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650072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80 大小:54.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80页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80页
亲,该文档总共8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8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docx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

110(66)kV—500kV电缆设备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110(66)kV—500kV电缆设备(以下简称电缆设备)专业管理,全面提高电缆设备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对电缆设备的设备选型、验收、运行、检修、技术监督、预防事故措施、退役、技术改造、设备评价、安全、培训等管理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110(66)kV—500kV电压等级电缆设备(含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术语及定义

第六条本规范采用了如下名词术语及定义:

(一)电缆设备。

电缆设备是指由电缆本体、附件及附属设施所组成的整个输电设备。

其中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电缆隧道、塞止井、工井、排管、电缆沟、电缆桥、电缆竖井、电缆终端站、油路系统、交叉互联系统等。

(二)电缆回路。

从一座变电站(开关站)到另外一座变电站(开关站),以及在变电站设备之间承担输供电功能的三相电缆设备。

电缆设备以回为单位进行统计,三相为1回;多根电缆并联运行时,电缆设备的回路数等于线路每相的电缆导体芯数;一条线路中存在多段电缆设备与架空线混合时,电缆设备回路数统计为1回。

(三)回路长度。

电缆设备的路径长度。

单芯或多芯电缆设备的回路长度按线路实际路径长度统计;架空-电缆混合线路中的电缆回路长度只计电缆部分,不计架空线长度。

(四)单元。

组成电缆设备的各个部件、附件和附属设施的每个部分称为单元,主要有电缆本体、接头、终端、管道、工井、隧道、电缆沟、换位箱、接地箱等。

(五)检修。

电缆设备出现缺陷或故障后,对电缆设备进行的检查与修理工作,以恢复电缆设备各项性能达到正常运行要求。

(六)状态检测。

实时或周期性地利用测量仪器(工具)、监测装置对电缆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状态量采集和测量。

(七)停运。

电缆设备暂时退出运行状态,需要时还可以恢复运行,一般未进入报废程序。

(八)退役。

电缆设备永久退出运行,通常将进入报废程序。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电缆设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生产技术部门归口负责,逐步实现专业化集中管理。

各级生产技术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设置电缆专业管理岗位,充实专责人员力量,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电缆设备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网省公司电缆设备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缆设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定期开展电缆设备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组织或参加电缆设备重大技术问题、重特大事故的调查研究、科技攻关和预防事故措施制订。

(四)组织召开公司电缆设备专业会议、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和培训,组织开展有关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参与重大超高压电缆设备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网、省(区、市)公司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公司有关电缆设备标准和管理制度,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组织所属单位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电缆设备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缆设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定期开展电缆设备运行情况统计分析、评价评估和总结工作,组织或参加管辖范围内电缆设备重大技术问题、事故的调查研究、科技攻关和预防事故措施制订。

(四)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电缆设备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召开本企业电缆设备专业会议、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和培训,组织开展有关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参与所辖电缆设备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一十条地市公司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公司有关电缆设备标准和管理制度,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组织所属单位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电缆设备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缆设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定期开展电缆设备运行情况统计分析、评价评估和总结工作,组织或参加管辖范围内电缆设备重大技术问题、事故的调查研究、科技攻关和预防事故措施制订。

(四)组织召开本企业电缆设备专业会议、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和培训,组织开展有关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参与所辖电缆设备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一十一条公司直属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电缆设备技术标准、生产管理制度和预防事故措施等的制订工作。

(二)参与相关电缆设备重大技术问题、重特大事故的凋查、分析、试验工作,配合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或参加有关电缆设备科技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提高电缆设备运行水平的技术措施。

(三)协助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电缆设备基础数据、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专题分析和定期专业总结等工作。

(四)协助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培训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负责收集并报告国内外电缆设备新技术、新问题等信息。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一十二条电缆设备的建设应依据电网规划,结合该地区市政规划、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已有运行经验,合理确定电缆设备设计方案。

电缆设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有关设计规程、技术经济政策的要求,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及预防电缆设备事故措施等有关规定。

第一十三条电缆设备的建设应强化全过程管理。

生产技术部门应全面参与新建电缆设备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电缆主设备招投标技术文件的审查、监造、到货检验、批量抽检等有关工作,并严格执行电缆设备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电缆运行单位参与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等工作。

第一十四条电缆设备运行部门应参与新(改、扩)建电缆设备工程的施工监督、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认真检查工程(特别是附件安装工艺和土建设施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

发现影响电缆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隐患时,及时向生产技术部门汇报,并向施工单位反馈。

第一十五条电缆设备工程竣工后,应按照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完成土建、附属设施、通道临时建筑,外部隐患等检查与验收,并按照电缆设备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交接试验,交接试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移交运行部门投入运行。

