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胞培养基生产企业达标检查标准及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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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厂房与设施

25

2

四、设备

18

6

五、物料与产品

19

9

六、确认与验证

3

七、文件管理

14

八、生产管理

22

10

九、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十一、成品发运及投诉处理

十二、自检

小计

158

16

74

68

一.质量管理(11项,△1项,*5项)

条款

检查内容

通过

否决

检查情况

△1.1

细胞培养基生产企业及分装厂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政策和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分解到各职能部门。

1.2

细胞培养基生产企业及分装厂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1.3

细胞培养基生产企业及分装厂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系统,应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

*1.4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并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1.5

细胞培养基生产应明确生产工艺,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必须经过验证。

1.6

生产设备设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1.7

生产全过程应有记录,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

*1.8

用于物料和成品的取样、检验及成品稳定性考察及环境监测应有相应的操作规程;

1.9

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

*1.10

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有记录。

1.11

关键原料和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检查或检验。

二.机构与人员(12项,△1项,*5项)

2.1

企业必须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

企业应建立细胞培养基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2.3

企业应以文件形式制定各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并建立生产与质量管理人员的个人档案。

△2.4

细胞培养基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2.5

细胞培养基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化学或生物化学、药学、生物工程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并具有至少三年从事细胞培养基或其他生物制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及一年以上管理经验。

*2.6

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与细胞培养基生产相适应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工作能力,应能正确履行其职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删除

2.7

企业应建有对各级员工进行GMP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技术、岗位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并有培训档案。

*2.8

从事细胞培养基生产操作的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通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并有培训档案

2.9

从事细胞培养基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洗、维修和辅助人员)均应定期根据其生产操作要求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2.10

应按GMP要求对各级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并有培训档案。

与2。

7合并

2.11

企业应对从事细胞培养基生产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有传染性疾病、皮肤表面有创口的人员不得参与生产操作。

三.厂房与设施(25项,△2项,*12项)

3.1

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

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细胞培养基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应严格分开,布局合理。

*3.2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3.3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交叉污染。

△3.4

细胞培养基裸露操作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十万级。

*3.6

应按照企业的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或消毒。

3.7

洁净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3.8

厂房的设计和安装设施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3.9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

3.10

洁净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细胞培养基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除特殊区域外,温度控制应不得高于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65%以下。

*3.11

生产区应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应按规定清洗、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3.12

进入洁净区的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

△3.13

洁净区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洁净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沉降菌数应符合规定。

*3.14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分开,走向合理。

放在前面

*3.15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Pa,相同洁净度级别不同功能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应有压差指示装置并有压差记录。

3.16

洁净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洁和消毒。

*3.17

洁净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并易于清洁。

3.18

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3.19

与细胞培养基直接接触的干燥用压缩空气应经净化处理,如采用其他方式也应符合生产要求。

*3.20

有物料裸露操作的房间(如物料干燥、称量、混合、包装等房间)应保持相对正压,避免其它区域对操作间空气造成污染。

*3.21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各区域应有不同颜色的标识加以区分。

3.22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清洁、干燥,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储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3.23

指定的取样区域的空气洁净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3.24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留样区域并与生产区分开。

*3.25

细胞培养基微生物限度试验和细胞生长试验应分开进行。

四.设备(18项,△1项,*6项)

4.1

设备的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尽可能降低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操作、清洗、维护。

4.2

应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使用、清洗、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4.3

企业应具有细胞培养基最终混合设备,其混合能力应与生产的最大批量相适应。

4.4

与细胞培养基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无死角、易清洗、耐腐蚀,不得与细胞培养基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或向培养基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

*4.5

细胞培养基的生产和检验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计量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并经过检定或校验。

4.6

应制定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应有相应的记录,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并有专人管理。

4.7

经改造或维修的设备应进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或检验。

4.8

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应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

*4.9

设备应按规定的清洗操作规程进行清洗,清洗后的设备应在清洁条件下存放并有状态标识。

4.10

用于细胞培养基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应有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时间、所生产或检验的产品名称、批号以及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

4.11

生产和检验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所处的状态。

4.12

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4.13

应按照操作规程和计量检定校验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器、仪表进行检定和校准,并保存相关记录。

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4.14

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进行校准,所用标准计量器具有可以追溯到国家计量检定部门标准器具的计量合格证明。

校准记录应标明所用标准计量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4.15

计量器具、量具、仪表、仪器应有明显的校验合格标识,标明其校验有效期,超出校验合格标准的设备及仪器不得使用。

*4.16

工艺用水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应能确保工艺用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纯化水质量标准要求,系统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4.17

工艺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

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

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4.18

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工艺用水管道,其制备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并有相关记录。

五.物料与产品(19项,△2项,*9项)

△5.1

企业应确保用于生产无动物成分细胞培养基的所有物料成分明确,含有动物来源成分的物料(如水解乳蛋白、牛血清白蛋白、转铁蛋白及其他动物蛋白等)不得在无动物成分细胞培养基生产中使用。

*5.2

应有所有物料和成品的接收、请验、取样、发放领用及发运操作规程,并有记录。

*5.3

物料应从合格供应商采购,应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

5.4

变更物料供应商应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估,主要物料的变更还需要对成品进行全项指标检验。

