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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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平煤股份[2008]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依据《规程》、《规范》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编制。

第三条自《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平煤公司原下发的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则。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原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修、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平煤股份各生产矿井和建井处。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基建(含改、扩建)矿井应在进入采区准备工作面巷道施工前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投入运行。

改、扩建矿井独立区域施工时应在进入采区准备工作面巷道施工前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生产矿井贯通后,由生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统一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201—2006的规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规程》规定对甲烷浓度、CO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宜对风筒状态、粉尘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九条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第十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平煤股份公司实现联网。

第十一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第十二条 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第十三条 本质安全型控制通信电缆,应使用本质安全型接线盒连接。

本质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不视为失爆,但必须及时处理。

第三章 设计和安装

第十四条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设备布置、断电控制图。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

严禁与其它系统共用通讯电缆,严禁与调度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六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

传输介质为电缆的监控系统,地面应有良好的抗干扰接地装置,接地电阻≤2Ω。

传输介质为电缆的监控系统,必须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别设置防雷装置。

进入中心站的所有网络传输线(金属导体)和交流电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

第十七条 所有接入本系统的设备、电缆(井下部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合法的联检证明。

第十八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完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采取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九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一)断电范围内;

(二)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内;(四)掘进工作面内;(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内;(六)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二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条件的低瓦斯矿井的监测分站必须实行专用电源供电,以保证监测监控的的连续性。

允许分站与专用风机共用电源,由供电和施工单位负责专用电源的配备及维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测分站(电源箱)前应设置专用供电开关,以方便进行分站备用电池放电试验、检修和更换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装断电控制时,被监控区域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按照《规范》附录要求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三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四章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第二十五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井下距巷道顶板(地面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支架或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风筒异侧,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巷道中线以上且靠采空区瓦斯涌出气流侧。

第二十六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风流和及其回风中、突出采区的专用回风巷内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必须使用测量上限不低于10%的甲烷传感器,严重突出的工作面应使用0~40%或0~100%的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

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置地点

甲烷传感器编号

报警浓度%CH4

断电浓度%CH4

复电浓度%CH4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T0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T1

≥1.0(0.8)

≥1.5

(0.8)

<1.0(0.8)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T1

≥1.0

(0.8)

≥1.5

(0.8)

<1.0

(0.8)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T2

≥1.0(0.8)

≥1.0(0.8)

<1.0(0.8)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T3

≥0.5

≥0.5

<0.5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T4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

T5

≥1.0(0.8)

≥1.5(0.8)

<1.0(0.8)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6

≥1.0(0.8)

≥1.0(0.8)

<1.0(0.8)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专用排瓦斯巷

T7

≥2.5

≥2.5

<2.5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T8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1.0(0.8)

≥1.0(0.8)

<1.0(0.8)

采煤机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采煤机

≥1.0(0.8)

≥1.5(0.8)

<1.0(0.8)

采煤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0.8

煤巷、半煤岩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T1

≥1.0(0.8)

≥1.5(0.8)

<1.0(0.8)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T2

≥1.0(0.8)

≥1.0(0.8)

<1.0(0.8)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T3

≥0.5

≥0.5

<0.5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

≥1.5

<0.5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T3

≥1.5

≥1.5

<1.0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电源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1.0(0.8)

≥1.0(0.8)

<1.0(0.8)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表1(续)

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置地点

甲烷传感器编号

报警浓度%CH4

断电浓度%CH4

复电浓度%CH4

断电范围

掘进机

≥1.0(0.8)

≥1.5(0.8)

<1.0(0.8)

掘进机电源

掘进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0.8)

采区回风巷

≥1.0

≥1.0

<1.0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0

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0.5

≥0.5

<0.5

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的下风流处

≥0.5

≥0.5

<0.5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井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0.5

≥0.5

<0.5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

≥0.5

≥0.5

<0.5

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0.5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柴油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0.5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0.5

≥0.7

<0.7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

≥1.0

≥1.0

<1.0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

≥1.5

<1.5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

≥1.5

≥1.5

<1.5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

≥1.5

<1.5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栅栏外

≥0.5

≥1.0

<0.5

瓦斯抽放泵站电源

瓦斯抽放泵输入管路中

≥25

利用瓦斯时,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30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25

综采工作面中部

≥0.7

≥0.8

<0.7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防突反向风门前

≥0.5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抽出式风机风筒内

≥3

≥3

<3

抽出式风机电源

第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一)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

U形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a所示。

Z形、Y形、H形和W形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1b~图1e所示。

图1aU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图1bZ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图1cY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图1dH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图1eW形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二)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设置。

甲烷传感器T0、T1和T2的设置同图1a;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

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

图2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三)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设置。

甲烷传感器T0、T1、T2的设置同图1a;在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8,如图3a、图3b所示。

图3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四)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五)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六)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

 (七)高瓦斯、突出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应在采面靠上部三分之一位置安设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一次大顶垮落后,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保留。

 (八)回采工作面上隅角使用抽出式风机时,风筒内正压侧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风筒末端应铺设在回风巷道内,在排放的风流混合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一)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二)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设置。

甲烷传感器T1和T2的设置同图4;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图5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四)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三十条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三一条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6所示。

第三十二条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7所示。

图7装煤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第三十三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8所示。

图8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三十五条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三十七条 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三十八条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三十九条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条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一)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二)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三)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一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到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五章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十二条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一)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的地点。

(二)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报警浓度为≥0.0024%CO,如图9所示。

图9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三)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四)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五)开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第四十三条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屋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四十四条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第四十五条瓦斯抽放管路中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第四十六条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第四十七条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一)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二)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面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

如图10所示。

图10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三)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第四十八条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一)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开停传感器。

(二)矿井和采区主要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四)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六章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组织、检修机构

(一)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测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人领导,并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安全监测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井下安装维修人员应按井下应配设备(包括甲烷、风速、CO、温度、开停、风门等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断电器等设备)每4~5台配1人,中心站必须配备不少于4名具有通风、安全监测和计算机基本知识的值班员,地面应配备专职维修人员。

(三)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末建立检修室的小型煤矿应将安全监控仪器送到矿区检修服务中心进行调校和维修。

(四)矿区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由平煤集团计量检定站承担,负责配制甲烷标准气体、安全监控设备的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并对煤矿进行技术指导。

(五)矿井应根据系统需要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光熔接机、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等仪器设备和标准气体;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除应配备上述仪器外,具备条件的宜配备甲烷校准气体和校准配气装置、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等。

第五十条校准气体

(一)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

配制好的甲烷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二)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配气气瓶应分室放,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三)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调校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传感器调校、断电动能测试必须在井下现场进行。

(二)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三)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见附录B)。

每调校周期应集中1~2天时间对全矿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调校先外口后里口调校时应使用钢瓶或气枕,不准使用球胆或更少的气囊储带气样。

调校人员必须与监控中心核对调校结果,若存在问题,要重新调校。

(四)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

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

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六)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的测试工作必须在被控开关带电状态下进行,监控中心在调校时严禁设置“手控禁止断电”功能。

断电控制测试内容包括断电控制功能是否完好和馈电状态、传感器状态转换是否正常。

(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维护

(一)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

瓦斯检查员每班一次使用光学甲烷鉴定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作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二)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三)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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