第一十六条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正式投运前,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已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电缆设备运行部门与施工单位完成全部交接手续。

(二)明确电缆设备运行维护单位与相关专业分界点。

(三)竣工资料齐全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各种生产记录及信息档案已建立。

(四)施工单位应向电缆运行部门移交电缆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全部工程最终资料。

(五)运行维护所需车辆、工器具及备品备件齐备,运行人员配置齐全并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第一十七条电缆设备投运前应进行整体评价,以掌握电缆设备投运前的状况。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一十八条电缆设备运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

(二)熟悉和掌握电缆设备各项规章制度。

(三)熟悉电缆设备周围环境,有一定电缆设备运行维护经验,掌握和了解电缆设备缺陷、外部隐患分类规定,能正确记录缺陷情况。

(四)能掌握并正确使用电缆设备常用仪器仪表及安全工器具。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宣传能力。

第一十九条电缆设备运行部门应明确所维护电缆设备的管理分界点,不得出现任何管理空白点(段),分界点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技术资料管理

电缆设备的技术资料应至少包括电缆设备设计、验收、运行、检测(监测)检修、缺陷处理、故障处理、评价资料和备品备件台账等资料。

技术管理部门要做好电缆设备技术资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持资料完整、准确,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除原始资料外,技术资料实现数字化管理。

(二)保持资料的时间连续性并具备历史追溯性。

(三)专人负责原始资料汇总、同类资料统计、资料贮存与检索。

(四)及时搜集并更新电缆设备新建、技改、大修等有关资料。

(五)监督所属运行单位建立电缆设备相关标准、规程等技术文件档案,并认真填写、整理和保管相应技术表格与资料。

第二十一条电缆设备巡视

电缆设备巡视分类:

(一)定期巡视。

定期巡视也称正常巡视,指按照既定的巡视周期对电缆设备、附属设施及路径周边环境开展的巡视。

(二)非定期巡视。

非定期巡视指受天气等自然环境、人为等因素影响,正常巡视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时而采用的一种有针对性的巡视,巡视的内容、重点及巡视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非定期巡视分为特殊巡视、故障巡视、夜间巡视和监察巡视等。

其中监察巡视每年至少1次,巡视范围可以是电缆设备的全线或重点、特殊线段。

(三)状态巡视。

状态巡视指按电缆设备的实际状况及运行经验,动态确定巡视范围(电缆设备点、段)和周期的巡视。

第二十二条电缆设备的巡视内容、范围、周期等基本要求应按电缆设备有关规程执行。

特殊区段电缆设备应加强巡视,其巡视周期应在运行规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巡视中发现的电缆设备缺陷或隐患应及时安排处理,遇有特殊或重大事件(如突发性事件或危急缺陷等),应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运行部门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开展电缆设备的状态巡视,并在条件具备时开展电缆设备状态检测。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电缆设备防外力损坏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电缆设备防外力损坏的长效工作机制,将电缆设备防外力损坏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二十七条电缆设备防外力损坏的主要工作有: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或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电缆设备的巡视,确保巡视到位和巡视质量,及时掌握电缆设备周边区域内可能危及电缆设备安全运行的各种情况,并在发现重大外部隐患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二)建立完整的电缆设备防外力损坏工作信息及外部隐患记录,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搜集、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三)制定电缆设备遭受外力破坏时的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反事故演练;做好抢修人员、工器具和备品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积极研究和推广实用有效的电缆设备防外力损坏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五)协助和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输电设施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护线工作

第二十八条缺陷管理

(一)运行单位应建立电缆设备缺陷管理机制,实现缺陷的全过程闭环管理,规范缺陷管理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

(二)电缆设备缺陷包括电缆本体、附件和附属设施的缺陷,并按严重程度分为危急缺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三类。

(三)危急缺陷一经发现应立即汇报并处理,消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严重缺陷应在7天内消除;一般缺陷可结合检修计划尽早消除,但必须处于可控状态。

(四)对超过消缺周期尚未消除的缺陷,要制定防范措施跟踪、监视其发展趋势,并确保缺陷始终处于可控、在控状态。

(五)运行单位要及时开展电缆设备的缺陷消除工作,掌握缺陷消除进度,并定期开展电缆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及时上报技术管理部门。

(六)技术管理部门要根据电缆设备的运行现状和缺陷情况,开展下列缺陷管理工作:

制定电缆设备的缺陷消除方案并明确相关材料、工艺和安装要求;调查分析缺陷的形成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研究分析电缆设备的缺陷种类和安全运行薄弱环节,提出电缆设备的预防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车辆、备品备件等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备品备件管理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要求,编制电缆设备备品备件的配置原则与具体方案,规范备品备件采购、验收、仓储、维护、领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程序,建立备品备件台账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确保“帐”、“卡”、“物”相符。