5.5

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应及时按待验管理。

*5.6

物料和成品的发放应符合先进先出或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并应有专人监控。

*5.7

由多个批次构成的一次到货的物料,应按批次取样、检验、放行后使用。

5.8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和成品应严格分区存放,各区域应采用明显的色标区分。

△5.9

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并存放在有物理间隔的隔离区内。

5.10

对不合格物料和成品所做的任何处理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有相应记录。

*5.11

仓储区内的物料和成品应按其质量标准规定或标签标识的储存条件存放,并建立货位标识,应标明物料名称、批号、物料质量状态(如:

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有效期限。

*5.12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内的物料方可用于生产使用。

5.13

包装材料(包括与细胞培养基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外层纸箱和印刷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5.14

包装材料应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应有避免混淆和差错的措施,确保用于细胞培养基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5.15

应有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保存经企业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样稿。

5.16

印刷包装材料内容变更时,应按操作规程执行设计、审核批准的程序,确保变更的印刷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5.17

经检验不合格的、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和与细胞培养基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予以销毁并有相应记录。

*5.18

企业应建立物料和成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物料或成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供/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5.19

因质量原因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退货和招回的细胞培养基成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销毁。

六.确认验证(5项,△1项,*3项)

6.1

应有验证总方案,进行细胞培养基生产验证,应根据验证对象建立验证小组,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6.2

企业应对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设备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清洗、生产工艺、特殊检验方法等进行验证,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关键设备和工艺应定期进行再验证。

*6.3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发生变更时应进行验证或确认,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细胞培养基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及其它因素。

*6.4

清洗方法应经过验证,如企业只有一条生产线,在进行含动物成分培养基与无动物成分培养基交替生产时,清洗验证应能证明生产线已清洗干净,确保无交叉污染的可能。

*6.5

应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经过审核、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

验证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并经审核、批准。

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有记录并存档。

七.文件管理(14项,△2项,*7项)

*7.1

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的记录。

*7.2

文件应定期审核、修订;

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版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7.3

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文件名称、编号、版本号、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

7.4

记录应留有足够空格填写数据。

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掉。

记录应保持干净,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任何更改都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

*7.5

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至细胞培养基有效期后一年,验证报告、稳定性试验记录等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

△7.6

企业应制定物料采购、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发货、用户投诉及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销毁等管理文件和记录。

*7.7

物料、中间体、成品等应有经过企业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内容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限度要求及各项目检验方法等。

*7.8

细胞培养基生产应有经企业正式批准的工艺规程,内容应全面并不得任意更改。

7.9

应有设施和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管理文件和记录,并有可操作性。

△7.10

每批产品均应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记录应依据现行操作规程内容制定,每一份记录上均应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7.11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经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审核和批准,复制发放和收回均应按照书面程序进行控制并有记录。

*7.12

批生产记录和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人、复核人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偏差处理记录。

*7.13

批检验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检验项目、分析限度、检验结果、操作人、复核人签名。

各检验项目应有原始记录,细胞生长试验应有检验的细胞图片。

7.14

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版本和类别的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应有责任人签名。

八.生产管理(22项,△3项,*9项)

*8.1

所有细胞培养基的生产和包装均应按照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

△8.2

企业应按照确定的细胞培养基配方进行投料生产,配方应证明细胞培养基具有促进细胞生长的特性,并不得擅自添加动物来源性的物质。

△8.3

细胞培养基生产企业及分装厂在生产无动物成分细胞培养基时,应使用独立的生产线。

△8.4

应制定细胞培养基生产批次划分的规定,生产批次的划分应符合国家化工行业标准《哺乳类动物细胞培养基》(HG/T3935-2007)中8.2条的规定。

8.5

企业应建立编制细胞培养基批号和生产指令的操作规程,每个批次均应编制唯一的批号。

增加批记录的要求,眉批应有唯一的批号并不得随意涂改。

*8.7

每批产品应检查投料量和产量的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

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照偏差处理流程调查确认差异不影响产品质量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8.8

不同品种的细胞培养基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

8.9

为防止混淆和差错,生产期间各工序操作间应标明生产的产品名称、规格和批号。

8.10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

8.11

企业应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

一旦出现偏差,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由质量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并做出处理。

8.12

细胞培养基生产洁净区内应仅限于生产人员和QA人员出入,维修人员根据设备维修申请或检修计划出入,其他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洁净区。

8.13

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8.14

生产及包装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情况应有清场记录。

8.15

生产操作前应核对物料或中间体的名称、批号、代码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体正确且符合要求。

*8.16

细胞培养基生产企业及分装厂应进行必要的中间控制和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

*8.17

细胞培养基包装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的风险。

8.18

通常情况下产品包装、封口后应及时贴签;

否则,应按照相关的规程操作,以确保不会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8.19

需要打印的内容(如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均应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

8.20

包装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产品只有经过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后,方可重新包装,此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8.21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

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8.22

每批细胞培养基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QA人员应对清场操作进行检查复核。

清场记录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

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增加批记录的要求

九.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8项,△2项,*9项)

△9.1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场所、设备、工具书应同生产操作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

*9.2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细胞培养基质量控制工作三年以上;

质量检验人员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一定时限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并取得检验相关工作的资格证书。

△9.3

质量控制部门应制定或修订物料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负责对物料、中间体和成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类培养基执行行业标准,非行业标准品种执行企业标准。

*9.4

质量控制应确保对每一批细胞培养基成品均按照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检验项目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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