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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原则,遵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以人为本”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涵义,生产安全第一(生命第一重要)危险识别第一(要保护生命首先要知道危险在哪里)安全条件第一(要消除场所危险就要改善安全措施)教育培训第一(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要加强教育培训)安全投入第一(要增加安全就要保证投入)安全标准第一(生命第一重要,所以安全是第一评价标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涵义,1、预防的第一关键:

避免事故的发生消除危险源2、预防的第二关键:

防止事故扩大落实应急预案,一些旧观念!

事故不会发生在我头上。

事故不会发生在这里。

安全是个负担,多此一举。

安全是安全人员的事,与我无关。

不值得为安全花那么大的工夫。

没有必要在安全方面花那么多钱。

有些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新观念!

安全是每个人共同分享的责任。

没有任何工作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我们没有时间去安全地完成。

所有事故都是“引发的”,而不是无缘无故地就发生了。

所有与职业相关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安全的工作环境同时也是高效率的工作环境。

安全地工作是一种工作态度,安全同时又是一种生活方式。

责任、权利和义务,主要负责人要有什么观念呢?

两个观念1、事故一定有原因,安全一定有办法2、事故原因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事故原因有那些呢?

有三个原因:

第一:

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第二:

现场的不安全因素第三:

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主要负责人职责,所以主要负责人:

一要管人员;

二要管现场;

三要管设备如果人员有不安全行为现场有不安全因素设备为不安全状态那么说明管理不力所以:

事故发生的最终原因是管理不力,但是人员那么多,场所那么多,设备那么多,应该怎么管呢?

有四个办法:

1、分担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2、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保障有力安全投入充足4、重在落实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合同保障权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查、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依据刑法修正案规定,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5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从作业场所撤离。

(六)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八)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努力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重大责任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全管理制度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功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行为规范,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延伸和生产经营实践的具体化。

1、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职责2、规范安全生产行为3、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2、各种生产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3、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4、事故及事故隐患管理制度5、施工和维修作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6、消防设施管理规定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安全检查制度9、安全奖惩制度10、油库、码头、液化气充装安全管理规定11、其它各类安全管理规定,事故管理制度,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当班班长部门值班或技术员部门主管生产调度部安环部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保护现场。

2、火灾事故应视火灾情况,操作员能自己扑灭的由操作员及时扑灭,不能扑灭的应及时公司安环部(消防保安队),若无法扑救,安环部将视火灾情况上报消防队。

凡发生伤亡或中毒事故,在报告的同时,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

班长、部门值班、管理人员、部门主管、各分公司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正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一切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公司主管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3、严格遵循“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于一般事故,由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填写事故处理登记表,写明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防范措施、部门处理意见,上交安环部存档。

对于重大事故,由安环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调查。

4、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安环部将会对根据所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清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对于有安全生产无事故奖的部门,原则上取消安全生产无事故奖(特殊原因除外),无安全生产无事故奖的部门,将另外对部门进行处罚。

事故管理制度,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能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消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6、对事故发生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者;

7、对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而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8、对违章操作,不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者;

9)事故发生后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同时应追究领导的责任。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特殊用火1、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2、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一级用火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3、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5、化学危险品仓库;

6、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二级用火1、停工检修后,经过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3、生产区域的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固定用火点:

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点,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用火作业的审批各级用火要由申请用火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票)。

安环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安环部负责签发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票)。

用火分析凡需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要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合格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用火;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批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票);

4、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5、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票)同时废止。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票)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防范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环部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票),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格处理。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环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环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用火监护人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

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用火结束后,负责对用火现场验收,并在用火许可证(动火票)的第一联上签字。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票),并报告有关领导。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临时用电单位要先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好用火作业许可证,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两证办齐后才能接临时电源。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处理。

临时用电线与动力箱的连接,应由动力箱的电气维护班组指派的电工操作,不允许施工单位的电工直接操作。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票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票手续。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分为四级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0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0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1、进行一级高处作业时可不签发作业许可证,但是必须做好足够的安全措施2、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到所管辖区内的使用单位申请填写,由施工部门的现场负责人进行审批后可发出作业,安环部进行监督检查。

3、三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到所管辖区内的使用单位申请填写,由施工部门的现场负责人进行审核,安环部进行审批,安环部将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4、特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到所管辖区内的使用单位申请填写,由施工部门的现场负责人进行审查,安环部进行审核,由主管领导进行最后审批。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许可证原则上是由谁区域谁负责谁签发的原则进行监护作业。

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高处作业。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空间。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合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高处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使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高处作业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所,严禁进行作业。

如排放物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高处作业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务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施工。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角要拉牢。

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安环部、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环部。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点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

设备容器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

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

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1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伏,当需要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伏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伏的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

严禁入内”警告牌。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作业监护人员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员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具。

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

当作业内容和环境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区域所属主管施工部门负责发放。

主管施工部门现场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报施工单位、主管施工部门现场负责人、安环部、主管领导审批。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

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环部门及时向公司主管施工部门反映情况。

公司主管施工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作业协议书。

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安环部提供考试题,主管施工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人员考试成绩交安环部备案),办理入厂证,凭证进厂。

严格执行作业票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作业票,严格车辆管理,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防火罩)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易燃液体危险油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

装卸结束,应将输油管阀门关闭,软管封好盲板,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

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货船、趸船、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持上岗证。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在进行发1#A、1#B、2#A、2#B燃料油期间,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油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装卸油设施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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