(二)备品备件应按照电缆设备故障抢修所需要的数量和标准进行配置并定期维护,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三)在确保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新建工程项目进行库存备品备件的交替更新。

第三十条挂网试运行管理

(一)电缆设备商业运行资质的认定按照《110(66)kV—500kV电缆设备技术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220kV及以上电缆设备不得进行挂网试运行。

(三)110(66)kV电缆设备原则上不得进行挂网试运行。

特殊情况下,在确保接入电网安全稳定,并采取可靠预防措施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运行单位要按照“电缆设备具有严重缺陷”的管理要求加强对挂网试运行电缆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停运电缆设备的管理

(一)电缆设备由于规划、调度等原因暂时停止带电运行时可进入停运程序。

(二)运行单位应加强停运电缆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周期可适当延长),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确保线路完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预防性试验。

(三)停运电缆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试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第三十二条退役电缆设备的管理

(四)电缆设备由于规划、运行、严重老(劣)化等原因,不能再继续运行时可进入退役程序。

(五)电缆设备进入退役程序后,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拆除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运行分析工作

(一)各单位要建立电缆设备运行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工作,总结运行经验,吸取事故教训,找出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缆设备安全运行。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电缆运行分析的月统计、季分析、年度总结等工作,及时通报电缆设备有关重大情况并上报主管单位。

(三)电缆设备运行分析内容包括:

规模现状、运行指标、运行状况(非停、跳闸、故障和缺陷等)、已开展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及下一步重点工作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生产技术部门要按照电缆设备评价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开展电缆设备运行中各项评价工作,为开展电缆设备状态检修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

第六章试验检修

第三十五条技术管理部门应按照运行规程相关要求,定期对所辖电缆设备组织开展预防性试验工作。

有条件的,允许采用被实践验证了的新技术(如状态检测方法),并按照相应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电缆设备完成大修或技改后投入运行前,应按照运行规程相关要求进行交接试验,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十六条对于已经出现各种异常状态的电力电缆设备,应该结合缺陷分析、状态评估、预防性试验和状态检测结果,进行检修,以使电缆设备恢复到正常运行条件的状态与安全水平。

电缆设备检修包括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

检修原则、计划、质量、备品备件管理等应按电缆设备有关规定执行。

电缆设备检修工作一般采取停电方式进行,并遵循同回路同期检修原则。

第三十七条检修周期、程序和内容的一般确定

(一)计划检修。

是指电缆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所进行的周期性例行检查修理工作。

各运行部门应参照附录B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电缆设备实际情况,在现场运行规程中对具体检修项目内容和周期予以明确。

(二)临时检修。

是根据设备状况、巡视、监测的结果或受其他因素影响不能按周期性检修的随机性检修工作。

此类检修不包括事故抢修、落实预防事故措施计划以及纳入大修工程的项目。

各运行部门应根据电缆设备发生的实际情况,在现场运行规程中对具体检修原则和程序予以明确。

(三)电力电缆设备检修按照先进行一般项目检修,再根据各自设备特点进行特殊项目检修的程序进行。

(四)电力电缆设备检修工作应遵循到时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检修工作内容、检修周期和检修要求进行检修。

(五)检修验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状态检修的管理

(一)状态检修是指依据状态巡视、状态检测的结果及运行经验,在进行充分技术分析和设备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的检修工作,并确保检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有条件的运行单位,应积极开展状态检修。

进行状态检修时应对状态巡视、外部环境、运行参数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并报网省公司批准。

(三)开展状态检修工作的单位,应制订完整的状态检修管理制度,安全有序地开展状态检修工作,并定期进行运行分析和设备评估。

(四)对实行状态检修的电缆设备,如发现健康水平下降或故障率上升,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转入正常周期性检修管理。

第三十九条状态检测是指根据预先确定的测试周期或实时利用测量仪器(工具)、监测装置对电缆设备运行状况等情况进行状态量采集或测量。

实行状态检修的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状态检测项目。

第四十条应急预案管理

(一)电缆设备突发事件应按《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二)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及重特大线路事故等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应急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和通信工具等的储备。

(三)应急预案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按照统一指挥、协同配合、快速处理的原则,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和善后恢复工作。

(四)应急预案应结合事故具体情况实施,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四十一条大修管理

(一)坚持“联合检修,统筹安排”方针,以“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为原则编制和实施电缆设备大修计划。

(二)供电公司应按《国家电网公司设备大修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年度大修计划,报网省公司生产部门;经网省公司生产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重要或大型大修项目应有设计、有审查,材料应通过招标采购。

