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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所应急预案

富平县食品监督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渭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渭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在提高全社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的同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的应急储备工作。

2、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和可能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迅速、高效的进行报告和处理工作。

3、依靠科学,果断处置。

积极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为事故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和普通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又分为4级,即: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重大(Ⅲ级)、一般(Ⅳ)4级。

1、特别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3、较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区)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行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99人,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5、普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Ⅴ级)

(1)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2)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一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在富平县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都适用于本预案。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处理领导机构

成立富平县食品监督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工作,成员为:

组长:

李新功

  副组长:

祝传东

  成员:

刘炜王二苗赵胜利魏耀辉

(二)应急处理工作机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事故处理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祝传东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副所长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三个工作小组。

各工作小组人员和工作职责为:

综合组

组长:

刘炜

成员:

王二苗赵胜利魏耀辉

职责: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上报或通报事故情况,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或授权后发布事故信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建立事故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分析有关资料,组织撰写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等。

现场处置组

第一小组

组长:

王二苗

成员:

田革马琪赵午伦杨美莹

第二小组

组长:

赵胜利

成员:

高频许淑环吴志忠陈忠楼李华

第三小组

组长:

魏耀辉

成员:

谢俊鹏董永康李小峰党涛

职责:

负责现场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收集资料、开展卫生学调查,根据事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提出措施建议,根据领导小组决定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后勤保障组

组长:

刘炜

成员:

杨艳刘林

职责:

负责应急车辆、应急物资、财务保障和通讯信息保障工作。

三、报告和通报

(一)报告时限及程序

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和缓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二)报告内容及要求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涉及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的食品、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通报

对确认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单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原料来源进行追溯。

四、应急处理和终止

(一)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需要和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安排和指挥,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将初步调查情况在最短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初次报告。

(二)事发单位先期控制

接报后,应指导和要求餐饮单位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现场控制

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及现场,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并配合有关部门将样品立即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3、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餐饮服务单位召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4、对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并应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予以自行销毁或集中异地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按规定程序予以解封。

(四)现场监督检查及卫生学调查

1、调查食谱,筛查可疑食品;

2、如发生事故的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调查供餐范围,立即追踪其他供餐范围内有无病人;

3、围绕可疑食品进行以下卫生学调查:

(1)食品原料的来源和质量卫生状况;

(2)可疑食品的配方;

(3)制作工艺,包括食品加工方式、烹调方法,加热温度、加热时间等;

(4)食品加工过程和现场环境卫生情况;

(5)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等;健康培训情况及个人卫生习惯,以排除或发现被食品加工人员所携带的病原污染的可能性。

以上情况以现场监督笔录或调查笔录的形式记录。

4、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监督检查:

(1)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设备、工具、食物及其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搜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污染问题。

(2)详细了解可疑食物加工、制作的流程,将可疑食物各加工操作环节绘制成操作流程图,请加工制作人员回忆可疑食物的加工制作方法,对其加工环节认真进行危害分析,根据可疑食品原料来源和加工制作过程,向有关部门提出样品采集建议。

(3)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包括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加工人员、直接为消费者服务人员等,并做好询问笔录。

对上述内容的调查应进行必要的分组和分工,各方面调查应尽可能同时进行,必要时组成现场领导小组,分别就现场调查、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协调指挥,同时应注意了解是否存在食物之外的其他可能与发病有关的因素,以排除或确定非食源性疾病。

对可疑刑事中毒案件要将情况通报给公安部门。

对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污染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必要时用照相、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五)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措施

1、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停止出售和摄入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疑似食品。

2、有外来污染物的,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疑似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的,应追查是否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4、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疑似食品来自其他食品监管领域的,应立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农业、畜牧、商务、质监、工商等相关的监管部门。

5、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六)事故调查处理

现场监督检查及卫生学调查结束后,综合组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健康损害情况;

2、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3、事故单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情况,判定事故单位责任;

4、事故单位的许可情况、监管责任人对事故单位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情况,查明事故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5、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故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

7、依法对事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8、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处理资料归档保存。

(八)应急响应终结

1、完成对被污染食品封存、销毁等控制措施,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

2、对被污染场所及食品用工具、用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经消毒效果监测合格;

3、没有续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由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

五、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1、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中查明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总结报告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应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施

本预案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起实施。

 

主题词: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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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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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食品监督所2011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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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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