月31日后至2005年,美大集团又陆续上交给乡政府额外费用元。

同时美大集团还承担了19位乡村退休老干部的退休工资,截止2010年底已支付元,今后还将继续承担。

袁花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日确认,2000年、2001年美大集团及其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是谈桥乡综合考虑评估结果、当地改制政策、应剥离减少费用、管理层贡献等的基础上确定的。

美大集团的集体股权转让的过程及结果符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2011年6月24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在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海政﹝2011﹞24号《关于要求对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控股股东美大集团历史沿革中集体产权转让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中,再次确认“耀明电器产权界定、美大集团公司改制、基金协会的资产取得及处置的过程及结果符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00年、2001年美大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美大太阳能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1年8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发函﹝2011﹞83号《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美大集团历史沿革中集体产权转让事项确认的函》,同意海宁市政府海政﹝2011﹞24号请示中的确认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2000年、2001年美大集团及其子公司股权转让的的价格是谈桥乡党委、人大、政府联席会议综合考虑评估结果、当地改制政策、应剥离减少费用、管理层贡献等的基础上确定的,该次转让的过程及定价已经乡镇政府、海宁市人民政府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认。

据此,2000年、2001年美大集团及其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定价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是合理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分析:

1.美大集团及其子公司股权在2000年整体转让给夏志生等7名企业经营者及骨干员工。

2011年6月2日确认,2000年、2001年美大集团及其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是谈桥乡综合考虑评估结果、当地改制政策、应剥离减少费用、管理层贡献等的基础上确定的。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

3.2011年6月24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在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海政﹝2011﹞24号《关于要求对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控股股东美大集团历史沿革中集体产权转让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中,再次确认。

4.2011年8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发函﹝2011﹞83号《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美大集团历史沿革中集体产权转让事项确认的函》,同意海宁市政府海政﹝2011﹞24号请示中的确认意见。

5.综之,2000年、2001年美大集团及其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定价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是合理的。

(3)德联集团(002666)

【略】

(4)金卡股份(300349)

瑕疵:

反馈问题: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及是否存在低于发行人同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解释: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备案)档案等资料,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发生了一次股权转让、两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7月,股权转让

由于施正余、戴意深同时为金卡工程与上海金凯股东,两家公司主营业务相同,为集中力量做大做强燃气表业务,经双方股东决定转让上海金凯股权。

2007年7月4日,上海金凯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施正余和戴意深将其各自持有上海金凯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金卡工程。

2007年7月4日,施正余和戴意深与金卡工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所持上海金凯的51%股权和49%的股权转让给金卡工程,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1:

1确定,分别为153万元、147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海金凯财务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07年6月30日上海金凯报表账面单位净资产为1.31元/单位出资额,考虑到施正余、戴意深同时为转让双方的股东,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略低于单位净资产。

经本所律师对金卡工程、施正余和戴意深进行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均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2007年8月20日,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核准了上述股权变更,并向上海金凯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9年8月,增资至2,500万元

2009年8月26日,乐清金凯股东金卡工程作出股东决定,同意金卡工程以货币和实物方式向乐清金凯增资1,200万元,同意金凯咨询、杨斌、施正余和戴意深分别以货币方式向乐清金凯增资200万元、600万元、175万元和25万元;乐清金凯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2,500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乐清金凯财务资料,截至2009年7月31日,乐清金凯报表账面单位净资产为1.29元/单位出资额,本次增资价格(1元/单位出资额)略低于截至2009年7月31日单位净资产。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进行的访谈,该次增资价格为乐清金凯股东在考虑到本次新增股东为公司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基础上,确定为1元/单位出资额;本次增资已经过乐清金凯股东同意,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009年8月27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号:

中汇会验[2009]第1481号),对上述增资进行了审验。

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09年8月26日,乐清金凯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2,2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1,102.27万元,实物出资1,097.73万元。

2009年8月28日,乐清市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并向乐清金凯核发了增资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10年11月,增资至3,130元

2010年11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同意公司增资63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增加至3,130万元,新增股份由公司股东金凯咨询、杨斌、施正余、戴意深认购,其中金凯咨询认购200万股、杨斌认购350万股、施正余认购50万股、戴意深认购30万股,每股增资价格为2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报表账面每股净资产为2.14元/股,本次增资价格(2元/每股)略低于每股净资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股东进行的访谈,公司股东在2010年6月已就本次增资的价格、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股东已确认本次增资价格系由各方协商同意,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010年12月13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号:

中汇会验[2010]2045号),对上述增资进行了审验。

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12月9日,发行人收到金凯咨询400万元、杨斌700万元、施正余100万元、戴意深60万元,增资款共计1,26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已由上述股东以货币方式缴足。

2010年12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并向发行人核发了增资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财务资料,并对自然人股东进行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分析:

1.截至2007年6月30日,上海金凯报表账面单位净资产为1.31元/单位出资额,考虑到施正余、戴意深同时为转让双方的股东,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略低于单位净资产。

经本所律师对金卡工程、施正余和戴意深进行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均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2009年7月31日,乐清金凯报表账面单位净资产为1.29元/单位出资额,本次增资价格(1元/单位出资额)略低于截至2009年7月31日单位净资产。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进行的访谈,该次增资价格为乐清金凯股东在考虑到本次新增股东为公司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基础上,确定为1元/单位出资额;本次增资已经过乐清金凯股东同意,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3.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报表账面每股净资产为2.14元/股,本次增资价格(2元/每股)略低于每股净资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股东进行的访谈,公司股东在2010年6月已就本次增资的价格、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股东已确认本次增资价格系由各方协商同意,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5)开元仪器(300338)

瑕疵:

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

反馈问题: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股利分配中是否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

解释:

(二)关于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是否属于偷漏税行为

由于罗旭东系张平的配偶,张平将持有开元有限人民币15万元的出资全部转让给罗旭东,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

由于罗华东系张正宜的儿子,张正宜将持有开元有限人民币15万元的出资全部转让给罗华东,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的有关精神,近亲属之间转让股权的,允许低于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因此,张平、张正宜转让上述股权不属于偷漏税行为。

本所认为,张平、张正宜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的价格转让股权不属于偷漏税行为。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长沙县地方税务局2011年7月18日出具证明,自2000年开元有限设立至今,罗建文、罗旭东、罗华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股利分配中个人所得税缴纳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受到该局任何行政处罚。

本所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不会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可得到有效保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构成重大违法,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分析:

上述股权转让属于近亲属之间转让股权,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的有关精神,近亲属之间转让股权的,允许低于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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