大修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按技术标准要求等规定组织验收和设备评价。

第七章技术改造

第四十二条技术改造一般规定

(一)技术改造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

技术改造计划的编制、审查、审批及实施按《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技术改造计划由供电公司编制,报网省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再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技术改造工程按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进行管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合理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技术改造的主要工作原则和内容:

(一)电缆设备技术改造前应对电缆设备进行状态评估(如老旧年限、累计故障次数等),进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技术改造方案,预测技术改造的效果。

(二)电缆设备技术改造主要内容:

1.改造容量不足的电缆设备,提升输送容量;

2.老旧设备改造,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3.有效改造易受外力破坏的电缆设备;

4.及时改造设计和制造工艺水平偏低电缆设备;

5.运行状况不佳存在安全隐患及缺陷的电缆设备。

(三)电缆设备技术改造重点:

1.运行状态不良的充油电缆更换为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

2.重要负荷的直埋电缆改造为隧道敷设或管沟敷设方式。

3.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电缆附件进行更换。

4.存在开裂、沉降、漏水、渗水、通风不畅等影响隧道安全运行的电力隧道进行加固防水改造,完善防火设施和隧道监控系统,有条件的进行在线监测装置等新技术应用。

5.电缆及辅助设施防盗措施完善。

(四)电缆设备技术改造完工后应组织验收和评估,对电缆设备改造后的状态,技术改造工作的安全性、经济性、改造质量、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技术改造被更换设备处置原则

应遵循“先利用,后处置”的原则处理被更换的设备(含材料)。

技术淘汰设备、故障设备已无修复利用价值、设备使用年限已经超过或接近设计年限的,可按照财务相关原则予以报废。

第八章技术监督

第四十五条技术监督基本原则

(一)应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包括设备的设计选型、监造、验收、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安装、运行维护等全方位、全过程。

(二)应随着监督装备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拓展技术监督的范围和技术深度,以满足电网发展和运行水平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技术监督主要要求

(—)技术监督应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制订年度技术监督计划,年底进行总结。

(二)技术监督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检修工艺、试验规程和公司技术标准与技术监督规定等进行。

(三)技术监督必须坚持科学性、严肃性,监督的方法包括查阅技术资料和进行实物检查、试验。

每次监督检查后应给出完整、准确的结论。

(四)技术监督用工器具、仪器仪表及试验设备应完备齐全,满足电缆设备技术监督需要。

(五)应建立完整的技术监督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建立设备或运行的技术监督异常预警制度。

当发现如下情况时,应即时下发预警通知:

1.发现电缆设备的本体、附件和附属设施及相关材料有重大质量问题;

2.发现《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及有关预防事故措施未落实,上级或以前监督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3.发现运行电缆设备存在危急、严重缺陷的;

4.其他认为有必要下发预警通知的问题。

(七)技术监督管理应做好记录,具体格式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

主要技术监督记录应该包括(但不限于):

1.电缆设备基本信息统计与更新

2.电缆设备制造厂家统计与更新

3.电缆设备敷设类型及架空线入地改造统计与更新

4.电缆化率统计与更新

5.电缆设备大修、技术改造、新增、报废情况统计

6.电缆设备年度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工作统计

7.电缆设备非计划停运和跳闸统计

8.电缆设备故障分类与原因统计

9.电缆设备缺陷统计

10.电缆设备专责人信息

11.电缆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统计

第四十七条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一)设计选型技术监督重点内容

1.电缆及附件绝缘结构与性能,电缆阻燃类型或非阻燃电缆应采取的防火阻燃措施、阻水性能等选型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及预期运行条件要求;

2.应根据敷设条件和输送容量选用适当型号和规格的电缆及附件;

3.敷设方式选用是否合理;

4电缆设备通过桥梁、水底电缆敷设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工厂考察和监造技术监督

工厂考察和监造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和招标技术书的有关要求执行,重点监督内容:

生产原材料需有检验合格报告并符合相应质量技术要求;制造厂的生产能力、检验手段应满足电缆生产的需要;制造厂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生产过程的关键工序和主要项目须执行监证;产品实际制造工艺及实际成品各项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制造厂销售业绩和产品售后运行状况。

(三)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技术监督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和招标技术书的有关要求执行,重点监督内容:

应有有效的运输贮存过程中的防止电缆损坏和腐蚀受潮措施;每盘电缆应标明:

制造厂名称、电缆型号及规格、装运旋转方向或放线方向、电缆长度、毛重及净重、日期和盘号等主要信息。

(四)敷设安装与工程验收技术监督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公司企业标准和招标技术书的有关要求执行,重点监督内容:

电缆和附件的敷设安装施工应严格按制造厂的技术工艺要求及安装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工程竣工后,严格按照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DL/T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